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灯光:UN法规将允许装备新的灯光信号
近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一份决议,要求在3月份的WP29第192次会议上对UN R48法规的09系列修订文本投赞成票。
UN R48法规规定了车辆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而即将通过的09系列修订将会允许车辆安装寻车回应信号,Answer-back signal,即帮助用户发现其停车位置的一个信号。
之前版本的UN R48对这类信号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对车辆进行认证时不同的技术服务机构(Technical Service)和认证管理机构(Type Approval Authority)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允许安装,有的则禁止安装。这一分歧最终导致了有些1958协定的缔约方在对其他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认可上产生了争议。
新的规定将澄清目前车辆上安装的这类信号的合规性问题。以下将简要介绍新修订中对寻车回应信号和外部礼宾灯的要求。
寻车回应信号
新的规定明确允许车辆安装寻车回应信号,Answer-back signal,同时允许回应信号按要求使用法规中的其他灯具。
如果车辆安装了寻车回应信号,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回应信号所用的灯具应为法规中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灯具,且应满足单个灯具在水平面以上的最大光强不超过700 cd。
2)回应信号在工作时可以闪烁、改变光强或者改变视表面。
3)只能在驻车状态下工作,且光学指示的持续时间应不超过3秒钟。
外部礼宾灯
与寻车回应信号的使用和功能有些类似的是外部礼宾灯Exterior courtesy lamp,09系列修订对礼宾灯的要求也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动如下:
1)安装数量更加灵活:法规要求安装1个或2个外部礼宾灯,此外还可以安装照亮门把手、踏步板和车身周围的外部礼宾灯。
【原法规则要求安装2个外部礼宾灯,此外可安装照亮门把手、踏步板的外部礼宾灯。】
2)对于光色的要求,法规将允许外部礼宾灯使用非白色的其他灯具,例如后位置灯、侧标志灯、示廓灯等。
【原法规仅允许为白色。】
3)外部礼宾灯在工作时可以根据用户的位置改变光强或者改变视表面,但不应闪烁。
【原法规未有特殊规定,因此按照通用要求不允许变化。】
(光学特性不变)
(光学特性不变)
过渡规定:
除非09系列修订的内容对车辆的合规性没有影响(例如没有选装寻车回应信号),车辆按照UN R48获得的认证的有效性如下:
M类、N1类、O1类、O2类车辆:在2027-09-01之前按照08系列修订获得认证的车型,其证书至少在2030-09-01之前有效。其他情况下08系列及之前证书的有效性将取决于目标市场国家的管理机构的决定。
N2类、N3类、O3类、O4类车辆:在2028-09-01之前按照08系列修订获得认证的车型,其证书至少在2031-09-01之前有效。其他情况下08系列及之前证书的有效性将取决于目标市场国家的管理机构的决定。
特别提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想申请UN R48.09的认证,车辆上将只能安装按照UN R149获得认证的前大灯,不再接受按照UN R98、UN R112和UN R123法规获得认证的远光、近光和AFS灯具。
此外,欧盟理事会的决议只代表了欧盟立场,UN R48的09系列修订仍需按照1958协定获得批准,预计新法规的生效时间将在今年的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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