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池法拟增加碳足迹和再生原材料要求
PART 1 实施方式调整
新电池法拟不再沿用之前“指令(Directive)”的管控形式,而改为“法规(Regulation)”,从而实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避免因各成员国制定的废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框架冲突,也减少指令转化导致的时间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确保所有成员国可以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履行义务。
PART 2 管控范围调整
新电池法草案拟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工业电池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类进行管控,实际管控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电动汽车电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工业电池”是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他电池。
汽车中装配了多种类型的电池,如便携式电池(遥控钥匙),汽车电池(启动、点火、照明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动力电池)等,此次新电池法草案的发布,将对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PART 3 管控要求变更
针对汽车中使用的电池,相比于现行电池指令,新电池法拟做出如下变更:
1 明确汽车中的电池应符合的有害物质限量
新电池法草案明确了ELV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其汞和镉的含量与ELV中的限量一致,即均质材料中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1%,镉(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1%。
2 新增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新增了碳足迹要求,要求提供碳足迹声明,加贴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符合生命周期碳足迹限值等。
3 新增再生原材料的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从2027年1月1日起必须含有回收利用的钴、铅、锂、镍,并于2030年1月1日起达到法规规定的含量,2035年1月1日达到更高水平。
4 新增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和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分别符合各自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包括电池容量、充放电次数、电池寿命等。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式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5 新增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6 新增标签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电池标签的要求将包括基本信息、容量信息、分开收集符号、超限物质化学符和二维码。此外,新电池法草案拟将电池纳入CE标签管控范围,要求电池必须加贴CE标签才能投放市场。
7 新增电池管理系统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包含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的管理系统。
8 更新电池报废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提出除电池注册的外的其他延伸生产者责任,为便携式电池制定了新的收集率要求,针对铅酸电池、锂基电池和其他电池提出回收效率要求,并规定了关键原材料的回收水平目标。
9 新增电池护照
新电池法草案拟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
PART 4 车合规提醒
新电池法实施方式的变革,以及新要求的增加,意味着汽车行业在合规应对方式方法上需要做出重大革新,尤其是碳足迹、再生原材料声明以及负责任的原材料采购尽职调查,原则上需要通过指定公告机构NB进行第三方验证。
车合规提醒广大车企务必深入了解新电池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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