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动汽车起火等安全事故,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及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了相关事故上报要求通知,生产企业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225 号)》内容,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应建立并长期保持由研发、生产、售后、质量、监测等部门组成的安全分析和调查小组负责人。
对发事故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地方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企业应在24 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 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上报。
生产企业应在5 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整车/电机/电池包的生产日期、型号、编号等);现场记录(视频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车主、后台监控、物业、其他目击者等);救援灭火过程(及相关记录);车辆使用维护信息(维护、保养、维修);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生产企业应在15 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二是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三是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四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 相关技术介绍;五是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六是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七是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
http://app.miiteidc.org.cn/gxapp/gx/bulletin/supvis/login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质函〔2019〕5 号)》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 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 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见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生产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生产者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的,生产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