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运动航空器及适航管理政策介绍
轻型运动航空器
轻型运动航空器通常指一类结构相对简单、操作较为容易、飞行速度和高度有限的小型航空器。它们一般用于娱乐飞行、飞行训练或个人短途交通等用途。与大型商用飞机相比,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重量更轻、尺寸较小,技术要求和运营成本也相对较低。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分类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最大起飞重量:例如可能规定不超过一定的重量限制。
速度限制:包括最大平飞速度等。
座位数量:一般为较少的座位。
动力装置:例如特定类型或功率的发动机。
失速速度:即飞机能够维持可控飞行的最低速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类标准需依据当地的航空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轻型运动航空器和通用航空飞行器主要有以下区别:
用途和应用范围:通用航空飞行器的用途更为广泛,包括商务飞行、医疗救援、农业作业、航拍测绘等多个领域;轻型运动航空器主要用于娱乐飞行、飞行训练和个人短途交通等相对较窄的用途。
性能和规格:通用航空飞行器的种类更为多样,性能和规格差异较大,包括较大型、航程较远、速度较高的飞机;轻型运动航空器通常较小、速度和航程相对有限。
技术要求和认证:通用航空飞行器的技术要求和认证程序往往更为严格和复杂;轻型运动航空器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相对简化。
运营成本:一般来说,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包括购买成本、维护成本和燃油消耗等;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运营成本通常较高。
飞行员资质:驾驶通用航空飞行器的飞行员通常需要更高级别的资质和训练;驾驶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飞行员要求相对较低。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等相关的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2.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制定。
3. 概述
3.1 定义
本咨询通告所述轻型运动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
(1)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i) 600 公斤(1,320 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ii) 600 公斤(1,320 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
(iii) 650 公斤(1,430 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120 节校正空速。
(3) 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120 节校正空速。
(4)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5 节校正空速。
(5) 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 座。
(6) 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7) 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 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 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重新定位起落架。
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3.2 背景
近年来,国际上各个适航当局为促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运行采取不同的适航管理政策,但是其共性在于接受公认的标准(美国试验和材料标准协会(ASTM)的标准)作为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运行和维修的标准,并且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件,允许其进行运动、个人娱乐和飞行培训的飞行活动。
为了促进我国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 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咨询通告,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可接受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的方法。
3.3 一般要求轻型运动航空器应满足CCAR 21中适用于限用类航空器的相关要求。
4.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
概述根据第21.25 条“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经型号合格审定颁发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
型号合格审定的申请应符合第21.15 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第21.17 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作为限用类航空器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其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的有效期为3 年。
4.2. 审定基础
对于按照限用类航空器进行合格审定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其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上所反映的“ 审定基础” 为CCAR 21.25 和AC-21-AA-2009-25,并注明适用的ASTM 标准。本咨询通告的附录1 列出了四种轻型运动航空器应满足的ASTM 标准。
当遇到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时,如果局方认为有必要,根据第21.16 条可以制定专用条件,并将专用条件列入TCDS 的“审定基础”中。
5.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审定
轻型运动航空器必须在CCAR-21 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生产批准系统下制造,生产批准系统应满足《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或者适用的ASTM标准。
6.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
轻型运动航空器如要获得第21.175 条规定的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必须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并在经局方批准的生产系统下制造。与其他航空器一样,局方使用AAC-231(04/2007) 表给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特殊适航证。轻型运动航空器按照《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进行适航审定。
7. 进口轻型运动航空器
如果出口国适航当局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书,则根据第21.29 条进行型号认可审定,颁发型号认可证,并且在型号认可证上注明等同于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限制其只具备获得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资格,不具备获得标准适航证的资格。
如果出口国适航当局不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书,则在与出口国适航当局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本咨询通告的第4 节、第5 节和第6 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
8. 标识和注册标记
CCAR-21 和CCAR-45 部中标识和注册标记的要求适用于作为限用类航空器进行适航审定的轻型运动航空器。
9. 适航指令
按照CCAR-39 的规定对作为限用类航空器进行适航审定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适航指令。
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应采取行动,解决在使用中所有因设计或生产质量缺陷引起的重大安全问题。如果局方认为有必要颁发适航指令,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则需根据第21.99 条的要求制定必需的服务通告。
10. 附则
10.1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10.2 本咨询通告自2009 年5 月5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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