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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机件的真实大小应以图样上所注的尺寸数值为依据,与图形的大小及绘图的准确度无关。
3.1.2 图样中(包括技术要求和其它说明)的尺寸,以毫米(mm)为单位时,不需标注计量单位的代号或名称,如采用其他单位,则必须注明相应的计量单位的代号或名称。
3.1.3 图样中所标注的尺寸,为该尺寸所示机件的最后完工尺寸,否则应另加说明。
3.1.4 机件的每一尺寸,一般只标注一次,并应标注在反映该结构最清晰的图形上。
3.1.5 在保证不致引起误解和不产生理解多义性的前提下,力求简化标注。
3.2.1 特性、规格尺寸:表示装配体的性能、规格或特征的尺寸。它常常是设计或选择使用装配体的依据。
3.2.2 装配尺寸:装配体各零件间装配关系的尺寸,包括:
2) 相对位置尺寸:表示零件间重要的相对位置尺寸。
3.2.3 安装尺寸:表示装配体安装时所需要的尺寸。
3.2.4 外形尺寸:装配体的外形轮廓尺寸(如总长、总宽、总高等)。是装配体在包装、运输、安装时所需的尺寸。
3.2.5 其它重要尺寸:经计算或选定的不能包括在上述几类尺寸中的重要尺寸。运动零件的极限位置尺寸。
图样中书写的字体必须做到:字体工整、笔画清楚、间隔均匀、排列整齐。
3.3.1 字号:表示字体高度,代号为h。系列有:1.8、2.5、3.5、5、7、10、14、20,单位mm。
3.3.2 汉字:采用长仿宋体,字高一般不小于3.5号字,字宽为≈0.7h。
3.3.3 字母和数字:可写成斜体和直体,斜体字字头向右倾75°。指数、分数、极限偏差、注脚的数字及字母,一般采用小一号字体。
国家技术制图标准GB/T17450-1998规定15种基本线型,机械制图标准GB/T4457.4-2002建议采用9种基本线型。
3.4.2.1 图线宽度d的规定选取系列为:0.13、0.18、0.25、 0.35、0.5、0.7、1.0、1.4、2等。具体宽度可据图幅大小而定,一般粗线取d=0.7~1.0。粗、细线宽度之比为2:1。
3.4.2.2 在同一金属零件图中,剖视图、剖面图的剖面线,应画成间隔相等、方向相同而且与水平成45°的平行线。
3.4.2.3 当图形中的主要轮廓线与水平成45°时,该图形的剖面线应画成30°或60°的平行线,其倾斜的方向仍与其它图形的剖面线一致。
3.4.2.4 在装配图中,相互邻接的金属零件的剖面线,其倾斜方向应相反,或方向一致而间隔不等。同一装配图中的零件的剖面线应方向相同、间隔相等。
3.4.2.5 除金属零件外,当各邻接零件的剖面符合相同时,应采用疏密不一的方法以示区别。
3.4.2.6 在装配图中,宽度小于或等于2mm的狭小面积的剖面,可用涂黑代替剖面符号。如果是玻璃或其它材料,而不宜涂黑时,可不画出剖面符号。当两邻接剖面均涂黑时,两剖面之间应留出不小于0.7mm的空隙。
3.5.1 正确:尺寸标注要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5.2 完全:注全制造零件所需的全部尺寸,不遗漏、不重复
3.5.4 合理:尺寸标注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工艺要求
4.1.1 尺寸界线:用来限定所注尺寸的范围。用细实线绘制。一般由轮廓线、轴线、对称线引出作尺寸界线,也可直接用以上线型为尺寸界线。超出尺寸线终端2-3mm。
4.1.2 尺寸线(含有箭头):用细实线绘制。要与所注线段平行。
4.2.1 标注尺寸的符号直径用“Ф”表示, 球用“SФ”、“SR”表示。半径用“R”表示,方形结构用“□”表示,参考尺寸其数字加注“( )”
4.2.2 标注线性尺寸时:水平方向数字字头朝上;垂直方向数字字头朝左。
