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中心牵头组织汽车行业就欧盟委员会“标准必要专利新框架”反馈意见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新框架的意见征询通知,面向全球征询反馈意见。根据其公布的时间计划,该框架将于2022年第四季度完成。此次主要是针对新制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框架、许可制度的透明度、FRAND条款、许可指导原则/流程以及如何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公开征询意见。
为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有利于我国汽车行业的立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中心”)作为中国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汽车行业以我国汽车产业视角,在认真研究欧盟委员会“知识产权——标准必要专利新框架”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透明度、FRAND许可原则及流程以及执行效率等问题出建设性意见,包括建立透明、健全的SEP声明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机构进行“抽样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SEP的必要性并定期向公众披露;明确FRAND原则概念;建立适当的许可协议披露机制;公开专利池中的SEP信息及其许可费率等。
同时,该反馈结合我国及国际实践,提出结合汽车产业特点的相关意见,包括产业链中的任一层级都应有获得许可的权利;鼓励被许可行业可成立代表组织或者谈判共同体开展许可谈判工作,以提高谈判效率和减少成本等。目前,该反馈意见已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并将由国际合作司反馈至欧盟委员会。
这次意见征询是继美国司法部、英国知识产权局之后,短时间内又一项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性意见征询活动,可见国际各知识产权强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视程度。对此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为中国汽车产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未来,中汽中心将继续立足维护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利益,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
意见反馈全文
针对问题1:提高SEP透明度
我方意见如下:
1. 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大型国际或区域标准化组织(如ETSI,3GPP,ISO,IEC等)应该建立透明、健全的SEP声明机制,同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机构,在标准起草、制定、修订不同时间节点,对于权利人披露的专利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评估其是否是真正的“必要专利”,以避免权利人出于利益等其他目的的过度披露行为。
针对SEP的必要性,可以委托第三方的研究机构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并且可以引入多家第三方评估机构。
此外,我们认为标准化组织应定期将权利人的SEP声明梳理及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向公众披露,提高权利人以及实施方对于许可谈判条件的可预期程度。
2. 针对SEP许可协议
我们建议标准化组织在进行标准开发过程中,可以构建起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当权利人针对SEP许可达成协议后,可以将相关许可协议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向标准化组织进行披露。上述披露信息可以是有限的、不涉及价格等核心商业秘密的、对于标准化组织以外的第三方是保密的,但是当后续围绕该标准的SEP许可纠纷发生时,法院有权向标准化组织以及权利人索取历史的许可信息,从而可以更好判定发生纠纷的SEP许可谈判的条款是否符合FRAND原则。
同时,标准化组织也可以考虑将SEP许可协议披露的义务作为权利人参与标准化组织的必要义务之一写入标准化组织的IPR政策中,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需要遵循标准化组织的IPR政策约束,这样如果后期有相关的纠纷,法院也有权来要求权利人履行其披露义务。
3. 针对专利池及其管理方
我们建议专利池管理方应该明确公开针对不同产品或者不同许可对象的许可费率;同时应该明确公开当前专利池中每个专利权人在专利池中的专利的技术领域、数量以及这些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标准。
4. 针对SEP权利人
我们建议:SEP权利人应该明确公布自己在不同技术标准下的SEP数量以及面向不同行业、不同被许可方的许可费率的范围,同时应该说明其许可费率的合理性。
针对问题2:通过制定指导原则和/或流程,明确 FRAND 的各个方面
我方意见如下:
1. 针对“明确FRAND原则的概念”
当前关于SEP许可的很多纠纷来源于FRAND原则的模糊性,一个是其具体含义的模糊性,一个是其法律效力的模糊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于FRAND原则中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三个原则的具体含义给出进一步的明确和限定;同时,对于权利人承诺遵照FRAND原则进行许可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这样会大大减少相关纠纷和诉讼的发生,对于许可谈判双方创造一个更加可预期的谈判环境。
2. 针对“就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谈判”
针对FRAND条款的具体体现,我方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明确,从而更好引导权利人和专利实施方之间的许可谈判:(1)明确通信SEP在汽车等复杂终端产品的许可费计算的原则;(2)明确在汽车等复杂终端产品的许可费计算基数和许可费率;(3)明确在汽车生产等复杂供应体系中最为合适的许可层级及理由;(4)明确在许可谈判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在许可谈判中不符合FRAND原则的典型行为表现。
3. 针对“关于价值链中合适的许可层级”
针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产业链中的许可,我们反对将许可对象局限在产业链的特定层级中,我们主张产业链中的任一层级的实施方都拥有获得SEP许可的权利(license to all)。
对于以汽车为代表的多功能、多部件产品,我们主张应该由专利技术起到主要贡献的零部件产业制造商来获得专利许可,同时应该避免将与专利技术无关其他零部件纳入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基础(比如发动机、变速器、电池、电机、车身、座椅、轮胎、外观造型等),在当前的技术发展阶段,由通信模组供应商获得许可是推荐的做法。
汽车行业现有的许可模式与汽车行业复杂的供应链体系密不可分,车企从Tier1供应商采购通信模组的产品,并且由Tier1供应商来负责其供货产品的知识产权许可问题,这一行业现行做法运行多年且符合汽车行业的产业发展现状,建议SEP权利人在面向汽车行业的知识产权许可上继续遵循这一做法。
同时,为了保证许可费的合理,基于产业链不同许可层级所计算得到的许可费应该是大致相同的,不应该因为许可层级的不同而使得许可费产生显著的甚至是数量级的差异。
针对问题3:提高执行的效力和效率
我方意见如下:
1. 针对政策制定部门
考虑到不同产业的生产制造模式、供应链体系和知识产权许可模式都有所不同,特别是汽车制造这样的众多技术集成的产业,可以由本国或者本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适用于本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从而可以更好指导和规范谈判双方的许可行为,构建更加可预期的许可谈判框架和原则,从源头上降低SEP纠纷发生的概率,从而提高许可达成的效率和效力。
2. 针对产业间许可谈判
可以考虑由被许可行业成立代表组织(或者成立谈判共同体)开展前期接洽,开展跨行业间的许可谈判工作,针对SEP许可的原则和框架达成一致,然后谈判许可双方可以基于框架条款进行细节的谈判,从而提高谈判效率,降低每家企业单独进行接洽与谈判的成本。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
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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