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欧盟强制要求重型车辆自2026年1月起安装EDR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发布EDR技术要求及测试程序征求意见稿
国内重型车辆是否也快要强制要求安装EDR了?
导读:
EDR事件数据记录仪已成为欧盟乘用车强制要求,而重型车辆从2026年1月7日起都必须安装EDR。
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重型车辆EDR的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标准征求意见稿。
联合国第169号法规-关于重型车辆EDR事件数据记录器认证的统一规定。
国标GB/39732-2020已要求乘用车配备。
征求意见
2024年5月21日卡车技术前线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法规草案,规定了安装在重型机动车辆上的EDR事件数据记录仪(Event Data Recorders)的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供公众评论。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
继欧盟委员会关于轻型车辆(M1和N1)EDR的授权条例(EU)2022/545之后,该法案将是关于EDR的第二项措施,规定剩余车辆类别M2、N2、M3和N3的要求。
欧盟EDR法规要求拓展至HDV
事件数据记录器(EDR)提高了事故研究和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重型机动车辆上强制安装EDR事件数据记录仪(Event Data Recorders)是(欧盟)2019/2144通用安全条例2(GSR 2)要求的新安全功能之一。
EDR的设计仅用于记录和存储碰撞前、碰撞中和碰撞后的关键碰撞相关参数和信息。这旨在提供更准确、深入的事故数据,使会员国能够进行道路安全分析并评估具体措施的有效性。
EDR已经成为欧盟新型乘用车和厢式货车的强制要求。
根据(欧盟)2019/2144的规定,从2026年1月7日起,所有新型M2、M3、N2和N3类车辆(即公交车、客车、重型卡车和牵引车)都必须安装EDR,从2029年1月1日起,属于这些类别的所有新车都必须安装EDR。
《通用安全条例》还要求委员会采用新型重型车辆的EDR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这些要求和程序必须在2026年1月前实施。
从本质上讲,该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法规草案要求重型车辆的EDR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关于重型车辆事件数据记录器的第169号法规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然而,条例草案也规定了一些关于数据检索、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附加要求。
欧盟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拟议重型机动车辆事件数据记录器欧盟法规
根据欧盟委员会关于轻型车辆(M1和N1)EDR的授权法规(EU)2022/545,本法规将要求扩展到M2、N2、M3和N3类车辆。EDR型式认证的测试程序和技术要求受联合国第169号法规的管辖,该法规应包含在第2019/2144号法规第4(5)条的适用要求列表中。
联合国第169号法规规定了EDR必须记录的数据元素、数据格式、数据捕获、记录、机载存储要求和数据生存能力(详细要求见下文)。为了确保数据保护,制造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操纵,通过标准化接口确保数据可用性,并实现数据匿名化。对数据检索、隐私和安全性的额外要求对于支持这些措施是必要的。
第二条 适用技术要求
1.车辆的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a) 联合国第169号条例;和
(b) 本条例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2.作为独立技术单元的事件数据记录器的型式认证应以符合联合国第169号法规第5.3段(介绍性段落)、第5.3.3段、第5.3.4段、第5.3.5段和第5.5段中规定的相同要求的独立技术单元为准。
3.如果机动车安装了作为独立技术单元认证的事件数据记录器,则该车辆及其事件数据记录器应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技术要求。然而,就第169号联合国法规第5段而言,它们应符合该法规第5.1、5.2、5.3.1、5.3.2和5.4段中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数据安全
1.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和存储的碰撞相关数据应通过遵守联合国第1555号法规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过渡规定、原始系列或其任何后续系列修正案来防止被操纵。
2.应保护在事件数据记录器上执行的软件更新,以合理防止其被泄露,并合理防止无效更新。
第四条 数据检索
1.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碰撞相关数据应可通过第(EU)2018/858号法规附件X第2.9点中提及的标准化数据链路连接器上的串行数据端口进行检索。如果串行数据端口在碰撞后不再起作用,则可以通过直接连接到事件数据记录器来检索数据。
2.车辆制造商应向型式认证机构提供有关如何访问、检索和解释事件数据的信息,并应型式认证机构的要求,向部件、诊断工具或测试设备的任何感兴趣的制造商或维修商提供此类信息。
3.车辆及其事件数据记录器的设计应使数据检索工具能够生成包含以下数据元素的事件报告:
(a) 根据联合国第169(b)号法规的要求,每个强制性数据元素——承载事件数据记录器的车辆的精确车型、变体和版本(包括安装的主动安全和事故避免系统)。
制造商应证明,在联合国第169号法规第5.4.1段中提及的冲击后,上述第(b)点中提及的数据可用。
4.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数据不可通过无需解锁车辆或使用工具即可访问的接口进行检索,也不可通过用于无线连接的车辆接口进行检索。
5.根据第1款提供的事件数据记录器的数据:
(a) 应以机器可读格式提供;
(b) 不得包括或与任何允许将这些数据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一起提供。
第五条 道路适应性试验的规定
为了对车辆进行定期的道路适应性测试,应能够验证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的以下特征:
(1) 在激活车辆主控制开关和任何灯泡检查后,通过可见的故障警告信号状态观察其正确的工作状态。如果故障警告信号显示在公共空间(可以显示两个或多个信息功能/符号,但不能同时显示的区域)中,则在进行故障警告信号状态检查之前,必须首先检查公共空间是否正常工作;
