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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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
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枭、柳海明、程金华、丁一夫、胡建、高新杰、杨永强、张君、张旭、臧朋朋、刘坚坚、王志伟、邹映雪、刘克涛、刘新亮、黄雪梅、冯来兵、周宇、邓福启、何佳伟。
电动汽车在传导充电时会产生电磁骚扰,对无线电业务和供电网络存在潜在影响。同时,电动汽车在传导充电过程中也可能会受到环境中多种电磁现象的干扰,导致充电故障和车辆安全风险。本文件给出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时的电磁骚扰限值、抗扰度要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可促进电磁环境的良好管控,确保传导充电的功能与安全。
电动汽车在行驶状态下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已在相关标准中给予规定。行驶状态下的辐射骚扰见GB/T 18387(150kHz~30MHz) 和GB 34660(30MHz~1GHz) , 行驶状态下的辐射抗扰见GB34660.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进行传导充电时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可外接充电的电动汽车(或简称车辆),也适用于车辆与供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车辆插座(连接方式B和连接方式C)符合GB/T20234.2和/或GB/T20234.3,以及供电插头(连接方式A)符合GB/T1002和/或GB/T20234.2的电动汽车。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6113.102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1-2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 传导骚扰测量的耦合装置
GB/T 6113.201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2-1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方法 传导骚扰测量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25.2 电磁兼容 限值 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T 17625.7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75A且有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T 17625.8 电磁兼容 限值 每相输入电流大于16A小于等于75A连接到公用低压系统的设备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值
GB/T 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655 车辆、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 34660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8487.12015、GB/T18655、GB/T19596、GB/T20234.1和GB/T292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传导充电conductive charging
[来源:GB/T19596-2017,3.4.2.1,有修改]
3.2 供电设备electric vehicle supply equipment;EV SE
由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和/或充电连接装置组成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备。
[来源:GB/T18487.1-2015,3.1.5,有修改]
注:可包括模式1、模式2、模式3和模式4。模式1仅通过电缆连接车辆并提供交流电源,模式2和模式3分别使用缆上控制保护装置与充电桩为车辆提供交流电源,模式4使用非车载充电机为车辆提供直流电源。
[来源:GB/T18487.1一2015,3.1.2,有修改]
3.4 连接方式type of connection
使用充电连接装置将电动汽车接入电网(电源)的方法。
注:可包括连接方式A、连接方式B和连接方式C。连接方式A的充电连接装置与车辆永久连接在一起,带有供电插头。连接方式B的充电连接装置带有车辆插头和供电插头,是独立的活动组件。连接方式C的充电连接装置与交流充电桩或非车载充电机永久连接在一起,带有车辆插头。
[来源:GB/T18487.1-2015,3.1.3,有修改]
4.1.1 电动汽车采用GB/T20234.2的车辆接口时,车辆应按5.2~5.8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分别满足4.2~4.8的要求。
