新规 |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以上检测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9〕6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法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保证检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一)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检测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依法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四)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应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关联共享制度。构建检测机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检测行业治理能力,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应当依法将检测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并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层级监督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
(二)强化层级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能力评测等形式,验证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检测人员和机构能力
(一)实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大纲。检测机构根据已有检测资质及动态核查结果,自主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由检测机构发放企业岗位证书,作为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
(二)申请新成立或检测资质扩项的检测机构,按照资质标准的相关要求,其检测人员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检测人员能力的具体考试考核管理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审查、审批继续实行“智慧审批”,检测机构资质“智慧审批”办理请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
(四)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具备在工程所在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提高检测机构能力。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以及检测管理等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检测机构应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动态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不再执行。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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