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试验:充电安全——充电设施建设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一、充电场站建设规划充电站选址布局
1、(1)充电站选址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以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自动化的要求。
(2)充电站的规划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与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门诊楼和住院楼、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影剧院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安全距离。
2、充电站环境要求
(1)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2)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
(3)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
(4)充电站选址应避开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易发生次生灾害和有剧烈振动的地点。
(5)充电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
(6)充电站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7)可能发生严重潮湿天气的区域,应具有对空气湿度的监测和处理的设备和手段。
(8)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内时,为防止温度过高,宜安装通风设施。
(9)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二、场站安全设计要求
(1)场站布局
场站包括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设施等;站区总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场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域;场站的进出站道路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
(2)设备布局
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和调试。发生严重充电安全事故时,保证其他用户能够有足够的逃生时间;事故发生后快速实现多级联动救援,如消防、医疗等,保证生命及财产安全。
(3)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充电站的建设(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电变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4)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环境的地方
当与有爆炸危险源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58 的有关规定。
(5)充电站建设在加油加气站
建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充电桩布局在辅助服务区中。箱式变电站、配电箱、充电桩划分为丙、丁、戊类,其与加油、加气储罐、设备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9 2~4 的规定;
(6)对于采用低压0.38kV 供电的充电场站,采用电力电缆供电时,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00m;
(7)就近布置要求
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8)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
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 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 个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9)充电站内双列布置充电位时,中间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单列布置充电车位时,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
三、建筑物安全
(1)抗震、防雨、防风、防雷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 年版)GB 500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 年版)GB50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2)停车防撞设计要求
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应设置有效的防止电动汽车撞击充电设施的措施。
四、变配电要求
1、变电站总体设计满足安全性要求
变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箱式变电站安全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高低压变压器容量配置合理,设计满足安全性要求
(1)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2)变压器应选用难燃型或不燃型,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
(3)变压器箱体、支架、基础型钢及外壳应分别单独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紧固件及防松零件齐全。
(4)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系统。
(5)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
(6)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和接地保护功能。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7)对非车载充电机、监控装置以及重要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8)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产品。
(9)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10)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
3、线缆选择合理,走线路径优化,敷线合理安全
变电站靠近充电设施,低压电缆尽量最短。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宜选用阻燃电缆。电缆敷设存在可能受到机械外力损伤、振动、浸水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损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4、配电箱选择符合国家强制验收标准
(1)配电箱内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未做要求时,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规定。
(2)配电箱基础应可靠接地。
五、附属建筑
1、必要的雨棚、电缆沟等附属建筑
为保证充电设施及充电过程安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配建必要的雨篷等附属设施,其设计及施工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配备有效防雷接地系统
建筑及充电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接地措施,并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六、清晰明确的安全标识
充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确保运营过程流程顺畅、安全可靠。
七、6.9.7 弱电与监控系统
1、弱电设备设计满足安全性要求
弱电设备应满足防雷、接地、防火、防停电、防静电等方面要求,保证弱电系统正常运行。
2、充电监控
(1)充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设备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电能量等信息。
(2)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3、供电监控
(1)供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站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能计量信息等。
(2)供电监控系统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3)大中型充电站的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4、安防监控
1)安防监控系统
(1)大型充电站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具有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设计。
中小型充电站可适当简化。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的相关规定。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营业窗口等位置宜设置监控摄像机;宜具有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3)充电站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相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在充电站出入口等位置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2)监控系统要求
(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外界受损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应距地面3.5~10 米,并不得低于3m。
(2)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机照射面不收强光损伤图像。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3)所有监控点需要支持24 小时不间断录像、计划录像等多种模式,管理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选择。
(4)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音视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30 日,视音频信息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所有监控点晚上在无灯光的情况下也能看到现场图像。
(6)系统应具有联网功能,以满足远程用户通过网络进行视频观看。
八、消防安全
1、建(构)筑物的防火要求
(1)充电站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3 章的规定。
(2)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3)监控室、办公室、休息室的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向外开启;门应通向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场所;非抗爆结构设计的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方向设置。
(4)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5)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6)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2、电力设备的防火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筑物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第11 章的规定。
(2)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的有关规定。
(3)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4)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根据不同的储能装置,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如没有专用灭火器,应根据起火物质特性配备用于隔离的措施(如干砂覆盖)。
3、消防设施及警报装置
消防设计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消防配备合理,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其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消防疏散通道顺畅,消防标识清楚。
(1)电动汽车充电场站火灾种类
电动汽车充电站主要火灾种类为A 类和E 类,其定义如下: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2)灭火器的选择
a、灭火剂的选用应以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体影响为原则。
b、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1211 灭火器。
c、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1211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d、基于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可以覆盖A 类、B 类、C 类、E 类火灾种类,所以充电场站内的所有灭火器均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3)配置级别和数量
a、充电车位区,采用3A 类灭火级别和采用5kg 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与车位数量和充电设备的配置有关,要求1 具灭火器宜覆盖2 台直流充电桩,要求1 具灭火器宜覆盖4 台7kW 流充电桩,且单个地点不少于两具灭火器。
c、对于无车棚的充电站,应为灭火器搭建防直晒、雨淋等保护措施。
4、消防给水
(1)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2)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的有关规定。
(3)充电站宜根据场站消防风险设置消防系统,宜与建筑物共用消防系统,当建筑物消防系统不满足标准要求时,禁止在该建筑物内建设充电站。
5、消防供电及照明
(1)消防水泵、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级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4)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5)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6)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防雷
(1)充电站的防雷要求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的有关规定。
(2)充电站配置专用电力变压器时,电力线宜采用具有金属护套或绝缘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充电站,电力电缆金属护套或钢管两端应就近可靠接地。
(3)信号电缆应由地下进出充电站,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处应加装相应的信号避雷器,避雷器和电缆内的空线对均应作保护接地,站区内严禁布放架空缆线。
(4)充电站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避雷器的接地端均应做保护接地,严禁做接零保护。
(5)电气设备内部防雷地线应和机壳就近连接。
7、其他
(1)充电站应设有便于监控室、办公室、休息室及充电区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2)应尽可能提高充电站设施以及充电操作过程中对充电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3)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充电站。
九、充电场站建设施工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安全施工准备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6.9.9.3 工程验收要求
验收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有验收资料必须存入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建设档案存档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的要求。
充电设备建设交付的现场验收可参照《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现场检验技术规范》(NB/T送审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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