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85-20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是汽车上非常重要的装备,是汽车从外部获取信息以及与外部进行沟通的重要保障,因此GB 4785作为关键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一开始就得到了业内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新标准已经发布,但仔细分析,其中仍有一些需要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特别关注的问题,以避免在CCC认证及公告申报时出现分歧。
首先,关于灯具闪烁的问题,GB 4785-2019允许侧标志灯在用来补充转向灯的几何可见度或者作为M2/M3/N2/N3及其他车辆可选的转向灯布置方式时,以闪烁的方式开启。但这与目前现行的GB 7258-2017的第8.1.2.条的规定相冲突,如下图所示:
在现行标准体系下的解决方案:GB 4785-2019中的相关规定都是可选方案,因此在GB 7258-2017的限制下,这些可选方案实际上都不可行。汽车企业的研发设计人员应避免被GB 4785误导而采用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设计方案。
其次,关于昼间行驶灯的安装问题。在欧洲,昼间行驶灯已经作为车辆型式认证的强制性要求,但在我国,现行标准仍然是制造商可以选择的配置。不过在全球化设计的浪潮下,国内市场上的很多车辆,特别是乘用车,已经逐渐开始将昼间行驶灯作为产品的标配。需要注意的是GB 4785-2019对昼间行驶灯的规定并不简单。
昼间行驶灯是一种信号灯具,从其定义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这一点:
昼间行驶灯的电路连接是最容易出现误解的地方,需要特别注意,问题的关键点并非出现在第5.19.条昼间行驶灯的特殊规定中,而是第5.2.7.条近光灯的电路连接规定及第7.条实施日期的规定中,如下所示:
仅从第5.2.7.6.条来看,如果配备了昼间行驶灯,则车辆必须既满足a)条自动近光的要求,又需要满足b)和c)条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再参考第7.4.条的规定,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可以选择a)、b)、c)中任意一条的要求即可。那么2023年之后呢?是只需要满足第a)条的要求而b)和c)可选,还是必须a)、b)、c)全部满足呢?
从合理性上来说,只要有满足a)的要求,即足以达到5.2.7.6.条规定的目的。好在距离2023年7月1日还有充分的时间,可以通过标准修改单或其他方式加以明确。
在此,顺便注意一下第5.2.7.6.-c)-2)的规定,“亮起…不发光的指示灯”是怎样的一种情况?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指示灯(GB 4094中并未规定昼间行驶灯的标识)?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可以跳过这个选项,通过其他的选项满足要求。
接着,我们再看一下关联电路的要求。直接与之前提到的GB 7258-2017对比一下:
这里面又一次提到了昼间行驶灯有关的电路连接。很明显GB 4785-2019的第5.2.7.6.-b)条款的规定,再一次被GB 7258-2017给扼杀了,同时也再一次明确地切断了侧标志灯与转向灯的关联。
最后,再补充一条有关于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的。尽管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对灯具本身几乎没有什么特殊要求(除最大发光强度外),但按照第5.24.条的规定,其必须是一个复合灯(要求安装两个灯具、每个灯具有两个独立的发光面)。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虽然在这个位置上通常需要安装要求更加明确的前示廓灯(第5.13.1.条,宽度>2.10m的挂车),但前示廓灯与牵引杆挂车标志灯被明确地界定了,按照规定(参考第4.11.条)两种灯具都必须安装。
小结一下,作为研发设计人员,提供如下三个建议以应对新的GB 4785-2019:
- 商用车虽然安装了侧标志灯,但不可借机减少对侧转向灯的设计要求,GB 7258不允许;
- 如果安装昼间行驶灯,还是建议首选自动大灯(近光)功能,否则可能会很纠结。
- 牵引杆挂车很特别,示廓灯、标志灯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