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 2023/443轻型车及商用车排放认证法规发布,对2017/1151进行修订
欧盟委员会Regulation (EU)2023/443法规近期发布,对关于轻型客车和商用车排放型式认证程序的(EU)2017/1151法规内容进行大规模、全面的修订。自2023年9月1日起适用。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443信息
该法规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后的第二十天生效。自2023年9月1日起适用。但是,从2023年3月1日起,如果制造商要求,相关车辆符合本法规,国家当局不得拒绝授予新型车辆的欧盟型式认证或授予现有车型的延期,或禁止新车的注册、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百度翻译,仅供参考)
鉴于:
(1)第715/2007号法规(EC)规定了机动车排放的型式认证。为此,它要求新的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遵守某些排放限值。实施该法规所需的具体技术规定包含在委员会法规(EU)2017/1151(2)中。鉴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858号法规(3)对机动车的型式认证进行了规定,为了在型式认证立法(2)中实现统一理解,应将委员会第2017/1151号法规的定义与第2018/885号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2) EC第715/2007号法规第三章中关于获取车载诊断(OBD)信息以及车辆维修和维护信息的规定已纳入第2018/858号法规(EU)第十四章,该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适用。为了协调立法,宜删除第2017/1151号法规(EU)中与获取此类信息相关的规定。
(3)由于第2016/427号法规(EU)在车辆测试要求中引入了真实驾驶排放(RDE)方法,该法规已纳入第2017/1151号法规(欧盟)附件IIIA,所有车辆均可在低环境温度下进行测试。因此,提供氮氧化物(NOx)污染控制装置在–7°C的400秒内达到足够高温度的信息的具体要求是多余的,应予以删除。
(4)为了监控本法规所涵盖的所有类型车辆的燃料和/或电能消耗,此类监控要求应适用于N2类车辆。由于这是该类别的新要求,因此应允许车辆制造商有足够的时间遵守该要求。
(5)为了确定测试车辆是在基本排放策略(BES)中运行还是在辅助排放策略(AES)中运行,应在车辆中引入AES激活的适当指示,以通知何时使用AES。因此,需要适当的提前期,以便在所有新车中引入此类指标。
(6)应提供一份正式的文件包,以允许其他型式认证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委员会或市场监督机构了解在某些条件下测试期间的排放量是否高于预期值,这可能归因于AES。
(7)鉴于法规(EU)2018/858允许第三方进行在役一致性(ISC)测试,需要调整ISC检查的规定。
(8) ISC检查的应用将由ISC上的电子平台提供便利。该平台的开发表明需要对透明度列表进行某些更改。同时,应简化透明度列表,仅包含ISC测试所需的元素。
(9)联合国统一车辆法规世界论坛正在制定联合国真实驾驶排放法规(RDE),并对RDE方法的结构和其他要素进行改进。这些改进尚未被正式采用,但由于它们代表了最新的技术发展,有必要在法规(EU)2017/1151中引入它们。
(10)联合研究中心于2020年(4)和2021(5)发布了两份审查报告,评估了RDE程序中使用的PEMS裕度,代表了便携式排放测量系统性能的最新知识状态。因此,根据这些报告中包含的最佳可用科学知识,降低PEMS裕度是合适的。PEMS裕度的降低应伴随着RDE测试结果计算方法的变化。
(11)全球协调轻型测试程序(WLTP)首次在联合国车辆法规协调世界论坛上被采纳为第15(6)号全球技术法规(GTR),后来被采纳为联合国第154(7)号法规。联合国对WLTP方法进行了某些修订,以考虑技术进步的最新发展。因此,应将法规(EU)2017/1151中规定的WLTP方法与联合国法规保持一致。
(12)联合国第154号法规涵盖两组区域要求,分别称为1A级和1B级。尽管该联合国法规的大部分要求适用于1A级和1B级,但其中某些要求是特定级别的。对于联合国第154号法规在欧盟的应用,只有1A级要求是相关的,因为只有1A级是基于欧盟使用的四阶段试验循环(低速、中速、高速和超高速)。
(13)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本法规的复杂性,避免法规规定的重复,而不是将第154号联合国法规的规定替换为本法规,应将该联合国法规引入第2017/1151号法规(EU)。
(14)根据联合研究中心的建议,有必要修改车辆二氧化碳(CO2)排放的生产一致性(CoP)评估的相应测试程序,包括磨合程序,以允许技术进步。
(15)为了降低测试灵活性,应引入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关于使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模拟工具及其验证的规定,以及关于在测功机运行中设置滑行功能的规定。
(16)应引入联合研究中心开发的另一种换档计算工具作为参考工具。
(17)考虑到与WLTP相关的变化,有必要更新用于验证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5型试验和更新的OBD要求。
(18)最近的研究表明,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平均实际CO2排放量与WLTP确定的CO2排放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为了确保此类车辆的CO2排放量能够代表真实的驾驶员行为,应修改型式认证时用于CO2排放量测定的效用系数。作为第一步,应根据现有数据规定新的效用系数。作为第二步,应进一步修订这些因素,同时考虑到这些车辆上燃油消耗监测装置的数据,并根据欧盟委员会2021/392(8)号实施条例收集这些数据。
(19)本修正案中引入的一些要求,如AES激活指示灯,需要对车辆进行调整。因此,应分三个不同的步骤引入这些要求。
(20)因此,有必要修订法规(EU)2017/1151。
(21)为了使成员国、国家当局和经济运营商有足够的时间为本法规引入的规则的应用做好准备,本法规的应用日期应推迟。
(22)本法规中规定的措施符合机动车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已通过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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