4.1.2 电动汽车采用GB/T20234.3的车辆接口时,车辆应按5.2和5.6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分别满足4.2和4.6的要求。
4.1.3 电动汽车采用连接方式A时,车辆应按5.2~5.8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分别满足4.2~4.8的要求。
4.1.4 电动汽车可与供电设备组成系统,共同作为测试对象。系统为测试对象时,系统应按5.2~5.5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分别满足4.2~4.5的要求。
4.2.1 采用10m法试验时, 准峰值检波器带宽为120kHz, 宽带电磁辐射发射特性应不超过表1和图1的限值要求。
4.2.2 采用3m法试验时, 准峰值检波器带宽为120kHz, 宽带电磁辐射发射特性应不超过表2和图2的限值要求。
4.3.1 交流供电(单相或三相)的每相输入电流≤16A时,沿AC电源线的谐波发射应不超过表3的限值要求。
4.3.2 交流供电的每相输入电流≥16A且≤75A时,沿AC电源线的谐波发射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单相交流供电时,沿AC电源线的谐波发射不超过表4的限值要求;
b)三相交流供电时,沿AC电源线的谐波发射不超过表5的限值要求;
c)三相交流供电且符合附录A的特定条件时,沿AC电源线的谐波发射不超过表6的限值要求。
4.4 沿AC电源线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发射特性
沿AC电源线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发射应满足如下要求:
——在电压变化期间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ms;
4.5.1 沿AC电源线的射频传导发射应不超过表7的准峰值和平均值限值要求。
4.5.2 仅能连接工业环境的电网时,沿AC电源线的射频传导发射应不超过表8的准峰值和平均值限值要求。
注:工业环境是指非家用或不直接连接到住宅低压供电网。例如:仅在专用充电场站充电的环卫车和公交车,以及不直接连接住宅低压供电网的充电站。
4.6.1 在20MHz~2000MHz的90%以上频段内,场强应为30V/m(均方根值),其他剩余频段内场强应不低于25V/m(均方根值)。
4.6.2 抗扰度试验中,非驻车状态的车辆应不能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驻车状态的车辆其驻车功能应正常,车辆充电过程应不中断。抗扰度试验后,车辆行驶和驻车功能应正常。
4.7.1 开路试验电压±2kV。脉冲波形上升时间5ns, 持续时间50ns, 重复频率5kHz。单极性脉冲群试验的持续时间应不小于1min。
4.7.2 抗扰度试验中,非驻车状态的车辆应不能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驻车状态的车辆其驻车功能应正常,车辆充电功能在抗扰度试验后应能自行恢复。抗扰度试验后,车辆行驶和驻车功能应正常。
4.8.1 线-地之间开路试验电压±2kV,线-线之间开路试验电压±1kV,试验电压逐级施加。浪涌波形上升时间1.2μs,持续时间50μs。分别在0°、90°、180°和270°相位施加正、负极性各5次的浪涌脉冲。连续脉冲间的时间间隔应不大于1min。
4.8.2 抗扰度试验中,非驻车状态的车辆应不能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驻车状态的车辆其驻车功能应正常,车辆充电功能在抗扰度试验后应能通过简单的手动操作恢复。抗扰度试验后,车辆行驶和驻车功能应正常。
5.1.1.1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计划,计划至少包括运行状态、激励功能、监控功能、判定准则以及有意发射等情况。
5.1.1.2 电动汽车采用GB/T 20234.2的车辆接口时,应使用附录B中B.2规定的交流模拟供电设备。
5.1.1.3 电动汽车采用GB/T 20234.3的车辆接口时,应使用B.3规定的直流模拟供电设备。
5.1.1.4 电动汽车采用连接方式A时,应使用B.1规定的交流供电电源或B.2规定的交流模拟供电设备。
5.1.1.5 电动汽车与供电设备组成的系统为试验对象时,应使用B.1规定的交流供电电源。
5.1.1.6 车辆可两个或两个以上充电接口同时工作时,应在接口同时工作时进行试验。其中,车辆为测试对象的传导发射和传导抗扰试验时,应测量所有工作的电源回路。
5.1.1.7 车辆与供电设备组成的系统为测试对象时,传导发射类项目的测试布置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1.1.8 应在试验报告中详细记录测试布置、电源和设备参数配置、电缆连接等试验条件。
5.1.2.1 试验开始前,车辆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荷电状态应处在较低水平,可参照附录C的操作方法进行车辆放电。试验过程中,车辆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荷电状态应处在20%~80%之间。
5.1.2.2 试验时,车辆应静止,发动机(如有)应处于关闭状态。所有与测试功能无关且可由驾驶员或乘员长时关闭的设备应处于关闭状态。
5.1.2.3 试验时,若有需要,可关闭直流充电车辆充电电路的绝缘监测系统。若关闭,宜考虑其他的安全防护措施。
5.1.2.4 抗扰度测试前,应操作车辆,使车辆驱动系统处于不同工作状态,在所有可能的状态下进行充电功能验证,选择可进行正常充电且优先级较高的状态作为车辆抗扰度测试状态,车辆测试状态选择见表9。