4.2.3 标注角度尺寸时:数字一律水平书写,注在尺寸线的中断处、外侧或引出,尺寸线是圆弧线。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的,数字不必水平书写。
4.2.4 标注圆和圆弧时:圆在数字前加“Ф”圆弧在数字前加“R”球面在数字前加“SФ”或“SR”标注圆和圆弧时,尺寸线应通过圆心。尺寸数字不能被任何图线穿过;大尺寸在外,小尺寸在内。
a) 线性尺寸的数字一般应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也允许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
c) 尺寸数字不可被任何图线穿过,当不可避免时可把图线断开
一个完整的尺寸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及其终端和尺寸数字及相关符号组成,如下图所示。
a) 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不能用其它图线代替,也不得与其它图线重合、或画在其延长线上
b) 标注线性尺寸时,尺寸线必须与所标注的线段平行
a) 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并应由图形的轮廓线、轴线或对称中心线处引出
c) 尺寸界线应与尺寸线垂直,当尺寸界线过于靠近轮廓线时,允许倾斜画出
4.6.1 尺寸线必须用细实线绘制,其终端形式见图4.1.1,机械图样中尺寸线终端均采用箭头形式;
4.6.2 尺寸线不能用图中的其它图线代替,也不与其它图线重合或在其延长线上;
4.6.3 标注线性尺寸时,尺寸线必须与所标注的线段平行;
4.6.4 相同方向上同时有几条互相平行的尺寸线时,各尺寸线的间隔要一致(间隔一般为5~10mm),同时,将大尺寸注在小尺寸外面,尽量避免与其它的尺寸线和尺寸界线相交,如图4.1.1;
4.6.5 大尺寸注在小尺寸外面,尽量避免与其它的尺寸线和尺寸界线相交,如图4.1.1;
4.6.6 在圆或圆弧上标注直径或半径时,尺寸线一般应通过圆心或延长线通过圆心,如图4.1.3。
表示尺寸的大小及形体结构特征。有关尺寸数字的规定:
4.7.1 尺寸数字的书写位置及数字方向与具体尺寸有关,同一图样中尺寸数字的大小和书写格式应一致。
4.7.2 线性尺寸的数字一般应写在尺寸线的上方,也允许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
4.8.2 标注一组平行尺寸时,应将小尺寸标在内, 大尺寸标在外;且尺寸线间隔应≥7毫米,同一图样中间距应取一致
4.8.3 尺寸数字方向:按图示方向注写,竖直尺寸字头朝左。应尽可能避免在图示30°范围内标注尺寸,无法避免时可按引出形式标注。
在符号“Ø”或“R”前再加注符号“S”,对于螺钉、铆钉的头部,轴的端部等,在不致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省略“S”。
标注角度时,尺寸界线应沿径向引出,尺寸线应画成圆弧,圆心是角的顶点,尺寸数字一律水平书写。
标注弦长或弧长时,尺寸界线应平行于弦的垂直平分线,弧长的尺寸线是圆弧的同心弧,弧长尺寸数字前应加注符号“⌒”。
对称结构在对称方位上的尺寸应对称标注,分布在对称线两侧的相同结构,可只标注其中一侧的结构尺寸。
按规定,对称机件可以只画出一半或大于一半,标注尺寸时,尺寸线应略超过对称中心线或断裂处的边界线,仅在尺寸界线一端画出箭头所示的水平尺寸。
平面图形中的尺寸按其作用可分为定形尺寸和定位尺寸两种,而定形尺寸或定位尺寸的标注必须找一个合适的基准,按基准功能的不同,又分为主要基准和辅助基准。
a) 确定构成平面图形的基本图元形状大小的尺寸称为定形尺寸。如直线段的长度、圆及圆弧的直径或半径、倾斜线的角度大小等。
