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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驱桥总成技术条件

2022-01-22 23:42:15·  来源:驱动视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驱桥总成的型式、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轻型载货汽车、VAN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驱桥总成的型式、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轻型载货汽车、VAN等所装用电驱桥的车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900.13 电工术语 可信性与服务质量
GB/T 2900.25 电工术语 旋转电机
GB/T 2900.33 电工术语 电力电子技术
GB/T 29307-2012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可靠性试验方法
QC/T 893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故障分类和判断
3 型式
采用整体式桥壳、半浮、四分之三浮动或全浮动式半轴的电驱动桥;电机与减速器可以是同轴的,也可以是平行轴的;可以是油压制动,也可以是气压制动,不含电机控制器。
4 技术要求
4.1 驱动电机技术要求
4.1.1 一般要求
4.1.1.1 驱动电机应空转灵活,无定转子相擦或异常响声(如周期性的异响、轴承受损后的异响、微小异物卡滞在转动部位引起的异响等)。
4.1.1.2 驱动电机表面不应有锈蚀、碰伤、划痕,涂覆层不应有剥落,紧固件连结应牢固,引出线或接线端应完整无损,颜色和标志应正确,铭牌的字迹和内容应清晰无误,且不应脱落。
4.1.1.3 对于液冷的驱动电机,应能承受不低于200kPa的压力,无渗漏。
4.1.1.4 驱动电机在热态下应能承受1.2倍最高工作转速试验,持续时间为2min,其机械应不发生有害变形。
4.1.1.5 在规定的工作制下,驱动电机的温升应符合GB755-2008中8.10规定的温升限值。
4.1.2 驱动电机高低温技术要求
4.1.2.1 低温贮存
若无特殊规定,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承受-40℃ 、持续时间2h的低温贮存试验。低温贮存2h期间,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为非通电状态。低温贮存持续2h后,箱内复测绝缘电阻应符合5,2,7的规定。恢复常态后,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在额定电压、持续转矩、持续功率下正常运行。
4.1.2.2 低温工作
若无特殊规定,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在-40℃ 的低温下保持2h后应能正常起动。试验后,箱内复测绝缘电阻应符合5.2.7的规定。
4.1.2.3 高温贮存
若无特殊规定,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承受85℃ 、持续2h的高温贮存试验。高温贮存2h期间,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为非通电状态。驱动电机轴承内的油脂不允许有外溢。高温贮存持续2h后,箱内复测绝缘电阻应符合5.2,7的规定。恢复常态后,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在额定电压、持续转矩、持续功率下正常运行。
4.1.2.4 高温工作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在额定电压、持续转矩、持续功率、55℃ 的工作环境下,持续工作2h,试验后,箱内复测绝缘电阻应符合5.2.7的规定。
若有特殊要求,宜按表3规定的温度限值,并按用户与制造商协商确定的试验要求追加试验。
4.1.3 驱动电机湿热技术要求
若无特殊规定,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承受(40± 2)℃,相对湿度为90%~95%,48h的恒定湿热试验,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无明显的外表质量变坏及影响正常工作的锈蚀现象。试验后,箱内复测驱动电机的绝缘电阻,应符合5.2.7.1、5.2.7.2的规定;箱内复测驱动电机控制器中各动力线与地(夕卜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5.2.7.3的规定。恢复常态后,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能在额定电压、持续转矩、持续功率下正常运行。
4.1.4 驱动电机防水防尘技术要求
应满足GB/T4942.1和GB4208规定的IP44或更高等级的防护要求。
4.1.5 驱动电机盐雾技术要求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的抗盐雾能力,应能满是GB/T2423.17的有关规定。试验周期不低于48h。试验后,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恢复1h~2h后,应能正常工作。
4.1.6 电磁兼容性
4.1.6.1 电磁辐射骚扰
驱动电机系统在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1.6.2 电磁辐射抗扰性
驱动电机系统电磁辐射抗扰性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1.7 可靠性
满足GB/T29307—2012的规定。
4.2 车桥(含减速器)技术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各零部件应保持保持一定的运动间隙,不应存在静态、动态下的干涉现象。
4.2.1.2 各零部件安装固定应操作便利,满足整车工艺性要求。
4.2.1.3 加注液口的位置应能满足加注的便利性,并应具有油液过量警示(溢出)作用。
4.2.1.4 油封等橡胶件、油液、润滑脂要满足-40~120℃的使用要求。
4.2.1.5 车桥系统应能满足整车噪声的使用要求。
4.2.1.6 车桥系统各部位轴承应运转流场,应满足对应的启动力矩要求。
4.2.1.7 车桥系统齿轮及其他传动零件应无异响。
4.2.1.8 车桥系统应具有较高的传动效率以满足整车的最佳的动力性和燃油经济性。
4.2.1.9 在满足整车承载及承扭要求情况下应尽量降低电驱动桥的重量。
4.2.1.10 车桥总成及零、部件的设计应能尽量满足标准化、通用化和产品的系列化及汽车变型的要求。
4.2.1.11 车桥应结构简单,维修、保养方便。
4.2.1.12 车桥非加工表面涂漆应符合Q/FT B039中TQ6的要求,特殊要求的按图样或相关技术文件执行。
4.2.2 车桥系统的总布置要求
4.2.2.1系统选型时,根据承扭和承载要求选择对应的后桥模块。