5.1.2.5 抗扰度测试时,车辆驻车制动系统应满足:
a) 若车辆驻车制动系统可手动或自动松开,则驻车制动系统应处在非驻车状态;
b) 若车辆驻车制动系统无法手动或自动松开,则驻车制动系统可处在驻车状态。
5.1.2.6 抗扰度测试过程中,应对车辆进行监控,以检查车辆的符合性。除必要的试验设备外,车辆应为空载。
5.1.2.7 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试验开始和结束时车辆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荷电状态。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抗扰度试验中车辆驱动系统状态和驻车制动系统状态。
5.1.3.1 进行5.2~5.5的发射类测试时,交流充电的充电电流应不小于车辆持续最大充电电流值的80%;进行5.2的发射类测试时,直流充电的充电电流应不小于20A或车辆持续最大充电电流值的20%,取两者较大值。除非另有规定。
5.1.3.2 进行5.6~5.8的抗扰度测试时,交流充电的充电电流应不小于车辆持续最大充电电流值的20%;进行5.6的抗扰度测试时,直流充电的充电电流应不小于20A或车辆持续最大充电电流值的20%,取两者较大值。
5.1.3.3 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充电电流。
5.2.1 模拟交流充电桩或模拟非车载充电机可位于测试场地内或测试场地外。
5.2.2 在测试场地内使用模拟供电设备时,设备侧的电缆应垂直落下,与人工电源网络、人工网络和/或阻抗稳定网络之间的多余长度电缆应尽可能贴近场地地平面,且宜折成“Z”字形,无法折成“Z”字形时,应在试验报告中准确记录电缆的布置。
5.2.3 在测试场地内使用交流供电电源接线盒或直流充电电缆接线盒时,接线盒应位于场地地平面上,与人工电源网络、人工网络和/或阻抗稳定网络之间的电缆应尽可能短,且尽可能贴近场地地平面。
5.2.4 交流电源应使用符合GB/T 6113.102规定的50Ω/50μH人工电源网络(Ⅴ型,适用频段0.15MHz~30MHz) 。直流电源应使用符合GB/T 18655规定的5μH/50Ω车辆充电直流高压人工网络。人工电源网络或人工网络应直接放置在测试场地地平面上,外壳应与场地地平面搭接。未与测量设备连接的测量端口应端接50Ω的负载。
5.2.5 车辆为测试对象时,充电通信电缆宜经阻抗稳定网络与车辆连接。应使用符合GB/T 18655规定的阻抗稳定网络。阻抗稳定网络应直接放置在测试场地地平面上,外壳应与场地地平面搭接。未与测量设备连接的测量端口应端接50Ω的负载。
5.2.6 人工电源网络、人工网络和/或阻抗稳定网络与车辆之间的充电电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呈直线状,并垂直于车辆纵向方向,投影长度为0.8+0.2m。多余长度电缆宜折成宽度不大于0.5m的“Z”字形,无法折成“Z”字形时,应在试验报告中准确记录电缆的布置。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非导电的、低相对介电常数(e,≤1.4)、高度100mm±25mm的色缘支撑材料上。
5.2.7 车辆交流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3和图4,车辆直流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5和图6,系统的测试布置见图7和图8。
5.2.8 天线对准被测对象外廓纵向尺寸的中心位置。天线有效波瓣宽度应能覆盖测试对象,如果不能覆盖,则应增加测量位置。
5.2.9 如无其他规定,按GB 34660的规定进行试验。
图3 车辆接口在侧面的电磁辐射发射试验布置(交流充电)
图4 车辆接口在车头/车尾的电磁辐射发射试验布置(交流充电)
图5 车辆接口在侧面的电磁辐射发射试验布置(直流充电
图6 车辆接口在车头/车尾的电磁辐射发射试验布置(直流充电)
4一一交流充电桩/缆上控制保护装置(置于绝缘支撑上)/非车载充电机;
图7 车辆接口在侧面的电磁辐射发射试验布置(测试对象为系统)
4——交流充电桩/缆上控制保护装置(置于绝缘支撑上)/非车载充电机;
图8 车辆接口在车头/车尾的电磁辐射发射试验布置(测试对象为系统)
5.3.1 测试对象可在单相和/或三相交流供电电源条件下工作时,测试应在所有可能的供电条件下分别进行。
5.3.2 车辆为测试对象时,车辆的测试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若车辆每相持续最大充电电流≤16A,应按5.3.6a)进行试验;
b) 若车辆每相持续最大充电电流≥16A且≤75A,应设置模拟供电设备,使车辆的每相输入电流分别为:
——≥12.8A且≤16A,应按5.3.6a)进行试验;
——≥16A且≤75A,应按5.3.6b)进行试验。
5.3.3 车辆与供电设备组成的系统为测试对象时,在供电设备与交流供电电源之间测量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系统的测试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若系统每相持续最大输入电流≤16A,应按5.3.6a)进行试验;
b) 若系统每相持续最大输入电流≥16A,则测试条件为:
——系统每相实际输入电流≤16A时,应按5.3.6a)进行试验;
——系统每相实际输入电流≥16A且≤75A时,应按5.3.6b)进行试验;
——系统每相实际输入电流≥75A时,无需进行谐波发射测试。
5.3.4 车辆插头至测量设备之间的充电电缆总长度应不大于10m。多余长度电缆应折成“Z”字形。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高度100mm±25mm的绝缘支撑材料上。