(2) 其正确功能和软件完整性,通过使用电子车辆接口,如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2014/45/EU号指令附件III第I节第(14)点6中规定的接口,在车辆技术特性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数据。制造商应确保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9/6217第6条的规定,提供使用电子车辆接口的技术信息。
第六条 对法规(EU)2019/2144的附件II进行了修订。
第7条 生效和申请日期
本法规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自2026年1月7日起适用。
本法规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联合国第169号法规-关于重型车辆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认证的统一规定
UN Regulation No 169 –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Event Data Recorders (EDR) for Heavy-Duty Vehicles [2024/1218]。
本法规旨在就M2、M3、N2和N3类机动车的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认证制定统一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机动车碰撞事件数据的最低收集、存储和碰撞生存能力。它不包括符合国家或地区级别要求的数据检索工具和方法的规范。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EDR以易于使用的方式记录对有效事故调查和安全设备性能分析有价值的数据,同时尽可能限制与事故无关的数据记录。这些碰撞数据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发生碰撞和受伤的情况,并有助于开发更安全的车辆设计。
缔约方可以但不必强制要求M2、M3、N2和N3车辆的EDR要求。
本法规适用于M2、M3、N2和N3(1)类车辆的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认证。
以下数据元素不包括在范围内:车辆识别号(VIN)、相关车辆详细信息、位置/定位数据、驾驶员信息以及事件的日期和时间。
如果车辆安装了原始设备制造商的传感器或系统,该传感器或系统设计用于提供5.3.1.3中所示的触发器或附件4“数据元素和格式”中规定格式的数据元素,则当传感器或系统运行时,必须以规定格式报告数据元素。
5.规格
对装有EDR的车辆的要求包括数据元素、数据格式和数据采集。
5.1.数据元素
5.1.1.每辆装有EDR的车辆应记录规定为强制性的数据元素,以及在附录4中规定的间隔/时间和采样率下规定的最低条件下所需的数据元素。
5.2数据格式
5.2.1.记录的每个数据元素应按照附件4表1的规定进行报告。
5.3.数据采集
当发生第5.3.1段中的任何触发时,EDR应捕获应写入非易失性存储器的数据。
EDR应将捕获的数据记录在车辆中,并且这些数据应根据第5.3.4段的规定保留在车辆中至少直到根据国家或地区立法检索到这些数据,或者根据第5.3.4.段覆盖这些数据。
EDR非易失性存储器缓冲区应容纳与至少5个不同事件相关的数据。
根据第5.1段的规定,EDR应根据以下条件和情况捕获并记录每个事件的数据元素:
5.3.1.触发数据记录的条件
如果满足或超过以下阈值之一,EDR应记录事件。可能会导致事件之间数据重叠的触发可以被排除在外。
5.3.1.1.突然减速:车辆速度以高于3.25 m/s2的速度变化,且变化持续超过该阈值至少0.7秒。
5.3.1.2.最后一次停止:如果以下任何一项适用,应激活触发器:
(a) 车速报告为0 km/h,持续20 s。
(b) 当车速报告为0 km/h时,以及
(i) 应用驻车制动系统,或
(ii)车辆主控制开关被停用。
如果车辆速度在至少6 s内未报告为24 km/h或更高,则应禁用由于阈值标准(a)导致的最后一次停车触发器的重新激活。
5.3.1.3.
安全系统的激活如下表所示:
5.3.2.锁定数据的条件
在所有辅助约束系统激活的情况下,应锁定事件存储器,以防止后续事件对数据的任何未来覆盖。
5.4.生存能力
5.4.1.附件4中列出的数据元素应能够以规定的格式检索,即使在碰撞后也是如此。因此,事件数据记录器应能承受车辆碰撞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惯性载荷,并安装在车辆中具有足够结构完整性的位置,以防止因正面和侧面碰撞而造成的物理损坏,从而阻止数据检索。为了证明这些能力,选项1或选项2适用于制造商的选择。
选项1:
EDR应能承受03附录9C或联合国第100号法规任何后续系列修正本中规定的严重程度的机械冲击。设备应仅通过为将事件数据记录器连接到车辆上而提供的预期安装件连接到测试夹具,且连接方向代表车辆安装。
EDR’s shall withstand mechanical shocks at a severity level as specified in the component test of Annex 9C of the 03 or any later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UN Regulation No 100. The devices shall be connected to the test fixture only by the intended mountings provided for the purpose of attaching the event data recorders to the vehicle and in an orientation representative of the vehicle installation.
EDR设备应安装在驾驶室/乘客舱中,或安装在具有足够结构完整性的位置,以防止物理损坏(机械完整性),至少在与上述机械冲击要求相对应的严重程度的正面和侧面碰撞中,避免物理损坏阻止数据的检索。对于驾驶室/乘客舱外的位置,应向技术服务部门证明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及适当的文件(如计算或仿真)。
选项2:
制造商证明,即使在受到第94号(附件3)、第95号(附件4)或第137号(附件三)联合国条例规定的严重程度的影响后,数据也是可检索的。
5.5.不可停用事件数据记录器。
附件4-数据元素与格式
GB/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2022年1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国内新生产的乘用车都被要求配备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vent Data Recorder)。
根据国标要求GB39732-2020,4.2数据记录要求,EDR记录的数据元素包括横向/纵向加速度,转向角度,挡位,发动机节气门位置,制动跻板位置,转向信号开关状态,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定速巡航系统状态,自适成巡航系统状态,防抱制动系统状态,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车速,发动机转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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