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欧盟发布针对eVTOL的全面政策规定
5月23日,欧盟执委会批准了针对eVTOL的总体政策规定(EU 2024/1111),由EASA具体实施,本规章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本规定只针对有人驾驶eVTOL,对此类eVTOL涉及的适航、运行、飞行员执照等所有现有规章进行了解读、补充和修订,是欧盟截至目前对eVTOL最全面、最基础、最重要的规定,可谓欧盟的eVTOL基本法。本规章的重点主要有:
对eVTOL进行了航规上的明确定义,从此以后,eVTOL在欧盟和EASA的文件中有了法定的正式名称VCA,而不称为eVTOL。本规则将eVTOL归入旋翼类(Rotorcraft)航空器类别下,此类别分为直升机(helicopter)和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TOL)-capable aircraft (能够垂直起降的航空器,简称VCA)两类。
其中对直升机的定义为:helicopter means a type of rotorcraft supported in flight chiefly by the reactions of the air on up to two power-driven rotors on substantially vertical axes (一种主要依靠空气对最多两个主要在垂直方向安装的动力驱动的旋翼的作用力而飞行的旋翼机)。
对VCA的定义为:“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TOL)-capable aircraft (VCA)” means a power-driven, heavier-than-air aircraft, other than aeroplane or rotorcraft, capable of performing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by means of lift and thrust units used to provide lift during take-off and landing;’(指除飞机或旋翼航空器以外的,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通过在起飞和降落期间提供升力的升力和推力装置进行垂直起降)。由此可见,VCA就是明确针对eVTOL类航空器。从此以后,eVTOL在欧盟和EASA的文件中有了法定的正式名称VCA。实际上,在EASA的正式文件中从未使用过eVTOL的名称,此前在适航规章中称为专用条件垂直起降航空器(SC-VTOL),但未进行明确定义。本文既然是该规定的解读,就与该文件保持一致,称为VCA。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各国航管部门其实都从没有在正式文件中使用过eVTOL这个名称。FAA在2022年将eVTOL归入21.17 (b)所属的“特殊类别”(special class),称为powered lift,在针对Joby和Archer的eVTOL发布的适航审定专用条件中就是“型号+powered lift”的形式来称呼。需要说明的是,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此类别还包括V22“鱼鹰”和阿古斯塔AW609这样的传统的倾转旋翼垂直起降飞行器,因此eVTOL其实在FAA截至目前还并没有专门的名称。而在欧盟的该规则中,VCA是与powered lift航空器并列的,因此可见,EASA对VCA和powered lift是分别对待的。
各国局方不使用eVTOL这个名称可能除了这个名词是由企业推广的原因以外,更重要的可能eVTOL这个名称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呼,很难从技术上进行严格界定。eVTOL的称呼来源于eVTOL的一个关键人物--Mark Moore。2009年,还在NASA担任工程师的Mark Moore撰写的一篇论文中首次使用了eVTOL的称呼,他在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尾座式单座eVTOL的设计概念。马克在NASA工作了三十多年,参与了多个航空技术创新项目,直接参与发起并领导了本世纪初NASA的通航小飞机交通应用(SATS)项目。当然,如果仅是Mark的这篇论文,eVTOL显然还不可能成为一个流行的名词。Mark Moore在2016年成功说服了优步的创始人兼时任CEO的卡兰尼克发起了Elevate城市空中交通项目,同年他离开NASA加入优步,成为优步UAM白皮书和eVTOL热潮的重要领军人物和推手。优步(Uber)公司于2016年10月发布了掀起eVTOL热潮的那份著名的城市空中交通白皮书,使用了eVTOL的名称,由此随着优步公司、摩根斯坦利等金融机构和eVTOL企业的使用和推广,eVTOL逐渐成为了此类航空器一个流行的称呼。马克2020年年中创立了Whisper Aero电动涵道公司,同年12月Joby收购Elevate项目后,马克从Elevate项目离职在Whisper Aero全职担任CEO。
让我们继续回到EASA的这份VCA规则吧。这份规则不仅仅是对VCA整机进行了定义,对使用VCA的运行场景也进行了定义,称为Innovative Air Mobility,简称IAM,为此专门在相关规章中增加了IAM的定义条款。IAM的定义为any operation with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TOL)-capable aircraft in congested and non-congested areas(在稠密和非稠密地区使用VCA进行的任何运行)。因此,此后EASA的正式文件中会使用IAM,而不会使用同样由优步提出并推广的城市空中交通(UAM)或随后由NASA扩展外延提出的先进空中交通(AAM)的称呼。对于业界来说,无论是VCA还是eVTOL,无论是IAM还是什么AM,基本含义应该都是相似的,不过一个名称的提出和定义涉及话语权,其推广和最终的接受程度也会体现谁能够拥有话语权和行业主导权,因此各家对名称和定义的激烈争夺也就不出奇了。
飞标方面,该规则明确了飞行员和基本运行条件。首先,这个规则是明确只适用有人驾驶VCA,不涉及无人驾驶自动飞行VCA。实际上,FAA和EASA对无人驾驶载客飞行器都非常谨慎,目前欧美主机厂里只有由谷歌创始人拉瑞佩奇创立、后与波音成立合资公司,再被波音全资收购的Wisk还在坚持无人驾驶路线,
该规则允许持有商照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飞行员驾驶VCA,也允许持有仪表飞行执照(IFR)的飞行员驾驶VCA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但对改装训练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具体参见文件引用和修订的现有规章。
该规则对现有规章的修订和补充非常详细,在此就不一一翻译列出了,全文下载:
https://www.easa.europa.eu/en/document-library/regulations/commission-implementing-regulation-eu-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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