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新要求解读:乘用车、商用车的外部突出物征求意见
日前,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开始在网站上公开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外部凸出物》和《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意见。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初步的学习研究之后,有一些发现和想法,希望能与业内的专家同行分享,或可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写这篇文件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近期在国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汽车标准法规的对比上与多位行业内的标准法规人士有过交流,大家对于标准对比的意义以及标准等效的理解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因此,借这个机会,笔者也想再次强调一下看标准法规一定要看原文的重要意义。
同样的法规文本,为什么时常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一方面是读者的立场和知识背景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思考方式和期望。
另一方面则可归因于标准法规的表述,力求严谨、准确也应该是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之一。
后面的文字将会简要叙述一些发现。请注意,本文的主旨并非要对比国标与UNR法规的差异性,因此仅在笔者认为容易与UNR法规的规定混淆的时候才会提及对应的UNR法规。
发现1: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适用范围
无论车辆制造商在标准的第4.1.- b)中是选择“基准平面”还是“底线”作为下边界,位于示例1和示例2中阴影区的部件总是需要满足GB 20182的要求。
示例3中所述是UNR法规中的情况,图中用⭕标示出的区域是相关条款的关注点。
发现2:商用车对保险杠上的镶嵌件和安装在保险杠上的零部件的要求是不同的
标准第5.5.4.条规定,“5.5.2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安装在保险杠上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零部件,……”,这一条款从文本表述上不容易产生歧义,但是对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和“安装在保险杠上的零部件”实施不同的要求则是难以理解的。【题外:如果将其理解为因为翻译而引入的偏差,则证明了看标准法规一定要看原文的道理。】
发现3:对商用车侧门的旋转式手柄的要求容易出现歧义
标准第5.6.2.条规定,“如果侧门手柄是旋转式的,则应满足下述任一要求:a)…… b)…… c)……”按照GB 20182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对于a)中所述的“如手柄与车门表面平行旋转”的情况,也同样可以选择满足c)的要求。这既区别于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也不同于相应的UNR法规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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