b) 确定构成平面图形的基本图元之间相对位置的尺寸称为定位尺寸。
对平面图形来说,一般用一条水平线和竖直线分别作为竖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主要基准。一般平面图形中常用的主要基准可以是对称图形的对称中心线、较大圆的中心线或较长的直线,有时特殊点(如圆心)也可以作为尺寸基准。
平面图形是由线段(一般为直线与圆弧)组成。根据图形中所标注的尺寸和线段间的连接关系,图形中的线段可以分为已知线段、中间线段,连接线段三种。
a) 具有完整的定形和定位尺寸的线段称为已知线段。根据图形中所注的尺寸就能将其画出。如图4.3.1中的Φ10、Φ20、Φ7、Φ16圆及下边和右边直线段。
b) 定形尺寸完整,而定位尺寸不全的线段称为中间线段。作图时,除需要图形中标注的尺寸外,还需根据它与其他线段的一个连接关系才能画出。如图4.3.1中的R22圆弧及倾斜60°的直线段。
c) 只有定形尺寸,没有定位尺寸的线段称为连接线段。作图时,除需要图形中标注的定形尺寸外,还需根据它与其他线段的两个连接关系才能画出。
a) 分析平面图形结构及其尺寸,确定基准和线段类型;
f) 检查整理图形(手工绘图时,按先圆弧后直线的顺序加深图线;计算机绘图时,应编辑确定各种线段的有效长度)。
a) 分析平面图形结构,选定基准(尤其注意图形的对称性);
b) 根据基准自定义已知线段,分析确定两已知线段中间有多条线段连接时的线段类型;
d) 标注选定的中间线段的定形和自定单向定位尺寸(注意不能标注两个方向的定位尺寸);
e) 标注连接线段的定形尺寸(注意不能标注定形尺寸);
f) 按“符合国标,注写齐全,整齐清晰”的要求检查核对、调整修改。
a) 确定构成集合体的各基本形体形状和大小的尺寸称为定形尺寸。
b) 确定构成集合体的各基本形体之间相对位置的尺寸称为定位尺寸。
c) 标注定位尺寸时,必须确定尺寸基准。任何集合体都有长、宽、高三个方向的尺寸,每个方向至少要有一个基准,常用的基准是平面(底面、端面或对称面)和轴线。
d) 当部分基本形体的在某方向的位置与基准重合时,该方向上的定位尺寸为0,不需标注。当选用形体对称面作为标注基准时,对称结构或对称定位必须对称标注。
a) 表示集合体在长、宽、高三个方向的最大尺寸称为总体尺寸。
b) 用总体尺寸可以直观的描述该形体的空间大小。一般情况下总体尺寸要直接标注。
c) 有时总体尺寸与定形或定位尺寸重合,这种情况下注意不要重复标注;
d) 特殊结构时总体尺寸只能间接标注,如集合体某方向的一端为回转面时,一般由回转面轴线的定位尺寸加上回转面的最大半径作为这一方向的总体尺寸。
为了看图方便,对集合体标注尺寸时,应尽量将标注尺寸的位置安排合理、多个尺寸排列整齐、布置清晰。
a) 直径尺寸最好标注在非圆的视图上,同心轴的直径尺寸不宜全部标注在反映圆的视图上;
a) 同一基本形体的定形尺寸和定位尺寸,应尽量集中标注在一个视图上,便于看图时查找。如图4.4.3所示,支座底板的尺寸集中标注在俯视图上,支座立板的尺寸集中标注在主视图上。
b) 尺寸相互平行的内外结构,最好把这些尺寸按内外结构分别标注在视图两侧。
a) 尺寸线平行排列时,应使小尺寸在内、大尺寸在外,以避免尺寸线与尺寸界线不必要的干涉性相交。
b) 同一方向上连续标注的几个尺寸应尽量布置在一条线上。
c) 尺寸应尽量标注在视图之外,保持视图清晰。单方向的相关尺寸尽量标注在对应两相关视图之间,便于对照。
d) 集合体尺寸标注时,除“符合国标,注写齐全,整齐清晰”的基本要求外,一般应避免标注封闭尺寸。
公差是反映对制造零件精度要求的,配合是反映相配零件之间存在的间隙或过盈情况的,即互相结合的松紧关系。所以,标注公差与配合是图样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6.1.1 公差带的代号及公差等级的代号等要符合gb/t 1800《极限与配合基础》的规定。