5.3.5 车辆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9,系统的测试布置见图10。
a) 每相输人电流≤16A时,应按GB17625.1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观察周期按准稳态设备运行的类型;
b) 每相输入电流≥16A且≤75A时,应按GB/T17625.8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观察周期按准稳态设备运行的类型。
5.4 沿AC电源线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发射
5.4.1 测试对象可在单相和/或三相交流供电电源条件下工作时,测试应在所有可能的供电条件下分别进行。
5.4.2 车辆为测试对象时,车辆的测试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若车辆每相持续最大充电电流≤16A,应按5.4.6a)进行试验;
b) 若车辆每相持续最大充电电流≥16A且≤75A,应设置模拟供电设备,使车辆的每相输入电流分别为:
——≥12.8A且≤16A,应按5.4.6a)进行试验;
——≥16A且≤75A,应按5.4.6b)进行试验。
5.4.3 车辆与供电设备组成的系统为测试对象时,在供电设备与交流供电电源之间测量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系统的测试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若系统每相持续最大输入电流≤16A,应按5.4.6a)进行试验;
b) 若系统每相持续最大输入电流≥16A,则测试条件为:
——系统每相实际输入电流≤16A时,应按5.4.6a)进行试验;
——系统每相实际输入电流≥16A且≤75A时,应按5.4.6b)进行试验;
——系统每相实际输入电流≥75A时,无需进行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发射测试。
5.4.4 车辆插头至测量设备之间的充电电缆总长度应不大于10m。多余长度电缆应折成“Z”字形。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高度100mm±25mm的绝缘支撑材料上。
5.4.5 车辆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9,系统的测试布置见图10。
a) 每相输入电流≤16A时,应按GB/T17625.2的规定进行试验;
b) 每相输入电流≥16A且≤75A时,应按GB/T17625.7的规定进行试验。
5.5.1 测试对象可在单相和/或三相交流供电电源条件下工作时,应在所有可能的供电条件下分别进行测试。
5.5.2 应使用频谱分析仪或扫描接收机进行测试,设备参数应符合GB/T 18655的规定。
5.5.3 应使用平均值检波器和准峰值/峰值检波器进行测量。使用峰值检波器时,准峰值与峰值测量之间的修正系数为+20dB。
5.5.4 应使用符合GB/T 6113.102规定的50Ω/50μH人工电源网络(Ⅴ型, 适用频段0.15MHz~30MHz) 。人工电源网络应直接放置在测试场地地平面上, 外壳应与场地地平面搭接。未与测量设备连接的测量端口应端接50Ω的负载。
5.5.5 人工电源网络与车辆之间的充电电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呈直线状,并垂直于车辆纵向方向,投影长度为0.8+02m。多余长度电缆应折成宽度不大于0.5m的“Z”字形。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非导电的、低相对介电常数(εr≤1.4)、高度100mm±25mm的绝缘支撑材料上。
5.5.6 应按GB/T 6113.201规定的落地式设备进行测试。
5.5.7 车辆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11和图12,系统的测试布置见图13和图14。
5.5.8 如无其他规定,应按GB/T 6113.201的规定进行试验。
5.6.1 模拟交流充电桩或模拟非车载充电机可位于测试场地内或测试场地外。
5.6.2 在测试场地内使用模拟供电设备时,设备侧的电缆应垂直落下,与人工电源网络、人工网络和/或阻抗稳定网络之间的多余长度电缆应尽可能贴近场地地平面,且宜折成“Z”字形,无法折成“Z”字形时,应在试验报告中准确记录电缆的布置。
5.6.3 在测试场地内使用交流供电电源接线盒或直流充电电缆接线盒时,接线盒应位于场地地平面上,与人工电源网络、人工网络和/或阻抗稳定网络之间的电缆应尽可能短,且尽可能贴近场地地平面。
5.6.4 交流电源应使用符合GB/T 6113.102规定的50Ω/50μH人工电源网络(Ⅴ型,适用频段0.15MHz~30MHz) 。直流电源应使用符合GB/T 18655规定的5μH/50Ω车辆充电直流高压人工网络。人工电源网络或人工网络应直接放置在测试场地地平面上,外壳应与场地地平面搭接。未与测量设备连接的测量端口应端接50Ω的负载。
5.6.5 充电通信电缆宜经阻抗稳定网络与车辆连接。应使用符合GB/T 18655规定的阻抗稳定网络。阻抗稳定网络应直接放置在测试场地地平面上,外壳应与场地地平面搭接。未与测量设备连接的测量端口应端接50Ω的负载。
5.6.6 人工电源网络、人工网络和/或阻抗稳定网络与车辆之间的充电电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呈直线状,并垂直于车辆纵向方向,投影长度为0.8+02m。多余长度电缆宜折成宽度不大于0.5m的“Z”字形,无法折成“Z”字形时,应在试验报告中准确记录电缆的布置。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非导电的、低相对介电常数(εr≤1.4)、高度100mm±25mm的绝缘支撑材料上。
