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01规定的电动车辆纯电续驶里程的测试方法
1.范围
2.参数、单位和测量精度
3.测试条件
4.测试方法
1. 范围
以下描述的测试方法仅适用于纯电动车辆的电动续航里程(以km为单位)或插电式车辆的电动续航里程。
2. 参数、单位和测量精度
测量的参数、单位和精度应如下:
参数单位精度分辨率时间s+/-0.1s0.1s距离m+/-0.1%1 m温度度℃+/-1℃1℃速度km/h+/-1%0.2km/h质量kg+/-0.5%1kg电池容量Ah+/-0.5%0.30%
3. 测试条件
3.1 车辆条件
3.1.1
当轮胎处于环境温度时,车辆轮胎应充气至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压力(胎压)。
3.1.2
机械运动部件油的粘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商的规格(机油)。
3.1.3
照明、光信号和辅助装置应关闭,但测试和车辆白天正常运行所需的装置除外(车灯)。
3.1.4
除牵引目的以外的所有储能系统(电动、液压、气动等)应充至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储能)。
3.1.5
如果电池温度超出了正常运行范围,操作者应根据车辆制造商推荐的流程,以保持电池的温度在正常运行范围内。制造商的代理应能够证明电池的热管理系统既没有失效也没有降低性能(温度)。
3.1.6
测试前7天内,测试车辆必须使用车载电池至少行驶300公里(初始化)。
3.2 气候条件
对于在室外进行的测试,环境温度应在5°C至32°C之间。
对于在室内进行的测试,环境温度应在20°C至30°C之间。
4. 测试方法
测试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电池的初始充电;
(b)循环应用和纯电续驶里程测量。
在步骤(a)和步骤(b)之间,如果车辆移动,则移动期间不可进行制动能量回收。
4.1 电池的初始充电
给电池充电包括以下程序:
注:“蓄电池的初始充电”适用于认证机构接收车辆后的第一次充电。如果连续进行几次组合测试或测量,则进行的第一次充电应为“蓄电池的初始充电”,以下操作可根据“正常过夜充电”程序进行。
4.1.1 电池放电
对于纯电动汽车(BEV):该程序开始时,车辆(在测试轨道上、底盘测功机上等)以车辆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速度行驶,以进行电池放电。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停止放电:
(a)当车辆不能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65%行驶时;
(b)或当仪表向驾驶员发出停止车辆的指示时;
(c)或行驶100公里的距离后。
30分钟最高车速详见前文:纯电动车辆的1km最高车速和30min最高车速
对于没有操作模式开关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OVC HEV):制造商应提供在纯电动运行状态下进行放电测试的方法,测试可以在测试路轨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从出电动模式下开始放电为始,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停止放电:
(a)以50km/h的稳定速度行驶,直到插电式混动车辆的耗油发动机启动;
(b)或者,如果车辆在不启动耗油发动机的情况下无法达到50km/h的稳定速度,则应降低速度,直到车辆能够以较低的稳定速度运行,而耗油发动机在规定的时间/距离内没有启动(由技术服务和制造商指定);
(c)或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放电测试。
燃油消耗发动机应在自动起动后10秒内被关闭。
对于具有操作模式开关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OVC HEV):如果没有纯电动模式的开关,制造商应提供在纯电动运行状态下进行放电测试的方法。该程序须从车辆在纯电动模式下(在测试轨道、底盘测功机等)以车辆最高30分钟车速的70±5%的稳定速度行驶,以进行电池放电。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停止放电:
(a)当车辆不能以最高30分钟车速的65%行驶时;
(b)或当仪表向驾驶员发出停止车辆的指示时;
(c)或行驶100公里的距离后。
如果车辆没有配备纯电动运行状态,则应通过驾驶车辆(在测试轨道上、底盘测功机上等)来实现放电:
(a)以50km/h的稳定速度行驶,直到混合动力汽车的耗油发动机启动;
(b)或者,如果车辆在不启动耗油发动机的情况下无法达到50km/h的稳定速度,则应降低速度,直到车辆能够以较低的稳定速度运行,而耗油发动机在规定的时间/距离内没有启动(由技术服务和制造商指定);
(c)或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放电测试。
燃油消耗发动机应在自动起动后10秒内被关闭。
4.1.2 实行正常隔夜充电
