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 127美国轻型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法规解读及认证测试要求(上)
1.范围
2.目的
3.应用
4.定义
5.要求
6.测试条件
7.车-车测试
8.车辆-行人测试
9.误触发测试
10.测试车辆人工制动请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辆自动紧急制动(AEB)系统的性能要求。
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减少因驾驶员未刹车或未施加足够制动力以避免或减轻碰撞导致的事故死亡和受伤人数。
3. 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和车辆总重量为4536kg(10000磅)或以下的多用途乘用车、卡车和公共汽车。
4. 定义
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Adaptive cruise control (ACC)system:是一种自动速度控制系统,通过控制发动机、动力总成和服务制动器,允许配备的车辆在预先选择的间隙跟随领头车辆。
环境亮度Ambient illumination:是在测试环境测量的照明,不包括由受检车辆提供的任何照明。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utomatic emergency braking (AEB) system:是一种检测与车辆、物体和道路使用者在车辆路径内或附近即将发生碰撞的系统,并自动控制车辆的行车制动以避免或减轻碰撞。
制动踏板应用开始Brake pedal application onset :是当11N的力被施加到制动踏板上。
前方碰撞警告Forward collision warning (FCW):是由AEB系统提供给车辆驾驶员的听觉和视觉警告,旨在诱导车辆驾驶员立即做出前方碰撞避免响应。
前方碰撞警告开始Forward collision warning onset :是提供前方碰撞警告的第一个时刻。
车头间距Headway:是前导车辆的最后平面的中心线,与测试车辆的最前平面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前导车辆Lead vehicle:是指与测试车辆同方向且在相同行车道内的前方车辆测试装置。
前导车辆制动开始Lead vehicle braking onset :是前导车辆由于制动而实现0.05g减速的点。
行人测试人体模型Pedestrian test mannequin:是在AEB测试中使用的设备,符合49 CFR第596部分第B子部分。
小批量制造商Small-volume manufacturer:是指每年生产或组装在美国销售的汽车少于5,000辆的原始汽车制造商。
钢沟板Steel trench plate:是道路施工中常用的矩形钢板,用于临时覆盖无法安全直接驶过的路段。
受检车辆Subject vehicle:是指接受本标准检验的车辆。
行进路径Travel path:当受检车辆向前行进时,投射到路面上的路径。
车辆测试装置Vehicle Test Device:是符合第49 CFR第596部分第C子部分中规定的装置。
5. 要求
(a)除本节(b)和(c)段规定外,在“最终规则发布日期后三年的第一个9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b)以下低速性能测试要求适用于在“最终规则发布日期后三年的第一个9月1日或之后”以及“最终规则发布日期后四年的第一个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
(1)对于黑暗条件使用近光灯进行重叠度为50%的测试,8.3.1(g)中的测试车辆测试速度为10km/h至40km/h之间的任何速度。
(2)对于在黑暗条件下使用近光灯进行的测试,8.4.1(e)中的测试车辆测试速度为10km/h至50km/h之间的任何速度。
(3)对于在黑暗条件下的测试,8.5.1(f)中的测试车辆测试速度为10km/h至60km/h之间的任何速度。
(c)本节(a)和(b)段的要求对于小批量制造商、改装厂等可以延期一年执行。
5.1 接近前导车辆时的要求
5.1.1 前方碰撞警告
车辆必须具有第4章中定义的前方碰撞警告系统FCW,当以大于10km/h(6.2mph)的任何前进速度行驶时,该系统向驾驶员提供听觉和视觉信号。听觉信号必须具有至少800Hz的高基频、0.25-0.95的占空比和每秒6-12个脉冲范围内的节奏。
视觉信号必须符合SAEJ2400,《前方碰撞预警系统中的人为因素:操作特性和用户界面要求》(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段落4.1.14,并且必须包括段落4.1.16右下角的符号。视线基于571.111的14.1.5中描述的前视眼中点(Mf)。符号必须是红色的,并且持续点亮。
5.1.2 自动紧急制动
车辆需要有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如第4章中定义的,当与前导车辆即将发生碰撞时,系统将自动运行并激活行车制动。当车辆以大于10km/h(6.2英里/小时)的任何前进速度行驶时,系统必须运行。
5.1.3 性能测试要求
车辆必须提供前方碰撞警告,并在即将与前导车辆碰撞时自动应用行车制动器,以便在第6章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第7章中的程序进行测试时,测试车辆不会与前导车辆碰撞。如果启用自适应巡航控制ACC,则不需要前方碰撞警告。
5.2 接近行人时的要求
5.2.1 前方碰撞警告
