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解读 | 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2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其中包括,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汽车车身领域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和 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以及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8385-2024《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19752《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以上国家标准均由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中心”)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达安中心已完全具备上述标准的试验能力。
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由达安中心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达安中心已完全具备上述标准的试验能力
修订背景中国成年人身高较十几年前显著增长。
部分商用车保险杠的表层材料由金属转向塑料。
随着汽车电子化发展,视野不再单一由传统视镜提供。
随着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对于道路安全需求的提升,外部凸出物标准需要同步修订。
国标委发【2021】21号文件,下达GB20182 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211256-Q-339)。
与GB 20182-2006的差异范围变更
不适用范围:后视镜修改为间接视野装置
适用的部件范围:离地高度不超过1.8m改为不超过2m
术语新增○ 保险杠
○ 保险杠覆盖件
○ 监控摄像机-监视器-录像设备
○ 监视镜
要求新增○ 保险杠覆盖件圆角半径要求
○ 监视镜圆角半径要求
○ 监控摄像机安装和圆角半径要求
同一型式○ 驾驶室顶部(含附件)离地高度
○ 驾驶室生产厂家和型号
○ 驾驶室外表面凸出零件
○ 保险杠或保险杠覆盖件
变更内容检测范围-离地高度
○ 不低于1.8m,变更为不低于2.0m
○ 可能涉及风窗刮水器、把手、商标等
保险杠覆盖件
保险杠非刚性外表面: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
监视镜和监控摄像机-监视器-录像设备
○ 两侧的监控摄像机离地高度小于2m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驾驶室最外表面50mm;
○ 车身外部的监视镜和监控摄像机,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
注:不适用符合GB15084-2022的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MS)。
同一型式判定○ 驾驶室顶部(含附件)离地高度相同或增加
○ 驾驶室生产厂家相同,且驾驶室型号相同或同一系列驾驶室长度相同或减少
○ 保险杠或保险杠覆盖件的形状、尺寸相同
○ 驾驶室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形状、尺寸相同
标准意义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通过规范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凸出高度、圆角半径等要求,在与行人等弱势道路使用者发生碰撞时能够有效降低行人受到的伤害。
本标准代替GB 20182-2006,与原标准相比,将范围中外后视镜修改为外部间接视野装置,与当前产品及GB15084-2022相适应;将适用车辆外表面的部件范围由不高于地面1.8米修订为不高于地面2米,与我国当前成年人身高相适应,并和联合国法规UN R61要求保持一致,有助于商用车全球化发展;新增了保险杠覆盖件的圆角半径要求,与当前商用车保险杠产品特点相适应;增加了监视镜和监控摄像机-监视器-录像设备技术要求,以适应当前辅助驾驶员视野和监视车辆安全的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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