对于纯电动车辆(BEV):电池应按照本法规附件7第2.4.1.2段规定的正常隔夜充电程序充电,充电时间不超过12小时。正常隔夜充电程序:
(a)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则使用车载充电器;
(b)或使用制造商推荐的外部充电器,使用规定的正常充电模式;
(c)在20℃至30℃之间的环境温度下。
正常隔夜充电不包括所有类型的可以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例如均衡充电或服务充电。汽车制造商应声明,在试验过程中,没有发生特殊充电。
充电结束标准:充电结束标准对应于12小时的充电时间,除非仪表向驾驶员明确指示蓄电池尚未完全充电。
在这种情况下,最长时间=3*声明的最大电池容量(Wh)/充电功率(W)。
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OVC HEV):电池应按照本法规附件8第3.2.2.5段所述的正常隔夜充电程序进行充电。正常隔夜充电程序:
(a)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则使用车载充电器;
(b)或使用制造商推荐的外部充电器,使用规定的正常充电模式;
(c)在20℃至30℃之间的环境温度下。
正常隔夜充电不包括所有类型的可以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例如均衡充电或服务充电。汽车制造商应声明,在试验过程中,没有发生特殊充电。
充电结束标准:充电结束标准对应于12小时的充电时间,除非仪表向驾驶员明确指示蓄电池尚未完全充电。
在这种情况下,最长时间=3*声明的最大电池容量(Wh)/充电功率(W)。
4.2 循环应用和纯电续驶里程的测量
4.2.1 对于纯电动汽车(BEV):
本法规附件7第1.1段中定义的测试顺序应用于按本法规附件7附录1所述调整的底盘测功机,直至达到测试标准结束。
当车辆无法达到50km/h的目标曲线时,或当车载仪表向驾驶员发出停车指示时,测试结束。然后松开油门踏板而不触碰制动踏板,将车辆滑行减速至5km/h,然后通过制动停止。
在车速超过50km/h时,当车辆没有达到测试循环所需的加速度或速度时,油门踏板应保持完全踩下,直到再次达到参考曲线。
为了尊重人的需要,测试序列之间最多允许三次中断,总共不超过15分钟。
最后,以公里为单位的行驶距离为电动汽车的电动续航里程,它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
4.2.2 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OVC HEV):
附件8第1.4段中定义的测试顺序和相应的换档规定适用于底盘测功机,该测功机按照UN ECE R83法规附件4附录2、3和4中所述进行调整,直至达到测试标准结束。
为确定装有操作模式开关的OVC HEV的电动续驶里程,须按照本法规附表4.1.3及附件8第4.2.1段的规定,使用相同的操作模式位置,以测定CO2及燃油消耗量。
为测量续航里程,当车辆无法达到50km/h的目标曲线时,或当车载仪表向驾驶员发出停止的指示时,或当电池已达到最低充电状态时,测试结束。然后,应通过松开油门踏板而不碰刹车踏板,将车辆滑行减速至5km/h,然后通过制动将车辆停止。
在车速超过50km/h时,当车辆没有达到测试循环所需的加速度或速度时,油门踏板应保持完全踩下,直到再次达到参考曲线。第一个联合循环纯电动运行状态下的最大可能速度应记录在测试报告和驾驶员手册中。
在此过程中,高压蓄电池(Ah)的电量(QES(i)),使用本法规附件8附录2中规定的程序连续测量,车速(VES(i))和纯电续驶里程De(i)应在耗油发动机启动的瞬间及时停止纯电续驶里程De(i)记录。除非:
(a)耗油发动机停止运行;且
(b)VES(i)已恢复至耗油发动机起动前所记录的相同或任何较低的VES(i)水平;且
(c)电量QES(i)已恢复至最后一次耗油发动机起动前所记录的相同或任何较低的电量QES(i)水平,或(如适用)恢复至下文规定的相同或任何较低的电量QSA(i)水平。
应遵循这一程序直至试验结束。
在耗油发动机每次起动后的第一减速阶段,当车速小于耗油发动机起动前的车速时:
(a)发动机熄火所行驶的距离应计为纯电续驶里程De(i);和
(b)应记录在此期间电量的增加(ΔQrb(i));和
(c)先前定义的耗油发动机启动时的电量(QES(i))应通过ΔQrb(i)进行校正(因此新的QSA(i)=QES(i)+ΔQrb(i));
QES(i)=ICE启动时电池的电量;
ΔQrb(i)=当车速小于ICE启动前时的车速时,减速阶段电量的增加;
QSA(i)=纯电续驶里程De进一步积累时电池的电量。
示例:
Δa=由耗油发动机ICE充电
Δb=由制动能量回收充电(耗油发动机ICE对车辆加速)
Δc=由制动能量回收充电(ΔQrb(i),电池对车辆加速)
De=ΣDe(i)
De(i)=耗油发电机ICE未产生推进能量的距离
——电池SOC
……车速
为了尊重人的需要,测试序列之间最多允许三次中断,总共不超过15分钟。
最后,纯电续驶里程是所有循环部分De(i)的和,单位为km。它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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