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车重磅新规!传感器方案将有国标可依
近日,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悉,两项针对智能汽车传感器、测绘数据的最新要求和标准,已开始征求意见。
公示信息显示,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自然资源部(国土)已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基本要求》,以及《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开资料,这两项征求意见稿均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组织起草,委托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拟实施日期为发布后12个月。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引言深刻指出了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搭载先进传感器并运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智能移动终端,已经成为新兴业态的关键载体,其市场渗透率正在持续扩大。
智能网联汽车通过安装或集成如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这些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测绘活动范畴,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测绘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与国家主权和安全息息相关。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确保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特制定这两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时空数据传感系统的定义,即安装在智能网联汽车上,用于采集、存储并向车外传输时空数据的器件或装置。具体而言,时空数据传感器分为空间位置类传感器、影像传感器和点云传感器三类。其中,空间位置类传感器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模块(GNSS)、惯性测量单元(IMU)等;影像类传感器涵盖单目、双目、多目摄像头以及深度相机等;点云类传感器则主要有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
此外,这两份征求意见稿还对存储数据、构图类数据、惯导类数据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范要求。业内人士指出,这些新规定不仅清晰界定了“时空数据传感器”和“时空数据传感系统”的定义,还为如何对“时空数据传感系统”进行安全审核申请以及所需准备的材料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从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只对电子导航系统进行强标规范。而如今,智能网联汽车的各种传感器越来越多,大家一直都在模糊中探索。所以,这份国家强标,有助于最终的智能网联汽车全面商业化,合法化,我们作为从业者,设计方案时也能有标准可依。”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中,重点主要是两项:
①哪些属于时空数据传感系统;
②由谁进行送检;
首先第一项,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定义为:
在智能网联汽车上,由参与时空数据处理的一系列采集模块、存储模块、向车外传输模 块等相关软硬件组成的系统。 一般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模块(GNSS)、惯性测量单元(IMU)、摄像头、激光雷达、远程 /车载通信模块(TBOX)、车载单元(OBU)等。
其次第二项,检测主体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集成者应向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检测。
也就是说需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进行产品送样。
以下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对时空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地理信息安全处理的基本要求。
时空数据的定义为:
智能网联汽车产生的具有时间、空间特征的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指直接或间接与地球位置相关联现象的信息。
同时,对哪些时空数据也进行了说明:
①此处的时空数据存储、使用、传输活动仅针对通过时空数据传感器收集的数据内容,不包含企业端通过下载获得的时空数据。
②车端功能所使用的时空数据采用“即采即用即抛”的处理方案,不进行车端非易失性存储或车外传输不属于标准范畴。
以下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自然资源部(国土)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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