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ADAS法规进展 - 欧盟驾驶员监测法规草案发布,采用自测方式以保持技术中立
鉴于目前主要的DDAWS系统的技术方案,都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评估驾驶员的生理状态,例如通过对驾驶或转向特性进行系统化的分析来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注意力分散的情况,所以欧盟委员会认为“不可能通过再现人类行为的一组规定的试验方法或者可编程设备对DDAWS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it is not possible to fully test those systems through aset of defined tests or with a programmable machine, which reproduces humanbehaviour),因此在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方面,与2020年12月国标委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驾驶员注意力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征求意见稿截然不同。
如稍早之前所介绍的一样,DDAWS法规草案相对于其他的型式认证法规的最大变化在于没有统一的“accurate, robust and scientifically valid”的试验方法,而是以车辆制造商的确认试验结果为依据,按照制造商建议的试验方法进行型式试验,从而获得车辆针对DDAWS系统的欧盟型式认证。
【参见关联阅读:车辆ADAS法规进展 - 欧盟驾驶员监测法规拟采用自测方式,也适用于小批量和单车认证】
DDAWS的设计性能要求:
疲劳会严重影响驾驶员安全、有效的执行驾驶任务的能力,特别是在长途、单调的驾驶过程当中,疲劳驾驶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DDAWS系统判断驾驶员嗜睡度水平时,可以以车辆行驶特性指标为基础,也可以以驾驶员的生理指标为基础。其中以车辆行驶特性指标为基础的技术对于设计运行条件要求较高,例如需要有良好的车道标线作为参考。
法规中对于DDAWS规定的设计运行条件,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技术实现和适用场景的要求。
DDAWS的试验要求:
法规要求制造商自行实施DDAWS的确认试验,有关的试验要求为制造商进行试验提供了“参考方法”,允许采用能证明等效性的其他方法。
DDAWS的确认试验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驾驶员样本,至少应包括10个驾驶员的试验结果。参加试验的驾驶员应满足:
1. 对应于车辆的目标驾驶员统计;
2. 在最少的驾驶员样本数量中,应不包含参与DDAWS系统研发的人员;
3. 所有驾驶员应已接受过相同的KSS培训。
DDAWS应在需要时发出报警,法规采用了相当于KSS(KarolinskaSleepiness Scale)疲劳度8级作为发出报警时的阈值,当疲劳程度达到KSS疲劳度8级或以上时应发出警示信号(7级时可以发出警示信号):
DDAWS应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干扰:
作为ADAS的通用要求,DDAWS也需要尽可能减少对驾驶员的干扰。为此,法规草案对DDAWS系统规定的基于统计方法的性能要求仅为40%(所有试验对象的最低平均效率)和20%(统计意义上95%试验对象的最低效率)。这是基于现阶段技术的成熟度考虑,倾向于允许DDAWS系统在不确定驾驶员是否疲劳时不予发出警示,而不是“过于敏感”
DDAWS的在用性能要求:
在使用阶段,为了确保系统持续地提供辅助,除检查故障指示灯外,在定期技术检查时还应能通过车载电子接口(如OBD诊断接口)确认DDAWS的功能正常且软件未被篡改。
DDAWS的型式认证实施期限:
按照新的通用安全法规 Reg. (EU) 2019/2144和本法规的规定,从2022年7月开始申请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的M类和N类车辆,只要其最高车速超过70 km/h都应满足DDAWS法规的要求,自2024年7月7日起,所有新注册的车辆都应满足DDAWS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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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草案已提交至欧盟各成员国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如果各方均无异议,2个月后该法规将会发布生效。届时,离欧盟通用安全法规 Reg. (EU) 2019/2144中规定的正式实施时间已只剩下12个月左右,落后于Reg. (EU) 2019/2144规定的“至少提前15个月”发布有关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的技术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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