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CAIPC | 德国大陆集团标准必要专利负责人 Michael Schlögl:汽车行业SEP许可和实施中的新兴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更好地推进汽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深化汽车创新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汽车知识产权合规管理,2024年5月15—17日,以“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赋能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为主题的2024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在武汉市成功召开。大会期间,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l)标准必要专利负责人 Michael Schlögl发表了精彩演讲。
德国大陆集团标准必要专利负责人 Michael Schlögl
以下为演讲实录:
大家下午好!我来自于德国大陆集团。今天要谈的是汽车行业SEP许可的问题。今天在这里讨论的都是我个人观点。首先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在汽车行业的一些经验,因为中国的汽车行业还没有加入Avanci,希望可以给中国的汽车制造商以借鉴。
首先,谈到标准必要专利的时候,想先谈一下基本的概念。实际上标准必要专利和其他的专利差不多,但是它是一种承诺。这个承诺会影响到SEP的选择,因为当进行标准化的时候,会有很多的同业竞争者一起选择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有很多的解决方法,从众多方案中进行选择一种,这就是标准化过程。标准化方案涉及到专利的时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被选择成为标准的技术专利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其中一个影响就是专利的不可绕过性。因为标准化的原因,绕过该技术方案的选项不存在了,许可的持有人需要给出相应的许可承诺。对于汽车行业来说,从来没有三方来获得这个许可。在英国有很多相关的诉讼,像刚刚日产嘉宾演讲里面提到的,有时候诉讼的结果是非常惊人的,包括在美国也一样。特斯拉也正在起诉,这也是在美国几年前就看到的。
所以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只有一方,比如Avanci这样的专利池。他们一方来做这个决定,那么一方如何去行使他相应的权利呢。我们以德国的一个案件为例,我觉得这可能对于中国的车企来说,是一个值得学习的经验,因为我知道很多中国的车企,也准备进入到欧洲市场。在开拓欧洲的市场过程当中,有很多涉及到SEP的案例。在IP Bridge和福特的案例当中,日本的NPE使用Avanci的模式,故意选择被侵权且可能有效的德国SEP来在德国起诉福特。
当然在德国这样的法律辖区,只能基于德国专利进行起诉。诉讼并不是为了合作,而是希望能够促成4G许可。诉讼的对象是一个美国的汽车公司,但最终所涉及的范围是福特全球的销售市场,涉案的专利是经过必要验证的。所有其他的这些诉讼,比如像Nokia和戴姆勒的诉讼,让我们有机会去证明很多专利的非有效性,然后同样也可以证明说,这个专利是非重要的。像这个涉案专利,我们很难去证明它的非有效性,所以福特没有任何其它的选择,只能够和IP Bridge协商许可协议。这是最适合的一个解决方案,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能够达成一个协商的协议,IP Bridge坚持和福特将许可扩大到全球的销售里面。福特没有办法,只能选择同意双边许可协议。
就我所知,双边许可协议是可选项。首先一个专利池它是没有任何替代项的。为什么可以选择双边,像大陆这样的企业,付Avanci这样专利池的许可,已经做了相应的准备,但是IP Bridge拒绝了双边的协商,同样也坚持Avanci模式。福特说单边的许可就已经够了。IP Bridge还是想要发出禁令,在禁令的压力下会带来很大很大的损失。最后福特没有办法只能同意和Avanci签署许可的协议。这就是德国的专利,也就是IP Bridge和福特公司之间的一个案例。
Avanci专利池在这起案件里面并没有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任何的非标准必要专利是不会产生这样一系列诉讼的,当德国的法庭想要用Avanci的这个模式,开始对禁令开始进行施压的时候,这仅对德国有效,因为现在许可的协议也涉及到很多国际的企业,也包括对于福特也是一样。所有的这些都也是基于善意许可认定,这实际上也是德国专利诉讼相应比较弱的一个点。
在这里我想跟大家讲的就是在德国,原则上来说要遵循欧洲联盟法院华为和中兴案的判例,平衡许可双方的利益和冲突,把双方行为是否FRAND的评估放在整个诉讼核心的位置。
相应的评估也就是获得许可意愿的评估,或者是潜在的被许可人意愿的评估是基于他的具体行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相关这个协商方的行为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或者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FRAND这个条款,比如是否拖延协商或者要求了太多的索赔等等,所以这个是在欧洲所面临的一个冲突,也就是德国联邦法院和欧盟法院之间的理解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地方,比如在德国我们是需要参照杜塞尔多夫相应的法案,他们在做Nokia的戴姆勒这个案件的时候所做出的一个裁决,同样德国的一些法院,他可能会削弱欧盟法院做出的华为和中兴案的判决。
在过去的五年我和很多的同事做过沟通,不仅仅是汽车行业的同事,包括很多其他的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同事,我问他们,有没有一个案例,就是潜在的被许可人向德国法院展示他的被许可意愿?他们说没有,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这样的案例。这也就带来Avanci的一个成功。Avanci和基本上所有西方的OEM签署了许可协议,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能接受这个费率,也是因为他们也都看到了德国的诉讼,也就是在Nokia和戴姆勒的诉讼,以及福特和IP Bridge之间的诉讼,结果告诉我们没有办法很好的做平衡,没有任何替代的选择方案,我们必须要签署这个许可协议。这主要也是迫于德国SEP诉讼风格的压力。
实际上Avanci的模式,实际上是由于禁令的压力来实施的。Avanci模式是一方做决定,而没有双方或第三方的参与。企业没有任何的意愿去进行任何商业的谈判,所以费率是一定的,相应的谈判不属于Avanci的一部分,所以Avanci只是强迫大家使用Avanci的这个模式。德国的法官也知道目前的情况并不是特别平衡的,现有的系统并不适用于解决FRAND纠纷,因为德国的法院不会做相应FRAND的决策。德国有个知识产权相关的杂志里面有写到:“德国式的专利侵权的诉讼,目前并没有提供一个适当的框架,以妥善解决关于使用受世界各地大量专利保护的行业标准的跨国争议。”现在就看到在UPC里面就看到了很多适用的案例,在UPC之前我们是有22个UPC的侵权案件,目前大概是有30个,而所有侵权的案件一共是90件。所以标准必要专利所占的比例大概是24.4%,这比例实际上是很高的。我们也能够看到SEP是很容易被诉讼,一个SEP所带来的影响比一个非SEP带来的影响要大得多。
欧洲的SEP法规是汽车行业不平衡的结果。现在中国的汽车制造商现在还没有被许可,就是没有进入Avanci专利池。但是目前为止,中国的汽车制造商来到欧洲的话,也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其中的一项可以吸取的经验就是任何的实施等到有诉讼出现的时候就太晚了,我想说的是我们要更积极一些,要主动出击来解决这些问题。当去侵权应诉的时候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可能就会比较困难了,而且获胜的机会比较低。Avanci许可可能是非常容易的方法,但也可能是最昂贵的方法。中国制造商面临的挑战,就是要找到另外的解决方案,以非常好或者合理的条件来获得许可。所以我想中国的制造商需要进行讨论并且形成方法,因为当面临诉讼的时候就太迟了。
这就是我想说的一些内容,等会儿我会参加圆桌讨论,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来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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