6.1.2 字体的写法应符合gb/t 14691-1993《技术制图字体》的规定。
6.1.3 尺寸注法要符合gb/t 4458.4-20xx《机械制图尺寸注法》的规定。
随着公差与配合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对于采用标准公差的尺寸,可以直接标注公差带代号,这对于用量规(公差带的代号往往就是量规的代号)检验的场合十分简便。标注公差带代号对公差等级和配合性质的概念都比较明确,在图样中标注也简单。但缺点是具体的尺寸极限偏差不能直接看出。
在基本尺寸后标注极限偏差的方法,尺寸的实际大小比较直观,为单件、小批生产所欢迎。至于标注极限偏差的具体方法,现说明如下:
a) 极限偏差数字的高度:gb/t4458.5-20xx仍规定极限偏差数字比基本尺寸的数字小一号,其优点是突出了基本尺寸,标注极限偏差所占地位较小。
b) 极限偏差标注的位置:上偏差应注在基本尺寸数字的右上方,下偏差注在基本尺寸数字的右下方,并且下偏差的数字必须与基本尺寸数字注在同一底线上。
c) 在标注极限偏差时,上下偏差的小数点必须对齐,小数点后右端的“0”一般不予注出;如果为了使上、下偏差值的小数点后的位数相同,可以用“0”补齐。
d) 当极限偏差中的某一偏差(上偏差或下偏差)为“零”时,用数字“0”标出,这个“0”为个位数,应与另一偏差(下偏差或上偏差)小数点前的个位数对齐,但“0”前不加符号“+”或“-”,后不加小数点。
e) 当公差带相对于基本尺寸对称地配置,即上下偏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极限偏差数字可以只注写一次,并应在极限偏差数字与基本尺寸之间注出符号“±”,且两者数字高度相同。
a) 当同时标注公差带代号和相应的极限偏差时,规定极限偏差注在公差带代号的后方并加圆括号。
b) 当尺寸仅需要限制单个方向的极限时,应在该极限尺寸的右边加注符号“max”或“min”。
c) 同一基本尺寸的表面,若有不同的公差要求时,应用细实线分开,并按线性尺寸公差注法规定的形式分别标注其公差。
d) 如果要素的尺寸公差和形状公差的关系需满足包容要求时,应按gb/t1182-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通则、定义、符号和图样表示法》的规定在尺寸公差的右边加注符号“○e”。
线性尺寸的配合代号是由相配的零件(孔和轴)的公差带代号组合而成的,并规定在基本尺寸的右边用分数的形式注出,分子为孔的公差带代号,分母为轴的公差带代号。必要时也可以按以下形式标注:
a) 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此时分隔分子与分母的横线可与尺寸线连在一起。
b) 用斜线隔开两公差带代号,此时分子和分母同处在一根底线上中间用斜线隔开。
对于需要直接指明相配零件(孔和轴)的极限偏差的,孔的基本尺寸和极限偏差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轴的基本尺寸和极限偏差注写在尺寸线的下方,也允许按以下形式标注:
a) 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此时分隔分子与分母的横线可与尺寸线连在一起。
b) 为了明确指出装配件的代号时,可在公差带代号或极限偏差之后加注装配件的代号。
a) 当标注与标准件配合的零件(轴或孔)的配合要求时,由于标准件的公差已由有关标准或生产厂所规定,例如滚动轴承等,为了简便而明确起见,在装配图中标注其配合时,仅标注自制的相配零件的公差带代号,而不必标注标准件的公差。
b) 当某零件需与外购件(均为非标准件)配合时,应按“标注配合代号”规定的形式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