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29 180次会议报告已出
The results of the votingon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are in the following tables, following the rules ofprocedure of article 12 and the appendix of Revision 3 to the 1958 Agreement:



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为扶持欧洲经济恢复,进行欧洲经济的调查研究,向有关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于1947年 3月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简称 ECE),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地区性经济委员会之一。
五十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就对机动车排放、灯光、制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及限值要求不尽相同。法规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工业增长和国际贸易,于1958年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据此,缔约国之间开始制定一套统一的机动车法规( ECE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机动车及其部件,采用这套法规进行认证,并对各国的认证互相承认。ECE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辖的道路运输委员会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具体负责起草。该专家组下设噪声、乘员保护装置、制动和底盘、污染和能源、车辆状况、灯光技术、客车及一般安全等小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制(修)订草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ECE法规。因此,ECE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灵活性比较大。尽管如此,由于ECE法规所具有的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ECE汽车法规自从 1958年制定以来,经不断修改和补充,至今已形成 150+项之多的完善体系,对机动车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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