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要求,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法规君综合相关通知和内容,简单梳理了时间线和管理要求,以供交流参考。
01、市监局公告
自2020年6月1日起,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认证实施规则另行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针对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给予了 1 年的过渡期。自2021年6月1日起,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02、认监委公告
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CNCA-C11-20:2020),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指定认证机构 6 家: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重庆凯瑞质量检测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实验室 12 所: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咸阳有限公司(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03、认证实施细则(以CQC为例)
一、 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9号公告及认监委2020年第12号公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2020-07-08)起,已持有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QC提交申请,CQC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申请路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业务在线申办系统
(http://www.cqccms.com.cn/cqc/reg.LoginCtl.regLogin.do)
使用已有账户登录或按提示注册新用户,登录后在线提交新申请(备注中应注明为生产许可证转换CCC认证证书)。
申请产品类别:1120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申请提交资料:申请人需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与“提交给CQC的文件清单”中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二、 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持有有效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QC提交CCC认证申请,依据实施规则、实施细则(CQC-C1120-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评价合格后颁发CCC认证证书。
04、CCC适用范围补充说明
根据 TC11-2020-02 技术决议,对于M1、M2、N1、O1、O2车辆,其独立的驻车制动系统(不参与行车制动和应急制动)中使用的鼓式制动器衬片不在 CCC 范围。
05、与整车CCC认证实施的关联
根据认监委于 2020-04-16 发布并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GB 5763 被纳入整车CCC认证依据,属于新增标准。
而在实施细则中,例如CQC在2020-05-25发布并实施 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也提及“对涉及到新增标准及车辆结构技术参数表变化的部分产品,对相关产品的新认证申请给予1年过渡期。”在其新版实施细则说明会中,对于GB 5763-2018,指出标准实施过渡期要求适用汽车制动衬片新规则要求,即新认证产品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考虑到零部件CCC认证与整车CCC认证之间存在时间差,企业应充分考虑库存和认证衔接方案~
本期文案:rainm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