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热冲击和循环测试
在测试过程中,不应有以下迹象:
(a) 电解液泄漏;
(b) 破裂(仅适用于高压REESS);
(c) 排气(适用于REESS,开放式动力电池除外);
(d) 火灾;
(e) 爆炸。
电解液泄漏的证据应通过目视检查进行验证,而无需拆卸被测装置的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应使用适当的技术来确认试验是否导致REESS电解质泄漏。应在不拆卸被测装置的任何部分的情况下,通过目视检查来验证排气的证据。
对于高压REESS,根据本法规附件5B中规定的“基于部件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进行测试后测量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0Ω/V。
4.机械冲击
4.1 机械冲击测试
制造商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测试:
(a) 根据第4.1.1段进行的基于车辆的测试。或
(b) 根据第4.1.2段进行的基于组件的测试。或
(c) 上述(a)和(b)的任意组合,适用于不同的车辆行驶方向。
4.1.1 基于车辆的测试
根据联合国UN ECE R94法规附件3或UN ECE R137号法规附件3(正面碰撞)和UN ECE R95号法规附件4(侧面碰撞)进行测试,车辆上安装的REESS经过车辆碰撞测试后,符合4.1.3段的验收标准要求。
测试的环境温度和REESS的SOC应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如果配备高压电动动力传动系统的车辆根据联合国UN ECE R94号法规(04系列修正本或更高版本)或UN ECE R137号法规(01系列修正案或更高版)的正面碰撞和UN ECE R95号法规(05系列修正本)的侧面碰撞获得批准,则认为满足此要求。根据本段测试的REESS认证应仅限于特定车型。
4.1.2 基于组件的测试
(a) 火灾;
(b) 爆炸;
(c1)如果根据第4.1.1段进行测试,则电解液泄漏:
(i) 如果是水性电解质REESS:
从碰撞到碰撞后60分钟,REESS不应有电解液泄漏到乘客舱内,并且从REESS泄漏到乘客舱外部的REESS电解液体积不超过总电解液的7%,最大泄漏量为5.0 L。电解质的泄漏量可以通过收集后测定液体体积的常用技术来测量。对于装有制动液、有色冷却液和电解液的容器,应允许液体通过比重分离,然后进行测量;
(ii)如果是非水电解质REESS:
从碰撞到碰撞后60分钟,REESS不应有液体电解液泄漏到乘客舱、行李箱,也不应有液体电解质泄漏到车外。在不拆卸车辆任何部件的情况下,应通过目视检查验证此要求。
(c2)如果根据第4.1.2段进行测试,则电解液泄漏。
在基于车辆的试验(第4.1.1段)后,REESS应通过至少一个部件锚固、支架或将载荷从REESS传递到车身的任何结构保持与车辆的连接,位于乘客舱外的REESS不得进入乘客舱。
在基于组件的测试(第4.1.2段)后,被测储能系统REESS应通过其安装方式保留在试验台上,其组件应保持在其边界内。
对于高压REESS,被测装置的绝缘电阻应确保根据本法规附件5A“基于车辆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或附件5B“基于部件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在试验后测量的整个REESS的绝缘电阻,至少为100Ω/V,或者被测装置应达到IPXXB的防护等级。
对于根据第4.1.2段进行测试的REESS,应通过目视检查验证电解液泄漏的证据,而无需拆卸被测装置的任何部分。
4.2 机械完整性测试
本试验仅适用于拟安装在M1和N1类车辆中的REESS。
制造商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测试:
(a) 根据第4.2.1段进行的基于车辆的测试。或
(b) 根据第4.2.2段进行的基于组件的测试。
4.2.1 基于车辆的试验
制造商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测试:
(a) 根据第4.2.1.1段进行的基于车辆的动态测试。或
(b) 根据第4.2.1.2段进行的车辆特定部件测试。或
(c) 上述(a)和(b)的任意组合,适用于不同的车辆行驶方向。
当REESS安装在垂直于车辆中心线的最后平面到向前300mm之间的位置时,制造商应向技术服务部门证明REESS在车辆中的机械完整性性能。根据本段测试的REESS认证应仅限于特定车型。
根据联合国UN ECE R94法规附件3或UN ECE R137号法规附件3(正面碰撞)和UN ECE R95号法规附件4(侧面碰撞)进行测试,车辆上安装的REESS经过车辆碰撞测试后,符合4.2.3段的验收标准要求。
测试的环境温度和REESS的SOC应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如果配备高压电动动力传动系统的车辆根据联合国UN ECE R94号法规(04系列修正本或更高版本)或UN ECE R137号法规(01系列修正案或更高版)的正面碰撞和UN ECE R95号法规(05系列修正本)的侧面碰撞获得批准,则认为满足此要求。根据本段测试的REESS认证应仅限于特定车型。
4.2.1.2 车辆特定部件试验
附件9D中规定的挤压力的数值可替换为车辆制造商使用实际碰撞试验或模拟碰撞测试(如联合国国UN ECE R94或UN ECE R137号法规附件3中规定的模拟测试中获得的行驶方向上的数值,以及UN ECE R95号法规附件4中规定的模拟测试中获得的垂直于行进方向的数值)中得到的数据。这些力应得到认证机构的同意。
制造商可以在与认证机构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从替代碰撞试验中获得的力,但这些力应大于等于上述规定的力。
制造商可以定义保护REESS部件机械完整性的车辆结构。应将REESS安装到该车辆结构上,以代表其在车辆中的安装方式进行测试。
4.2.2 基于组件的试验
试验应按照本法规附件9D进行。
根据本段批准的REESS应安装在以下两个平面之间的位置:
(a)车辆前边缘后方420mm处垂直于车辆中心线的平面;
(b)车辆后边缘前方300mm处垂直于车辆中心线的平面。
安装限制应记录在制造商留档中。
附件9D中的挤压力可替换为制造商声明的值,其中挤压力应作为安装限制记录在制造商留档中。使用此类REESS的车辆制造商应在进行车辆型式认证的过程中证明,对REESS的挤压力不会超过REESS制造商声明的数字。此类力应由车辆制造商使用实际碰撞试验或合国国UN ECE R94或UN ECE R137号法规附件3中规定的模拟测试中获得的行驶方向上的数值,以及UN ECE R95号法规附件4中规定的模拟测试中获得的垂直于行进方向的数值来确定。这些力应由制造商和技术服务部门共同商定。
制造商可以在与技术服务部门达成一致情况下,使用从替代碰撞试验中获得的力,但这些力应大于等于上述规定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