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GB 17675-XXXX《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报批稿
汽车转向系统对汽车的行驶安全至关重要。机械转向系统以驾驶员的体力作为转向动力源,动力转向系统根据辅助转向能源的不同,又可分成液压式、气压式和电动式三种。
随着汽车电子的发展,汽车安全、技术提升使原标准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故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0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采用全气压传动转向系统的车辆和带自动转向系统的车辆外的M、N、O类汽车的转向系统。从而避免本标准对自动转向系统及自动转向功能可能带来的不可预见的限制。
02、预计实施时间
对于新认证车型:2022.1.1实施;
对于已认证车型:2023.1.1实施。
03、主要变化
本标准修改采用R79.Rev4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向装置的统一规定》,本标准定位为车辆对转向系统的要求,而不仅是转向系统自身的技术要求。与GB 17675-1999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变化如下:
修改对汽车的要求
a) 删除了原标准中转向盘必须左置的要求;
b) 删除了原标准中不得装用全动力转向机构的要求;
c) 修改转向系统正常工作及失效时的试验条件和基本要求;
d) 增加功能安全的要求,并规定非预期行驶的ISIL等级等;
增加对挂车的要求
a) 挂车应与汽车行驶方向一致,如挂车无法自动保持直线行驶,应配备相应的调节装置;
b) 汽车列车以一定速度驶离某一转向圆时,挂车驶离时的外摆值应符合相关要求;
c) 挂车转向系统不得因电磁干扰而影响功能,并应满足电磁兼容相关标准要求等;
增加车辆失效规定
a) 车辆即使出现转向系统故障,也应满足直线行驶、转向操纵的方向应与其行驶方向一致的相应要求;
b) 除机械传动机构外的任何传动失效或故障,应按规定提示驾驶员,此时允许平均转向传动比出现变化,但转向操纵力应符合相关要求;
c) 对于全动力转向,车辆在出现主转向系统故障时,在故障未排除前车辆不能以大于10km/h的车速行驶等;
增加失效报警信号要求
a) 车辆必须明确地警示驾驶者任何有损转向功能的非机械性故障;对于机动车辆,转向操纵力的突然增大,应被视为报警信号,挂车允许使用机械报警装置;
b) 全动力转向的车辆故障包括红色、黄色类报警信号,分别表示汽车主转向系统故障和转向系统电气自检缺陷;
c) 在挂车附加转向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和/或该系统所产生的转向角没有回到正常位置时,系统必须向驾驶者发出报警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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