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自动驾驶法规R157对L3级自动驾驶ALKS的要求⑥
1.背景
2.R157各名词定义
3.系统安全和故障安全响应要求
4.人机交互界面信息要求
5.障碍物和事件感知与响应要求
6.数据存储系统要求
7.网络安全和软件更新要求
8.交通干扰关键场景指南
9.ALKS功能和操作安全的特殊要求
10.试验场内测试规范
11.公共道路测试规范
6.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
6.1 安装
每辆配备ALKS系统的车辆均应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DSSAD。本条例不影响管理数据访问、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法律。
6.2 记录的事件
6.2.1
每辆装有DSSAD的车辆,在ALKS系统启动时应至少记录下列每一次事件:
(a)系统启动
(b)系统停用,原因是:
(iv)在保持转向控制的情况下通过制动控制进行override。
(c)系统的接管请求,原因是:
(d)降低或抑制驾驶员输入;
(e)紧急机动开始;
(f)紧急机动结束;
(g)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
(h)参与检测到的碰撞;
(i)系统的最小风险操作MRM参与;
6.2.2
(a)紧急机动开始;
(b)参与检测到的碰撞;
(c)车道变更程序的中断;
(d)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
6.2.3
6.3 数据元素
6.3.1
对于第6.2.段所列的每个事件,DSSAD应至少以可明确识别的方式记录以下数据要素:
(b)如第6.2段所列的发生的原因;
(c)日期(格式:yyyy/mm/dd);
(d)时间戳:
(i)格式:hh/mm/ss 时区,例如12:59:59 UTC;
6.3.2 对于第6.2段中列出的每个事件,应清楚地识别ALKS的R(157)SWIN或与ALKS相关的软件版本,表明事件发生时车上正在运行的软件。
6.3.3 可以允许使用同一个时间戳同时记录多个元素。如果使用相同时间戳记录多个元素,则来自各个元素的信息应指示时间顺序。
6.4 数据可用性
6.4.1 应根据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要求提供DSSAD数据。
6.4.2
一旦达到DSSAD的存储限制,为了尊重数据可用性的相关要求,存量数据只能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进行覆盖。
主机厂应提供有关存数据储容量的书面证据。
6.4.3 数据的可检索性
对于M1类和N1类车辆,第6.3.1段所列的数据要素即使在UN ECE R94(正面碰)、UN ECE R95(侧面碰)或UN ECE R137(正面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的撞击后仍应可检索。
对于M2、M3、N2和N3类车辆,第6.3.1段所列数据要素即使在撞击后也应可检索。为了证明这种能力,适用以下规定:
(a)车载载数据储存装置(如有的话)在遭受UN ECE R100.03法规附件9C中规定的机械冲击后仍然可检索数据;且
(b)车载数据存储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乘客舱内,或安装在结构完整的位置,以防止物理损坏,从而阻止数据的检索。这应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模拟或仿真)向认证机构证明;或者
(c)主机厂证明符合对M1、N1类车辆的要求。
如果车载主电源不可用,仍可根据国家和地区法律要求检索DSSAD上记录的所有数据。
6.4.4 存储在DSSAD中的数据应通过使用电子通信接口,至少通过标准接口(OBD端口),以标准化的方式易于读取。
6.4.5 结合EDR的数据检索
在“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前的最后30s内,如果没有第6.2.1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发生,至少应能够在EDR数据的同时检索与第6.2.1段(a)和(b)段所述的同一上电周期内的最后一次事件的数据元素。
如果国家或地区法律要求,检索的数据要素不应包括日期(如第6.3.1.(c)段所述)、时间戳(如第6.3.1.(d)段所述)或能够识别车辆、其用户或所有者的任何其他信息。时间戳应替换为“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和相应DSSAD数据要素发生标志之间的时间差信息。
6.4.6 主机厂应提供如何访问数据的说明。
6.5 防篡改
6.5.1 应确保有足够的保护(例如防篡改设计),防止对存储数据的篡改(例如数据擦除)。
6.6 DSSAD可用性操作
6.6.1 DSSAD应能够与ALKS系统通信,告知DSSAD正在运行。
7. 网络安全和软件更新要求
7.1 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ALKS系统的有效性不应受到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的不利影响。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应通过遵守UN ECE R155法规来证明。
7.2 软件更新和软件更新管理体系
如果ALKS系统允许软件更新,软件更新程序和过程的有效性应通过遵守UN ECE R156法规来证明。
7.3 软件识别要求
7.3.1
主机厂应根据UN ECE R156法规获得软件更新管理体系证书。
根据《软件更新和软件更新管理系统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能够识别系统的软件,应使用R157SWIN。R157SWIN可以保存在车辆上,或者,如果R157SWIN没有保存在车辆上,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声明车辆或单个ECU的软件版本以及与相关类型批准的连接。
7.3.2 主机厂应在本法规的通信文档中提供以下信息:
(a)R157SWIN;
(b)如果车辆上没有R157SWIN,如何读取R157SWIN或软件版本。
7.3.3 主机厂可以在本法规的通信文档中提供相关参数的列表,这些参数可识别R157SWIN表示的软件。所提供的信息应由车主机厂声明,可不由认证机构机构验证。
7.3.4 因为硬件更改或法规更新,主机厂可能会更新系统的软件版本,导致新车与市场上已注册上牌的车的软件版本不一致。在与测试机构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重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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