车辆必须具有第4章中定义的前方碰撞警告系统FCW,该系统向驾驶员提供与行人即将发生碰撞的听觉和视觉信号。听觉信号必须具有至少800Hz的高基频、0.25-0.95的占空比和每秒6-12个脉冲范围内的节奏。视觉信号必须符合SAEJ2400,《前方碰撞预警系统中的人为因素:操作特性和用户界面要求》(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段落4.1.14,并且必须包括段落4.1.16右下角的符号。视线基于571.111的14.1.5中描述的前视眼中点(Mf)。符号必须是红色的,并且持续点亮。当车辆以大于10km/h(6.2英里/小时)的任何前进速度行驶时,系统必须运行。
5.2.2 自动紧急制动
车辆必须具有第4章中定义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当车辆以大于10km/h(6.2mph)的任何前进速度行驶时,当与行人的碰撞即将发生时,该系统会自动应用行车制动。
5.2.3 性能测试要求
在第6章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第8章中的程序进行测试时,车辆必须自动刹车并提醒车辆驾驶员,以确保被测车辆不会与行人测试模型相撞。
5.3 误触发
当在第6章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第9章中的程序进行测试时,车辆不得自动施加制动,导致减速峰值超过手动制动产生的0.25g或更大。
5.4 故障检测
系统必须持续检测系统故障,包括由传感器遮挡引起的故障。如果系统检测到阻止系统满足5.1、5.2或5.3中规定的要求的故障,系统必须向车辆驾驶员提供故障存在的提示通知。
6.测试条件
6.1 环境条件
6.1.1 温度
环境温度是0°C至40°C之间的任何温度。
6.1.2 风速
在前导车辆避让测试中,最大风速不大于10 m/s(22mph),在行人避让测试中,最大风速不大于6.7 m/s(15mph)。
6.1.3 环境亮度
(a)白天测试:
(1)测试表面的环境亮度为2000勒克斯或以上的任何水平。
(2)在朝向或远离太阳行驶时不进行测试,即太阳与被测车辆水平角度小于25°且太阳仰角小于15°时。
(b)夜晚测试:
(1)测试表面的环境照明为0.2勒克斯或以下的任何水平。
(2)测试在任何月相下进行。
(3)在朝向月球行驶时不进行测试,即月亮与被测车辆水平角度小于25°且太阳仰角小于15°时。
6.1.4 降水
在降水期间或能见度受到雾、烟、灰或其他微粒影响时,不进行测试。
6.2 道路状况
6.2.1 测试路面表面和施工
测试在干燥、均匀、实心铺装的表面上进行。不使用有碎片、不规则或起伏的表面,如松散的路面、大裂缝或倾角。
6.2.2 表面摩擦力
当使用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F2493标准参考测试轮胎测量时,道路试验表面产生1.02的峰值摩擦系数(PFC),符合ASTM E1337-19(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以64km/h(40mph)的速度,路面没有水。
6.2.3 斜率
试验路面在0%和1%之间的任何一连续斜率。
6.2.4 车道标线
测试路径2m内的路面,标线为零、一、或两条任意构型或颜色的线,如果用一条线,则应为直线,如果用两条线,则应为直线,相互平行,两条线间隔为2.7m至4.5m的之间的任意距离。
6.2.5 障碍物
进行测试时,车辆不会在任何高架结构下行驶,包括但不限于高架标志、桥梁或龙门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预定行驶路径两侧的7.4 m内没有车辆、障碍物或静止物体。
6.3 测试车辆条件
6.3.1 故障通知
当5.4中规定的AEB故障提示被点亮时,不进行测试。
6.3.2 传感器遮挡
系统使用的所有传感器和传感器前面的车辆任何部分,如塑料装饰、挡风玻璃等没有碎片或障碍物。
6.3.3 轮胎
车辆配备初始销售时存在的原始轮胎。轮胎充气到车辆标牌或轮胎充气压力标签上规定的车辆制造商推荐的冷轮胎充气压力。
6.3.4 刹车打磨
(a)受本部分第571.105节约束的车辆按照该节7.4进行打磨。
(b)受本部分第571.135节约束的车辆按照该节7.1进行打磨。
6.3.5 制动器温度
根据本部分第571.135节6.4.1测量的测试期间,车辆最热轴上的行车制动器在制动前的平均温度为65℃至100℃之间。
6.3.6 液体
车辆的所有非消耗性液体(冷却液、制动液、机油灯)都处于100%的容量。所有消耗性液体(燃料、玻璃水)都处于5%到100%容量的任何水平。
6.3.7 动力电池电量
动力电池电量在5%至100%之间的任何水平。
6.3.8 巡航控制
巡航控制,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配置在任何可用的设置下。
6.3.9 可调向前碰撞警告
前碰撞警告在任何可调设置下。
6.3.10 发动机制动
装有发动机制动系统的车辆由驾驶员接合和脱离,以任何可选配置对该系统进行测试。
6.3.11 制动能量回收
再生制动配置在任何可用的设置。
6.3.12 前照灯
(a)在前照灯控制处于任何可选位置的情况下进行白天测试。
(b)夜晚测试是在车辆的近光灯或远光灯处于激活状态下进行的。
(c)在进行夜晚测试之前,根据车辆制造商的说明调好前照灯高度。在测试期间,前照灯调好时测试车辆的重量与测试时测试车辆的重量偏差在10kg以内。
6.3.13 测试车辆负载
车辆负载是任何车辆乘员和任何测试设备和仪器的总和,不超过277公斤。负载不会导致车辆超过其GVWR或任何轴超过其GAWR。
6.3.14 AEB系统初始化
车辆在测试前以10km/h或更高的速度行驶至少一分钟,随后启动系统在测试之前不关闭循环(不下电)。
6.4 设备和测试装置
6.4.1 车辆试验装置在CFR49部分596分部分C中规定。前导车辆外表面的局部颤动不超过10mm,以及前导车辆整体形状的变形在任何方向上不超过25mm。
6.4.2 成人行人试验模型在第49CFR部分第596小节B中规定。
6.4.3 儿童行人试验模型在第49CFR部分第596小节B中规定。
6.4.4 用于误触发试验的钢沟槽板的尺寸为:2.4m*3.7m*25mm,由ASTM A36钢制成。用于固定钢沟槽板的任何金属紧固件都与钢沟槽板的顶面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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