5.6.7 车辆交流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15和图16,车辆直流充电时的测试布置见图17和图18。
5.6.8 如无其他规定,应按GB 34660的规定进行试验。
5.7.1 测试对象可在单相和/或三相交流供电电源条件下工作时,应在所有可能的供电条件下分别进行测试。
5.7.2 耦合/去耦网络与车辆之间的充电电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呈直线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方向,投影长度为0.8+0.2m。多余长度电缆应折成宽度不大于0.5m的“Z”字形。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高度100mm±25mm的绝缘支撑材料上。
5.7.3 车辆应直接放置在金属接地平板上,平板应大于车体垂向投影尺寸,且平板边缘距车身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cm。
5.7.5 如无其他规定,应按GB/T 17626.4的规定进行试验。
5.8.1 测试对象可在单相和/或三相交流供电电源条件下工作时,应在所有可能的供电条件下分别进行测试。
5.8.2 耦合/去耦网络与车辆之间的充电电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呈直线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方向,投影长度为0.8+0.2m。多余长度电缆应折成宽度不大于0.5m的“Z”字形。车辆侧的充电电缆应在距车体100+200mm处垂直落下。电缆应放置在高度100mm±25mm的绝缘支撑材料上。
5.8.3 车辆应直接放置在金属接地平板上,平板应大于车体垂向投影尺寸,且平板边缘距车身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cm。
5.8.5 如无其他规定,应按GB/T 17626.5的规定进行试验。
测试对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适用特定条件下的谐波电流限值:
a) 在整个观察期,相对于基波相电压,5次谐波电流的相角在90°~150°之间;
注1:带有不可控整流桥和包括3%交流或4%直流电抗的容性滤波器的设备,通常会满足这个条件。
b) 如果设备5次谐波电流的相角没有主导值,可在整个区间[0,360°上任意取值;
注2:全控晶闸管桥构成的整流器通常可满足这一条件。
C) 在整个观察周期,5次和7次谐波电流均小于基波参考电流的5%。
B.2.1 充电模式应为模式3,连接方式应为连接方式B或连接方式C,车辆插头和/或供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2。
注:模拟交流充电桩可由充电控制装置和交流供电电源接线盒代替。
B.2.2 输出电源应为符合B.1要求的单相或三相交流电,并具备充电电流调整功能。
B.2.3 导引电路及控制原理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附录A的相关要求。
B.2.4 若模拟交流充电桩置于测试场地内,则模拟交流充电桩工作时的电磁发射水平应低于规定限值至少6dB。
B.3.1 充电模式应为模式4,连接方式应为连接方式C,车辆插头应符合GB/T 20234.3。
B.3.2 导引电路及控制原理应符合GB/T 18487.1—2015的附录B,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015,低压辅助供电回路电压为12.0V±0.6Ⅴ,电流为10A,且PE和A一应电气隔离。
B.3.3 若模拟非车载充电机置于测试场地内,则模拟非车载充电机工作时的电磁发射水平应低于规定限值至少6dB。
B.3.4 模拟非车载充电机与直流人工电源网络之间应使用带屏蔽的充电电缆。
B.3.5 模拟非车载充电机与车辆之间宜使用带屏蔽的双绞通信线。
按车辆制造厂指定的方法对车辆可充电储能系统进行放电。
如车辆制造厂未提供具体放电方案,则可通过车辆行驶(道路或台架上)进行放电操作,可参考的放电终止条件为:
a) 对于纯电动汽车或可手动选择纯电动模式的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车辆不能以30min最高车速的65%行驶时, 或
b) 对于不可手动选择纯电动模式的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车速稳定在50km/h±2km/h,直到车辆的发动机自行起动(发动机宜在自行起动后10s内停机),或
——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km/h±2km/h稳定车速,可降低到保证车辆能够稳定行驶的合适车速,并且在规定时间或距离(测试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内发动机不起动。
[1] GB 4824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射频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2] GB/T 1838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