4.2.2.2 根据悬架输入确定板簧托距,根据车厢最大外宽确定轮距。
4.2.2.3 各系统接口尺寸尽量按模块规划手册执行,特殊情况协商确定尺寸及规格。
4.2.2.4 电驱动后桥系统布置主要控制指标:
a) 制动鼓与轮辋端面部位平面接触,周面间隙≥5mm;
b) 电驱动桥装配后,轮胎与板簧的间隙≥25mm;
c) ABS轮速传感器线束与电器端ABS线束通过接插件配合,并保证车辆行驶过程接插件不存在松动情况。
4.2.3 制动系统要求
4.2.3.1 制动器到件初始间隙控制(左、右制动器间隙差值不超过0.2mm),其中:
a) 液刹制动器(含自调、非自调):(0.45±0.1)mm
b) 气刹制动器(含自调、非自调):(0.60±0.1)mm
4.2.3.2 气刹电驱桥制动系统刚度:在桥总成状态下,将制动间隙调整到刚刚抱死或留有0.05mm间隙状态;接通气室管路,通过80kPa气压,观察气室推杆伸出长度≤17mm。
4.2.3.3 轮毂带制动鼓合件静不平衡量≥(100~120)km/h,平衡品质级别不低于G40。
4.2.3.4 制动鼓带轮毂总成动内径全跳动≤0.25mm(可检测全跳动或三等分处单跳)。
4.2.3.5 蹄片外圆柱度≤0.2mm(可检测全跳动或三等分处单跳)。
4.2.3.6 制动器底板定位面平面度≤0.15mm
4.2.3.7 制动器总成蹄片与底板垂直度≤0.2mm
4.2.3.8 凸轮轴对称度≤0.1mm。
4.2.3.9 制动鼓法兰面与轴线垂直度≤0.08mm
4.2.3.10 摩擦片:均选用无石棉摩擦片,其性能符合Q/FT A070的相关要求。
4.2.4 电驱桥总成性能指标技术要求
4.2.4.1 电驱桥整体效率≥92%。
4.2.4.2 电驱桥总成清洁度≤500mg。
4.2.4.3 电驱桥总成涂层耐腐蚀性:涂层质量满足Q/FT B039标准规定的要求。
4.2.4.4 电驱桥气密性:40kPa下,30s泄漏量≤30ml。
4.2.4.5 轮毂轴承启动力矩:(3~6)Nm。
4.2.4.6 齿轮油牌号,GL-5执行标准GB 13895:
a) 气温-12℃~35℃时,采用85W/90;
b) 气温-26℃~35℃时,采用80W/90;
c) 气温-40℃~35℃时,采用75W/90;
d) 气温-45℃~35℃时,采用70W/90;
e) 气温超过35℃时,采用140;
f) 赤道地区宜采用250。
4.2.4.7 电驱桥总成静扭强度后备系数>1.8
4.2.4.8 电驱桥总成噪音≤82dB
4.2.5 桥壳总成性能指标技术要求
4.2.5.1桥壳满载轴荷刚度:满载轴荷时每米轮距最大变形不超过1.5mm
4.2.5.2 桥壳满载轴荷静强度:垂直弯曲失效后备系数>6
4.2.5.3 桥壳垂直弯曲疲劳寿命:最低疲劳寿命≥50万次
4.2.5.4 轴承台与制动器法兰止口同轴度及垂直度≤0.1mm
4.2.5.5 桥壳单侧两轴承台同轴度≤0.05mm
4.2.6 半轴及油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
4.2.6.1 半轴静扭强度试验,半轴静扭强度失效后备系数>1.8。
4.2.6.2 半轴扭转疲劳寿命试验,B50≥30万次;B10≥20万次。
4.2.6.3 油封耐久试验:240h无泄漏。
4.2.7 整车可靠性道路试验
整车可靠性路试应满足下表规定
4.2.8 电驱桥系统油液保养技术要求
电驱桥系统油液保养控制要素按下表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用目测或手感等方法检查表面划伤、凹凸、锈蚀、气孔、裂纹、漏焊等缺陷。
5.2 外形尺寸按图样所示部位使用专用检具、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5.3 装焊尺寸按图样所示部位使用专用检具、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5.4 铆接区域间隙用厚薄规插入法检查。
5.5 焊接螺母剥离力矩用扭力扳手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驱动电机检验规则
6.1.1 出厂检验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检验项目按附录B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2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2 送样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送样数量为3套,其中2套供型式检验,另1套保存备用。
6.1.2.3 检验程序
检验项目及样机编号按附录B规定。
6.1.2.4 试验结果的评定
6.1.2.4.1 合格
型式检验用样机的全部项目检验符合要求,则型式裣验合格。
6.1.2.4.2 不合格
只要有一台样机的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型式检验不合格。
6.1.2.4.3 偶然失效
当样机失效是属于孤立性质的偶然失效时,允许用各用样机代替失效样机,补做失效发生前(包括失效时)的所有试验,然后继续试验,若再有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不合格。
6.1.2.4.4 性能降低
样机经环境试验,允许出现不影响其使用的性能降低。性能降低的允许值在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
6.2 车桥(含减速器)检验规则
车桥的检验分为分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本公司进货检验。
6.2.1 分供方出厂检验
6.2.1.1 每台驱动桥总成均须经分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按5.1.2 所规定的项目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1.2 驱动桥出厂检测项目:
a) 3.1.4~3.1.6;
b) 3.2.1和3.2.6;
c)3.3.1和3.3.2;
6.2.2 定期检验
6.2.2.1 定期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5~7)个月。
6.2.2.2 定期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驱动桥中抽取,抽样基数为不小于30台,抽取件数为3台,抽取方法按GB/T 10111的规定进行。
6.2.2.3 判定
6.2.2.3.1 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定期检验不合格——
a)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
b)一件两项不合格或两件各一项不合格。
6.2.2.3.2 定期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合格为止,才允许生产。
6.2.2.3.3 分供方一般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向本公司提供其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6.2.3 型式试验
