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汽车雷达管理规定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汽车智能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条款,汽车雷达不属于安全业务电台,不适用对其采用特殊的干扰保护措施。
第三条 将76-79GHz频段规划用于汽车雷达,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ACC)、防撞(CA)、盲点探测( BSD)、变道辅助(LCA)、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 RTCA)、行人探测等。该频段不能用于其他在地面设置使用的雷达,以及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
第四条 在76-79GHz频段内设置、使用汽车雷达,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汽车性能、安全驾驶、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汽车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汽车雷达技术要求”(见附件1),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六条 设置、使用汽车雷达不得对同频段或相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固定、移动、卫星固定、业余、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为保护工作在同频段的射电天文业务,在射电天文台址(见附件3)周边42公里的范围内,应通过设置手动或自动关闭等功能,禁止启用76-79GHz频段的汽车雷达,车辆、汽车雷达等相关产品说明书中应当对此予以提醒。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射电天文台址附近的交通路口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第八条 设置、使用汽车雷达应当提高自身的抗干扰能力,通过采取主动式、被动式或数字技术的干扰规避措施,缓解工作在同频段汽车雷达之间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
第九条 车辆等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中应特别说明汽车雷达是智能驾驶的辅助手段之一,不能仅依赖其实现智能驾驶,并给出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避免由于驾驶人对汽车雷达的不当操作而产生交通安全隐患或事故。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设置、使用汽车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汽车雷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自发文之日起,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3548号)废止,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符合原规定且已投入使用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原则上可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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