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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86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续驶里程是纯电动汽车电池组充满电后可连续行驶的里程, 可以分为等速续驶里程和循环工况续驶里程.
以电池组作为唯一动力源的纯电动汽车定义车辆等速或按工况行驶单位里程消耗的电池组容量为单位里程容量消耗, 单位为( A·h) / km.
单位里程能量消耗又可以分为单位里程电网交流电量消耗和电池组直流电量消耗, 单位为( kW·h) / km.
3.4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 complete electric vehicle kerb mass
包括车载储能装置在内的整车整备质量 [GB/T 19596-2004,3.1.3.4.1定义]。
3.5 电动汽车试验质量 test mass of electric vehicle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与一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GB/T 19596-2004,3.1.3.4.2定义]。附加质量分别
3.5.1 如果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 kg,该质量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3.5.2 如果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 kg,但小于360 kg,该质量为180 kg;
3.5.3 如果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360 kg,该质量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的一半。
3.6 能量消耗率 reference energy consumption
电动汽车经过规定的试验循环后对动力蓄电池重新充电至试验前的容量,从电网上得到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为Wh/km[GB/T 19596-2004,3.1.3.1.4定义]。
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下,以一定的行驶工况,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单位为km
[GB/T 19596—2004,3.1.3.1.3定义]。
以下方法描述了用km表示的续驶里程和用Wh/km表示的从电网上得到的能量消耗率的试验方法。
b) 在环境温度下,试验(在环形跑道上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c) 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d) 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e)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f) 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动力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g)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动力蓄电池行驶300 km。
确定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应该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4个步骤:
a) 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初次充电(见4.4.4),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
b) 进行工况或等速条件下的续驶里程试验(见4.4.5);
c) 试验后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见4.4.6);
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果车辆需要移动,不允许使用车上的动力将车辆移动到下一个试验地点(不允许使用制动能量回收)。
试验循环上的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该满足图1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
图1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为±2 km/h,时间公差为±1 s。
在每个行驶循环中,允许存在超出这些公差范围,总时间应不超过4 s。
——当车载仪器给出驾驶员停车指示时,应停止试验;或
——进行4.4.5.2规定的工况试验循环,在车速小于等于70km/h时,不能满足4.4.2所规定的公差要求
时,应停止试验;在车速大于70km/h时,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超出4.4.2规定的公差范围,但要满足4.4.2的相应要求。
——进行4.4.5.3规定的等速试验时,当车辆的行驶速度达不到54 km/h(M1、N1类车)或36 km/h(M1、Nl类以外的纯电动汽车)时停止试验。
除非车辆制造厂或动力蓄电池制造厂有其他的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下面规定进行。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动力蓄电池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动力蓄电池的充电按4.4.4.2和4.4.4.3的规定进行。
首先,试验车辆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在环形跑道或测功机上)行驶,使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放电。
——车辆制造厂安装在车上的仪器提醒驾驶员将车辆停止时。
车辆按照GB/T 18385规定的充电程序为动力蓄电池充电,使蓄电池达到全充满。
在 动力蓄电池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4 h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在进行试验前,底盘测功机应该按照GB 18352.1中的规定设定车辆道路负荷,并在底盘测功机上模拟。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附录A规定的工况循环试验。直到达到4.4.3规定的结束标准时停车。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工况试验循环期间的停车不允许超过3次(工况循环外停车)/总的停车时间累计不超过15min。
在工况试验循环结束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人圆整到整数,该距离即为工况法测量的续驶里程。同时记录用小时(h)和分钟(rain)表示的所用时间。
应该在报告中给出工况试验循环期间车辆所达到的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和行驶时间(h和rain)。
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8385-2005中4.1、4.2和4.3的规定。在道路上进行(6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两次,每次停车时间不允许超过2 rain,当车辆的行驶速度达到4.4.3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记录试验期间试验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人圆整到整数,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量的续驶里程。同时记录用小时(h)和分钟(rain)表示的所用时间。
4.4.5.3.2 适用于M1、N1类以外的纯电动汽车的等速法
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8385—2005中4.1、4.2和4.3的规定。在道路上进行(40土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两次,每次停车时间不允许超过2 rain,当车辆的行驶速度达到4.4.3规定的停车要求时停止试验。
记录试验期间试验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人圆整到整数,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量的续驶里程。同时记录用小时(h)和分钟(rain)表示的所用时间。
完成4.4.5.2或4.4.5.3规定的试验后,在2h之内将车辆与电网连接,按照GB/T 18385规定的充电规程为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充满电。在电网与车辆充电器之间连接能量测量装置,在充电期间测量来自电网的用Wh表示的能量正。
注:如果电网断电,其断开的时间应该根据停电时间,适当延长相应时间。车辆制造厂和认证试验室的技术服务部门应该探讨充电的有效性。
应该使用下式计算能量消耗率C,用Wh/km表示,并圆整到整数:
E——充电期间来自电网的能量,单位为瓦时(Wh);
D——试验期间行驶的总距离即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本附录描述了试验循环,并且给出了工况试验所采用的基准曲线。
试验循环由4个市区循环和1个市郊循环程序组成,理论试验距离为11.022 km,时间为19min40s。另外,允许只采用市区循环进行试验.所采用的试验循环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图A.1.给出了试验循环的组成。
说明:该试验循环与GBl 8352.1中规定的试验循环一致。
市区循环(见图A.1)由图A.2显示的和表A.1中给出的4个基本的市区循环组成。
市郊循环由图A.3显示和表A.2给出的一个市郊工况组成。
注2:当车辆不能满足这个曲线要求时,所采用的循环应满足4.4.2中列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