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QC/T 942-2021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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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脱水时,以干重(质量分数)计,含有大于2mg/kg(0.0002%)的可溶性六价铬时,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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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还原剂,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注以下信息:包装日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可溶性六价铬含量低于第1条所述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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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受控闭合及全自动工艺流程中,完全由机器处理,其流程中无与皮肤接触可能的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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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方法来判定水泥的可溶性六价铬含量是否符合第一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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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皮肤的皮革产品,六价铬浓度(以皮革干重计)≥ 3mg/kg(0.0003%)时,则该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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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皮革的产品,其皮革部分六价铬浓度(以皮革干重计)≥ 3mg/kg(0.0003%)时,则该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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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和第6条不适用于2015年5月1日前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二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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