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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气味感官评价场所的基本要求

2022-03-22 10:18:37·  来源:中国汽车健康指数  
 
中国汽车健康指数VOC/VOI测评规程中车内气味占总分的30%,因此,该板块要得到五星级评价,车内异味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行业针对整车级气味评价的标准方

中国汽车健康指数VOC/VOI测评规程中车内气味占总分的30%,因此,该板块要得到五星级评价,车内异味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现阶段,行业针对整车级气味评价的标准方法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气味评价员在整车VOC环境舱内,进入车内进行气味评价,现行的健康指数测评规程即是使用的这种方法;另一种则是将车内气体采集至无臭采样袋中,移至气味评价室内开展气味评价,环境领域的恶臭标准和ISO 12219-7标准采用该类方法。




基于汽车行业气味评价的现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新发布的CNAS-CL01-A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汽车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环境提出了要求。




人员方面,要求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组织培训考核且持证上岗,并持续保持评价能力,申请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机构至少应有 5 名以上相关能力检测人员。




设施及环境条件方面,规定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应具有独立的评价间。评价间的建筑材料、内部设施及清洁器具等应保证室内无异味。整车气味评价间内应配备具有过滤净化功能的换气系统,过滤装置应定期更换以确保气味评价环境舱内无异味,检测工作期间检测区内应保持微正压。




为满足CNAS对气味评价室的要求,实验室在新建气味评价室和整车VOC环境舱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如下标准:




(1)HJ 865-2017《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2)ISO 12219-1-2021《公路车辆内空气 第1部分: 整车试验室.驾驶室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方法和规范》


(3)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4)ISO 12219-7-2017《道路车辆内的空气 第7部分: 通过嗅觉测量的道路车辆车内空气和内饰组件试验室空气嗅觉测定》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拥有两台整车VOC测试环境舱、气味评价室、气质联用仪-嗅辨仪、嗅觉阈值测定设备、嗅辨员,能够为行业提供车内气味评价、气味溯源及整改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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