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
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战略及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加快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智能交通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破解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瓶颈,遵循包容审慎、安全有序、开拓创新的指导原则,结合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及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实际,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2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加快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智能交通创新发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迭代升级,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准许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道路上,开展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载人、载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除外)的示范运营活动。
本市支持开展智能清扫、智能配送、智能零售、智慧车列、智能小巴等创新应用,提供应用场景,探索商业路径。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制订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标准规范,统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组织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发放示范运营通知书,并跟踪评估示范运营活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组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组织示范运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及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落地;根据示范运营通知书,依法为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相关车辆营运证件,并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般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交通委提交示范运营方案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市交通委依法组织确认。
第五条(测试安全员、驾驶人要求)
示范运营测试安全员、驾驶人是指经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示范运营车辆安全运行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二)熟悉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启动和停止的操作方法;
(三)具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可对示范运营车辆进行监测及控制。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对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的安全培训,确保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车辆要求)
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要求;
(三)车辆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四)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营运车辆的其他技术条件要求。
示范运营车辆应当具有显著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志图案。
为满足自动驾驶功能而对车辆进行必要改装导致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对改装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进行论证,并在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进行专门说明。
第七条(保险要求)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或者提供相应金额的保函。
第八条(载人示范运营)
开展智能出租活动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在拟示范运营区域内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20次以上载人示范应用,且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开展智能公交活动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1.5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在拟示范运营线路上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人示范应用,且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载货示范运营)
开展载货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应当明确载货运输线路,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在拟示范运营线路上空载、满载状态下各完成10次以上示范应用,且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第十条(运营方案和安全性自我声明)
示范运营方案应当载明安全保障措施、有关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应用阶段的总结报告;
(二)包括自动驾驶里程、接管率数据统计和评估等情况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示范运营主体(或者合作单位)和测试安全员、驾驶人依法必须具备的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
(四)示范运营车辆性能符合性材料,包括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技术报告等。
第十一条(确认程序)
示范运营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示范运营主体向市交通委提交材料,由市交通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示范运营主体拟开展的示范运营活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论证;
(二)市交通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局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示范运营主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完善示范运营方案;
(三)确认通过的,由市交通委向示范运营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通知书,并由市道路运输局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放车辆营运证件。
经过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发生变更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向市交通委报告,由市交通委依法组织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收费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以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
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示范运营特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按照下列规则,分场景实施、分阶段推进、分批次投放,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一)支持有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的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且相关示范运营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本市特定路段或者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二)示范运营过程中,车辆可按照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量,不得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三)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降低示范运营风险。
(四)开展固定线路的示范运营活动,应当明确相应的起点、终点和行驶路线。开展非固定线路的示范运营活动,应当明确示范运营的具体区域,示范运营活动不得超出区域范围。
(五)示范运营主体采集示范运营活动的必要数据,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数据应当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作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示范运营周期)
示范运营主体(或者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示范运营通知书、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明、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号牌同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示范运营主体在示范运营活动期间,未发生因运营组织、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可在示范运营通知书到期前30日内向市交通委提交书面报告。经确认未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可以延续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第十五条(车辆数量要求)
为确保安全有序开展示范运营活动,示范运营主体首次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5辆。
示范运营主体可以逐步新增车辆投入运营,每次新增的示范运营车辆不超过30辆。
第十六条(示范运营服务)
示范运营主体结合运营场景确定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将服务模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相关服务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服务监管)
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示范运营活动纳入行业日常监管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预防)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制定防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试乘乘客、道路环境、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应急处置)
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网络及数据安全事件的,测试安全员、驾驶人或者远程监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损失并控制风险。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可以对示范运营主体和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暂停其示范运营活动,直至完成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或者未将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
(三)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故障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终止相关活动的情形)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示范运营活动:
(一)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
(三)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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