6.2.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在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重大改进时;
b)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c)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驱动桥性能时;
d)定期抽检与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别时;
e)出现批量质量事故或本公司提出要求;
f)国家质量监督检查。
6.2.3.2 正常生产的驱动桥每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且相邻两次型式检验的时间间隔应在(22~26)个月之间。
6.2.3.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批驱动桥中随机抽取3台,抽样方法按GB/T 10111的规定,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台。
6.2.3.4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全部内容。
6.2.3.5 型式检验的判定
6.2.3.5.1 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a)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
b)一件两项不合格或两件各一项不合格。
6.2.3.5.2 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6.2.3.6 分供方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其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2.3.7 当出现5.3.1e)的情况时,型式检验应有本公司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6.2.3.8 型式检验一般应在公认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或在本公司认定的具有检验能力和手段的机构进行,但必须有本公司人员参加监督。
6.2.4 进货检验
6.2.4.1 分供方每季度第1次送货时,必须提供其上季度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6.2.4.2 进货检验以批为单位,每批从中随机抽取2%,但最少不低于3台,最高不多于20台,抽样方法按GB/T 10111的规定。
6.2.4.3 进货检验项目为3.1.4~3.1.6的要求。
6.2.4.4 进货检验的判定
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进货检验不合格——
a)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
b)一件两项不合格或两件各一项不合格。
6.2.4.5 进货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允许对驱动桥总成逐件进行进货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的予以入库,不合格的严禁入库、装车、使用。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驱动电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1 引出线和接线端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各动力线或接线端应有明显的标志。驱动电机各相动力线或接线端的标志应符合GB1971的规定;驱动电机控制器动力输人接口的正、负两极,分别用“+”“—”标志,驱动电机控制器与驱动电机各相对应的动力线或动力接线端,应与驱动电机各相动力线或接线端的标志一致。
7.1.2 电机铭牌
电机铭牌宜包括如下信息:
a)制造厂名;
b)型号、编号、名称;
c)主要参数:额定电压、持续转矩、持续功率、相数、工作制、峰值转矩、峰值功率、最高工作转速、绝缘等级、防护等级。
7.1.3 危险警告
驱动电机应在醒目位置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当心触电”的警告标志,并在“当心触电”的警告标志旁边注明必要的安全操作提示。
7.2 车桥(含减速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2.1 标志
7.2.1.1 每台驱动桥总成均应有永久性标识,且均应符合Q/FT B102或供需双方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实现追溯性要求。
7.2.1.2 通过3.4认证的驱动桥,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
7.2.1.3 标识位置应保证驱动桥在正常工作位置时易见。
7.2.2 包装
7.2.2.1 驱动桥包装时应附带合格证,必要时应附带安装使用说明书。
7.2.2.2 驱动桥包装时应对所有外露螺纹部分加以保护,并采取防尘、防潮措施,包装必须牢固可靠。
7.2.2.3 包装要求也可根据需要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7.2.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保证驱动桥不产生磕碰、变形或划伤,必要时应使用专用转运架,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雨和防潮措施。
7.2.4 贮存
驱动桥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和无酸碱气体侵蚀的环境中,在正常保管的情况下,分供方应保证驱动桥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产生锈蚀。
8 质量保证
驱动桥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自整车出厂之日起18个月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30 000 km,确因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分供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具体检验分类见表B。1。
表B.1 检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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