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挑战 飞行汽车及其标准法规
一、 飞行汽车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新挑战
众所周知,全球汽车产业和技术近年来一直呈现不断加速发展的态势,在原有传统燃油汽车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环境,节约不可再生的资源,以电动车辆为代表的新能源车辆异军突起,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自动驾驶和智能网联汽车同样也在快速发展,在这种发展模式下,汽车产业越来越广泛、深入地与其它产业、技术领域跨界融合,传统的汽车概念越来越被颠覆。最近又有一种新型的汽车产品将会更加进一步地颠覆我们对传统汽车的认知,那就是国际汽车工业界正在开发试制,并小范围使用的“飞行汽车”。
顾名思义,飞行汽车,就是既能在道路上作为汽车正常行驶,又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诸如道路拥堵,或在缺乏道路基础设施的情况,成为一个飞行器升空飞行,可见飞行汽车已将汽车产业向航空业进行跨界融合。
正是由于汽车产业不断向其它产业跨界融合,这也给我们业内“汽车人“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我们不但要是汽车行业的专家,同时也应成为其它跨界领域的专家,例如自动驾驶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要求我们”汽车人“同样也是互联网络和电子通讯领域的专家,才能更好地适应这种发展,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我们做汽车标准法规和认证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我们不但要熟悉汽车产品本身的标准法规和认证,也要熟悉融合跨界领域标准法规和认证,如电池、互联网、各种电子通讯和控制装置的标准法规和产品认证,最近出现的飞行汽车更是将这一趋势推向新的”极致“,要求我们既是汽车标准法规的专家,还要成为航空飞行器标准法规和产品认证的专家,”小伙伴“们是不是更感”亚历山大“了呢?
目前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据统计已有约20多家)企业在开展飞行汽车的研发、试制和试验认证,为此近来也不断有企业或机构向“车合规“咨询国际上有关飞行汽车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此”车合规“平台借助本期微信稿,对相关问题做一统一的回复和探讨。
二、国际上飞行汽车标准法规的发展状态
飞行汽车作为最近全球许多国家和汽车公司开始研制、试制的新兴汽车品种,目前还是处于发展的前期阶段,国内外还没有启动专门针对飞行汽车的标准法规制定,尤其是国际上,往往对新技术、新产品,为鼓励其发展,避免制约、约束其发展,前期往往有意先不制定实施法规,让其有发展的自由空间,因此飞行汽车目前只有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指南、政策性质的指导性文件,指导飞行汽车的健康发展,如日本正在制定,并将在2022年发布相关指南。
尽管目前国际上都还没有专门飞行汽车的法规,但飞行汽车在试制定型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作为同时融合汽车和航空飞行器的飞行汽车,只要它作为一辆道路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就应满足现有的道路车辆已有的各项法规,只要它作为飞行器在空中飞行,就应满足现有的空中飞行器应满足的各项法规。本文现对飞行汽车研发、试验最为集中的欧盟和美国的技术法规和认证情况进行介绍。
1. 欧盟技术法规和认证
如上所述,飞行汽车要想在欧盟制造、上市、使用,目前必须同时满足欧盟汽车和航空飞行器的技术法规和认证要求,汽车领域的技术法规和认证,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了,“车合规“平台也一直在持续跟踪报道欧盟汽车技术法规的最新发展,本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仅简要介绍一下欧盟航空飞行器的技术法规和认证管理。
欧盟对航空飞行器技术法规制定和实施管理的主管机关为:欧盟航空安全局,英文简称:EASA。该机关负责整个欧盟范围航空飞行器的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以及航空飞行器产品、飞行执照的认证和批准。EASA针对航空飞行器认证的主体法规为:CS23 正常(普通)类型飞机认证技术规范。该法规目前最新的版本为2017年发布的第5修订本(Amendment 5)。该法规详细规定了正常(普通)类型飞机(最大乘员数0—19,根据最大乘员数不同划分为4个等级,即:Level 1—Level 4)整机和相关零部件和系统总成,在设计和结构上应满足的各项要求,只有满足该法规的要求,飞机才能获得欧盟EASA的认证,才能被允许升空飞行。
与欧盟CS23法规相关联的还有几个欧盟的技术指令/法规,包括: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2月20日法规(EC)216/2008 建立欧盟航空安全局和民用航空领域的通用规则,同时撤销原欧盟理事会指令91/670/EEC、原法规(EC)1592/2002;原指令2004/36/EC。(该法规后续多次被修订,最近的修订本为2016年1月5日的(EU) 2016/4);
◆ 欧盟委员会2012年8月3日法规(EU)748/2012 对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部件和装置的空中适宜性(适航性)和环境认证,以及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认证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法规。(该法规后续多次被修订,最近的修订本为2020年1月28日的(EU) 2020/570);
◆ 欧盟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法规(EU)1321/2014 针对航空器和航空产品、部件、装置的空中适宜性(适航性),以及涉及上述产品的组织和个人获得批准的法规。(该法规后续多次被修订,最近的修订本为2020年8月5日的(EU) 2020/1159)。
2、美国技术法规和认证
同欧盟一样,在美国市场研发、制造和试验的飞行汽车,要想顺利在美国试制并投入使用,同样应同时满足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以及航空飞行器的技术法规要求,对于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诸如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美国联邦技术法规集CFR第49卷的第571部分(即美国汽车安全FMVSS法规);CFR第40卷的第86部分(即美国汽车排放技术法规),这些想必大家早已都耳熟能详了,本文这里同样不再赘述,仅介绍美国有关航空飞行器应满足的技术法规。
同汽车产品一样,美国航空飞行器应满足的技术法规同样收录在美国联邦技术法规集CFR中,具体的章节为CFR第14卷:《航空与航天》,主体法规为CFR第14卷中的第23部分:《正常(普通)类型飞机的适航性标准》,美国的该法规与欧盟的CS23法规内容相类似,同样规定了普通的航空飞行器获得适航性认证应满足的整机和相关部件、系统相关要求。CFR第14卷第23部分共分为如下的分部:
A分部:总则
B分部:飞行性能和特性;
C分部:结构(载荷、性能、设计、乘员保护);
D分部:设计和构造(乘员保护、防火);
E分部:动力系统;
F分部:装置;
G分部:司乘人员人机界面和其它信息;
美国负责航空飞行器技术法规制修订和认证的主管机关为美国运输部的联邦航空管理局,简称为FAA。由此可知,我们如果要将飞行汽车引入美国市场,在技术法规和认证方面,我们除了以往和负责汽车安全、排放、油耗管理的NHTSA(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和EPA(美国环保署)打交道外,又多了个负责航空飞行器法规和管理的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三、国际飞行汽车标准法规未来发展趋势
尽管目前国际上还没有针对飞行汽车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飞行汽车标准法规,飞行汽车目前只能分别满足汽车和航空飞行器的相关法规并获得相应的认证。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随着飞行汽车产业越来越壮大、成熟,生产和投入使用的产品越来越多,国际社会后续必然会制定出台专门针对飞行汽车特点的专门法规,以弥补单独的汽车和航空飞行器标准法规的不足和不兼容性,例如今后飞行汽车的玻璃、视野,究竟是应满足现行汽车的安全玻璃和视野的要求,还是必须满足航空飞机的玻璃和视野要求,如果满足了飞机的相关标准法规要求,但又和汽车的现行法规要求不相符,或反之,满足了现行汽车的法规要求,又不满足飞机的法规要求,出现这样的矛盾如何协调解决,以及如何保证飞行车辆既能安全地在道路上行驶,又能安全地起飞降落,完成汽车和飞机不同角色的安全切换,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未来飞行汽车标准法规工作应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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