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FMVSS202a Head restraint》

2023-04-07 23:22:30·  来源:汽车座椅验证  
 
本期文章简单介绍美标《FMSS202a Head restraint》中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一共涉及11项技术要求/试验,可以分为“尺寸和静态性能”、“动态性能和宽度”、“非使用位置”和“高度调整极限”4大部分,其中前2部分任选其一执行,满足要求即可。1. 头枕高度前

本期文章简单介绍美标《FMSS202a Head restraint》中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一共涉及11项技术要求/试验,可以分为“尺寸和静态性能”、“动态性能和宽度”、“非使用位置”和“高度调整极限”4大部分,其中前2部分任选其一执行,满足要求即可。

图片

1. 头枕高度

前排外侧头枕在至少一个调整位置的高度不低于800mm,其他外侧头枕在任何调整位置的高度不低于750mm。

为了保证头枕与车顶内饰表面、车窗和车辆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对于前排外侧座椅可以小于80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且在低于700mm 时,应无任何“使用位置。对于后排外侧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且头枕需要满足非使用位置的技术要求。

图片

2. 头枕宽度

头枕横向宽度不小于170mm,但是对装备有前排中间座椅的车辆,前排外侧座椅头枕宽度不小于254mm。头枕宽度的测量方法如下图。

图片

3. 头后间隙

该试验仅对前排外侧的头枕有要求。 座椅调整到设计位置,头枕其顶部处于750mm和800mm之间的任何高度,前后调整到最后位置。采用HPM和HRMD设备测量头后间隙。要求头后间隙不能大于55mm。

图片

4. 头枕间隙

通过如下图示方法测量头枕间隙,头枕前表面部分不应有任何大于60mm的间隙存在。 

图片

5. 头枕与靠背距离

对于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前表面的间距应不大于60mm。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使用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顶端前表面的间距应不大于25mm。测量方法如下图两种均可。

图片

6. 头枕吸能试验(前表面)

试验要求:

头型减加速度小于80g的持续时间应该大于3ms。

试验方法:

座椅靠背躯干角25°,头枕任意位置。采用线锤冲击,头型直径165mm,冲击速度24.1km/h,头型等效质量6.8±0.05kg。从前往后水平撞击头枕(要求偏差在2°以内),撞击区域为沿着躯干线往上635mm,两侧距中心线70mm以内的区域。

图片

7. 头枕垂向强度试验

试验要求:

要求加载过程中,第一次加载到50N时,头型位移量D1(下图“A-B”距离)不超过25mm;第二次加载到50N时,与第一次的头型位移量差D2-D1(下图“B-C”距离)不超过13mm。

试验方法:

用尺寸Ø165mm×152mm的圆柱体在头枕顶部往下依次施加50N-> 500N-> 0N-> 50N的载荷,输出力-位移曲线。

图片

8. 头枕静态强度试验

试验要求:

头型加载到37Nm位移量D1不超过25mm;头型加载到373Nm后相对初始基准线的距离D2不超过102mm;头型卸载并再次加载到37Nm后相对头型初始参考线的距离D3不超过13mm;加载890N后头枕及其固定装置不会断裂。

试验方法:

座椅靠背躯干角25°,头枕最恶劣位置,通过测试假背,在座椅靠背向后沿着R点施加373Nm的扭矩确定初始基准线。头枕顶部往下65mm,通过直径165mm的头型对头枕后沿着R点施加37Nm的扭矩,测量头型位移量D1(不含空行程)并确定头型初始参考线。头型继续加载到373Nm,保持5s,测量相对初始基准线的距离D2。头型卸载到0Nm,10分钟后再次加载到37Nm,测量相对头型初始参考线的距离D3。如果座椅未出现破坏,头型继续加载到890N并保持5s。对于长条座椅,所有位置应该同步加载。

图片

9. 低速后碰试验

试验要求:

假人头部相对躯干脚旋转角度不大于12°,头部伤害指数HIC15不大于500。

试验方法:

座椅调整到中间最低位置,靠背躯干角25°,头枕中间位置,摆放HIII50假人,加速度曲线为半周期的正弦曲线,峰值86m/s^2, 时长88ms,速度1.73±0.6km/h。

图片

10. 非使用位置

对于后排座椅头枕,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则允许存在非使用位置,当头枕处于非使用位置时,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当HIII5pc假人安装在座椅上时,头枕能够自动从使用位置回复到非使用位置的头枕;2)头枕从最低使用位置开始折叠或回收至非使用位置时,旋转的角度达到60°;3)使用位置和非使用位置的躯干角差值大于10°。

11. 头枕高度调整极限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应无法使其安装高度超出最高调整极限。 

分享到: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沪ICP备11026917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