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动力蓄电池材料再生利用安全要求
一、一般要求
1、人员要求
(1)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范和劳动保护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上岗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规范,有效;
(5)外来参观、学习等访客人员,入厂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专人引导下进入;
(6)建议建立监护人制度:作业中应指派有经验、掌握作业危险处置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在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应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2、再生利用工具及设备要求
(1)吊装设备:必须状况良好,检验合格,具有起重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自动报警信号装置等应齐全完好,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吊装工作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人内;
(2)大型设备:粉碎机入口应有防错设施,确保人员不会误入或人员进入检修时设备不会启动;开关应有明显标识,具有防误操作的机构;
(3)应进行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的日常控制和管理,做好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应规定保存期限;
(4)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环境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5)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3、原材料要求
(1)带电原材料: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应保证带电原材料不会因短路、磕碰等原因导致起火爆炸;
(2)不带电原材料:确保粉料不散播到空气中,确保车间人员健康安全;
(3)原材料如残留电解液,需有收集容器将电解液收集,不能直接渗漏到地面上,亦不能将电解液烘干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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