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触电保护要求
2.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要求
3.防止非预期的车辆移动
4.氢气排放量的测定
2.3 REESS故障时的警告
当车辆处于主动驾驶可能模式时,若存在REESSS故障,车辆应向驾驶员发出警告。
“主动驾驶可能模式”是指当向加速踏板施加压力(或激活等效控制)或释放制动系统将导致电动传动系统移动车辆时的车辆模式。
当故障警告为光学警告时,故障报警信号在点亮时应足够亮,以便在白天和夜间驾驶条件下驾驶员都能清晰看到。
当推进系统转到“打开”位置时,或者当推进系统处于制造商指定的“打开”和“启动”之间的检查位置时,REESS的故障报警信号应被激活,以检查故障灯的功能(上电自检)。此要求不适用于公共空间中显示的信号装置或文本(即上电时仪表REESS故障信号灯点亮,仪表中间的文字弹窗在上电时不需要激活)。
2.4 REESS电量低时的警告
对于纯电动汽车(配备电动动力总成的车辆,电动动力总成仅包含作为动力能量转换器的电机和作为动力能量存储系统的可充电电能存储系统REESS),应在REESS荷电状态(SOC)较低时向驾驶员发出警告。报警阈值根据车辆制造商的工程经验进行确定,主机厂应确定首次提供驾驶员警告时REESS剩余能量的必要水平。
当故障警告为光学警告时,故障报警信号在点亮时应足够亮,以便在白天和夜间驾驶条件下驾驶员都能清晰看到。
3.防止非预期的车辆移动
3.1 首次启动警告
每次手动启动推进系统后,车辆首次进入“主动驾驶可能模式”时,应至少向驾驶员发出短暂指示。
但是,当启动时内燃机直接或间接提供车辆推进动力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是可选的(发动机工作的声音或震动作为报警信息)。
3.2 离座警告
当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如果车辆仍处于“主动驾驶可能模式”,应通过信号(如光学或声音信号)通知驾驶员。此外,对于除驾驶员外载客量超过22人的M2和M3类车辆,当驾驶员离开座位时,就应发出此报警信号。
然而,在离开车辆或驾驶员座椅时,内燃机直接或间接提供车辆推进动力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是可选的(发动机工作的声音或震动作为报警信息)。
3.3 插枪禁行
如果REESS可以外部充电,只要车辆连接器(充电枪、受电弓等)与车辆充电口物理连接,车辆就不能通过其自身的推进系统移动。
应使用车辆制造商指定的车辆连接器来证明这一要求。
上述要求仅适用于从固定充电点通过车辆耦合器(包括车辆连接器和车辆充电口),使用有限长度的充电电缆充电的车辆(不含可以边充电边行驶的无轨电车)。
3.4 行驶方向指示
车辆应向驾驶员指示驱动方向控制单元(前进、后退)的状态。
4.氢气排放量的测定
该测试应在所有配备开放式动力电池的车辆上进行。对于车辆的认证,如果REESS已根据本法规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并按照第2.1.1段安装,则可以省略此测试。
“开放式动力电池”是指需要重新加水并产生释放氢气到大气中的液体型电池。
氢气排放测试应按照本法规附件8中所述的方法进行。氢气取样和分析应符合规定。如果证明其他分析方法给出了等效的结果,则可以批准这些方法。
根据附件8中给出的条件,在进行正常充电的氢气排放测试时,5小时内的氢气排放量应低于125克,或t2小时内内的氢气排放量应低于25 x t2克。
根据附件8中给出的条件,在出现故障的充电器进行充电期间,氢气排放量应低于42克。此外,充电器应将这种可能的故障限制在30分钟内。
与REESS充电相关的所有操作应自动控制,包括停止充电。不得对充电阶段进行手动控制。
连接和断开电源或停电的正常操作不得影响充电阶段的控制系统。
重要充电故障应永久显示。一个重要的故障是在以后充电过程中可能导致充电器故障的故障。
制造商必须在《用户手册》中注明车辆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符合附件8中给出的系族定义的,授予与氢气排放相关的车辆类型的认证可以扩展到属于同一系族的不同车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