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动态-整车型式认证WVTA中新增自动驾驶、软件更新要求
6月20日,离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正式实施日期越来越近了,欧盟委员会也加快了相应法规的制修订进程,当天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对欧盟整车型式认证(WVTA)框架法规Reg. (EU)2018/858的一项修订法规,其中新增了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型式认证要求和对车辆软件更新的要求。
一、软件更新
欧委会在6月8日通过的、对通用安全法规进行修订的法规中,对通用安全法规GSR的附录修订时没有纳入车辆软件更新的法规(UN R156法规),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20日通过的对WVTA法规的修订中明确了该要求将作为未来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的强制性要求之一,并且对于制造商所关注的过渡期问题做了规定。
在Reg. (EU) 2018/858的Annex II,Part 1中,在按照GSR法规的方式进行格式调整后,新增加了有关软件更新的条款。软件更新的要求不仅适用于M类和N类车,对于O类挂车也同样适用。
* 注:欧盟正在制定有关挂车能耗的技术法规……
按照欧委会通过的法规修订案的规定,在软件更新方面,对于已有可进行软件更新的车型(指已获得欧盟WVTA的车型)和新车型有不同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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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车型能通过软件更新影响其型式认证特性的,如不满足软件更新要求在2022-07-06后将无法申请新的整车认证,在2024-07-06后其COC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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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车型能通过软件更新影响其型式认证特性的,如满足软件更新要求在2022-07-06后可申请整车认证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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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的新车型,如不满足软件更新要求在2024-07-07后将无法获得新的整车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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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的新车,如不满足软件更新要求在2026-07-07后其COC将失效,但经历多阶段制造而成的完整车辆,如不满足软件更新要求其COC将在2029-07-07后失效。
二、自动驾驶
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自动驾驶车辆的市场化仍必须以获得整车型式认证为前提,因此欧盟委员会一方面在加紧制定自动驾驶车辆(ADS)特有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在管理框架和对现有法规标准的适应、适用性方面加快进行调整。
对Reg. (EU) 2018/858的修订就是为了调整WVTA的管理框架,同时梳理现有车辆法规标准使得ADS车辆能够在当前的标准体系下获得相应的零部件、系统及车辆认证。修订后,在Reg. (EU) 2018/858的小批量型式认证要求中,增加了对ADS车辆的技术法规及适用性要求(Table 2)。为此,法规将ADS车辆分为可人工也可自动驾驶的双模驾驶车辆、无任何乘员的单一模式ADS车辆和有乘员的单一模式ADS车辆。
配合法规中要求在当前阶段ADS车辆只能以小批量认证的方式获得欧盟的WVTA型式认证,对Reg. (EU) 2018/858的Annex V也进行了修订,允许M2、M3和N2、N3类车辆的生产企业申请欧盟的小批量认证,其数量限值为1500,但仅限于完全自动驾驶车辆。
三、法规的实施
不出意外的话,该修订法规将于今年8月份正式发布,其正式生效日期将是发布后的第2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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