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2022/545对机动车事件数据记录器EDR型式认证的具体测试程序和技术要求
1.背景
2.范围
3.适用技术要求
4.数据安全
5.数据检索
6.道路适用性测试
7.关于根据R160法规批准的暂行规定
1.背景
(1)欧盟法规(EU)2019/2144(GSR)规定了机动车辆配备某些先进车辆系统的一般义务。该法规的附件II列出了机动车辆在其事件数据记录器方面的型式认证要求以及这些系统作为单独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要求。有必要通过建立特定测试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详细协调规则来补充这些要求。
(2)本法规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涉及M1和N1类机动车辆,从2022年7月6日起,如果新车型不符合UN R160.01以及(EU)2022/545,欧盟各国交通部将会拒绝其整车认证申请。从2024年7月6日起,如果新车不符合UN R160.01以及(EU) 2022/545,将不得上牌与销售。
(3)根据欧盟法规(EU)2019/2144第3条第(13)点,事件数据记录器是一个系统,其唯一目的是记录和存储碰撞前、期间和碰撞后的关键碰撞相关参数和信息,以获得更准确、更深入的事故数据,使成员国能够进行道路安全分析并评估具体措施的有效性。
(4)关于事件数据记录器的车辆类型认证的测试程序和详细技术要求受联合国法规UN R160的规定约束。因此,该联合国法规被添加到(EU)2019/2144第4(5)条和第5(3)条所述的适用要求列表中。
(5)UN R160法规包括关于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数据元素、数据的格式、数据获取、记录和车载存储的要求,以及碰撞测试性能和生存能力(碰撞后数据可用性)的要求。
(6)UN R160法规01系列修正案中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应从法规(EU)2019/2144附件II规定的日期起适用,以不影响欧盟的国际义务。
(7)为了确保车辆制造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事件数据记录器的数据免受篡改和事件数据记录器数据通过标准化接口的可用性,并使这些数据能够匿名化,这些要求应辅以对数据检索、数据隐私和安全的额外要求。
(8)为确保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数据保持匿名,制造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些数据与任何与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一起报告或检索。
(9)在通过欧盟委员会授权法案建立标准化通信协议以访问和检索事件数据之前,车辆制造商应向相关方提供有关如何访问、检索和解释事件数据记录器中的数据的信息。
(10)事件数据记录器的正确运行状态及其正确的功能和软件完整性应通过车辆的定期道路适用性测试进行验证。
(11)(EU)2019/2144附件II中要求清单的表格未提及事件数据记录器的监管行为。因此,有必要在该附件中引入对本法规和UN R160的引用。
(12)(EU)2019/2144号条例附件I所载第4(2)条提及的UN法规清单应予修订,以包括R160法规的01系列修订版。
2.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8/858第4条中定义的M1和N1类车辆。
3.适用技术要求
3.1 车辆的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UN R160法规;和
(b)本法规第4-数据安全、5-数据检索和6-道路实用性测试的要求。
3.2 事件数据记录器作为一个单独的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应遵守R160法规第5.3段(导言段)、5.3.3、5.3.4、5.3.5和5.5段中规定的相同要求。
3.3 如果机动车辆安装了作为单独技术单元批准的事件数据记录器,车辆及其事件数据记录器应符合3.1所述的技术要求。然而,关于R160法规第5款,它们应符合该法规第5.1、5.2、5.3.1、5.3.2和5.4款规定的要求。
4.数据安全
4.1 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和存储的与碰撞相关的数据应符合R155法规(网络安全)原始系列或其任何后续系列修正案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过渡条款,以防止被操纵。
4.2 对事件数据记录器执行的软件更新(R156法规)应受到保护,以合理防止其受到损害,并合理防止无效更新。
5.数据检索
5.1 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与碰撞相关的数据应通过欧盟法规(EU)2018/858附件X第2.9点所述的标准化数据链路连接器上的串行数据端口进行检索。如果串行数据端口在碰撞后不再起作用,则应通过直接连接到事件数据记录器来检索数据。
5.2 车辆制造商应向型式认证机构提供关于如何访问、检索和解释事件数据的信息,并应型式认证机构的请求,向任何有兴趣的部件、诊断工具或测试设备制造商或维修商提供信息。
5.3 车辆及其事件数据记录器的设计应使数据检索工具能够生成包含以下数据元素的事件报告:
(a)R160法规要求的每个强制性数据要素;
(b)承载事件数据记录器的车辆的精确车辆类型、变体和版本(包括安装的主动安全和事故避免系统)。
上述(b)点中提到的数据也应在R160法规5.4.3段落中提到的碰撞测试完成时提供。
5.4 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数据不得通过无需解锁车辆或使用工具即可访问的接口或通过用于无线连接的车辆接口进行检索。
5.5 事件数据记录器根据5.1段提供的数据:
(a)应以机器可读格式提供;
(b)不得包括或允许任何将这些数据与自然人联系起来的信息一起提供。
6.道路适用性测试
为了定期对车辆进行道路适用性测试(可以通过检查仪表确认事件数据记录器EDR是否处于正常工作),应能够验证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的以下特性:
(a)通过在启动车辆主控制开关和任何灯泡检查后可见地观察故障警告信号状态,确保其正确运行状态。当故障警告信号显示在公共空间(可以显示两个或更多信息功能/符号的区域,但不能同时显示)时,必须在故障警告信号状态检查之前首先检查公共空间是否正常运行。
(b)其正确的功能和软件完整性,通过使用电子车辆接口,例如法规(EU)2014/45附件III第I节第(14)点规定的接口,在车辆的技术特性允许的情况下,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制造商应确保根据委法规(EU)2019/621第6条提供使用电子车辆接口的技术信息。
7.关于根据R160法规批准的暂行规定
7.1 自2022年7月6日起,欧盟国家当局应以与事件数据记录器有关的理由,拒绝对不符合本法规和R160法规01系列修正案技术要求的新型车辆授予欧盟型式批准或国家型式批准。然而,国家当局应接受根据R160法规在欧盟以外国家授予的批准,作为根据R160法规01系列修正案批准的替代方案,以便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根据本法规授予欧盟批准。
7.2 从2024年7月6日起,欧盟国家当局应以事件数据记录器为由,禁止新车的注册、销售和投入使用,如果这些车辆不符合本法规和R160法规01系列修正案的技术要求,因为这些车辆的合格证书将不再有效。然而,国家当局应接受根据欧盟以外国家授予的R160法规的批准,作为根据R160法规01系列修正案的批准的替代,以便根据欧盟法规(EU)2018/858第48、49和50条进行此类车辆的注册、销售和投入使用,直至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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