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540/2014对电动车声学报警系统AVAS的要求
1.法规概述
2.对于装配AVAS的车辆的要求3.对于AVAS系统的要求
1.法规概述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的车辆声学报警系统AVAS (Acoustic Vehicle alerting System) 的要求。
“车辆声学警报系统AVAS”:指安装在车辆中的一个或一组组件,AVAS通过发出声音警报,降低与行人发生碰撞的概率,其主要目的是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车辆制造商应在2019年7月1日起的所有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新车型上安装符合本法规要求的AVAS。
车辆制造商应在2021年7月1日起在所有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新车上安装符合本法规要求的AVAS。
2.对于装配AVAS的车辆的要求
2.1 系统性能 如果AVAS安装在车辆上,则应符合第2.2和2.3点中提到的要求。
2.2 运行条件
(a)声音产生方法
AVAS至少应在车辆启动至20km/h的车速范围内和倒车期间自动产生声音。如果车辆配备了在上述车速范围内运行的内燃机,则AVAS不应产生声音。
对于具有倒车声音警告装置的车辆,AVAS不需要在倒车时产生声音。(b)开关
AVAS应配备一个开关,该开关应易于车辆驾驶员操作,以允许开启和关闭。重新启动车辆时,AVAS应默认处手开启位置。(上电自启动)
(c)衰减
AVAS声级可能在车辆运行期间衰减。
2.3 声音类型和音量
(a)AVAS产生的声音应是连续的声音,向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信息。该声音应易于指示车辆行为,并应与配备内燃机的同类车辆的声音相似。
(b)AVAS产生的声音应易于指示车辆行为,例如,通过与车速同步的声级或声学特性的自动变化。 (c)AVAS产生的声级不得超过配备内燃机并在相同条件下运行的M1类车辆的近似声级。
3.对于AVAS系统的要求
3.1 系统性能
AVAS应符合第3.2至3.6点规定的要求。
3.2 运行条件
(a) 声音产生方法
AVAS至少应在车辆启动至20km/h的车速范围内和倒车期间自动产生声音。如果车辆配备了在上述车速范围内运行的内燃机,则AVAS不应产生声音。 总体声级符合UNECE R138法规第6.2.8段要求且余量为+3dB(A)的车辆无需配备AVAS。 UNECE R138法规第6.2.8段规定的1/3频段要求和第6.2.3段中的频移要求不适用于这些车辆。
(车辆本身噪音就足以提醒车周的行人,就不需要装AVAS了,自然也就不需要测AVAS专属的1/3倍频段和频移测试。)
对于装有倒车声音警告装置的车辆,只要警告装置的倒车声音符合R138法规第6.2.2段的要求,AVAS就没有必要在倒车时发出声音。 应按照本法规附件3和R138法规第6.2.1.3和6.2.2.2款规定的方法测量被测车型产生的声音。
(b)开关 AVAS可以配备一种机制,使驾驶员能够停止AVAS(“暂停功能”)的操作,该功能易于车辆驾驶员访问,以便允许开启和关闭。如果安装了暂停功能,AVAS应在车辆重新启动时默认为开启位置。 此外,暂停功能应符合R138号法规第6.2.6段规定的要求。
(c)衰减 在车辆运行期间,AVAS声级可能会减弱。在这种情况下,AVAS声级应符合R138号法规第6.2.8段规定的要求。
3.3 声音类型和音量
(a)由AVAS产生的声音应为连续声音,向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正在运行的车辆的信息。该声音应易于指示车辆行为,例如,通过与车速同步的声级或声音特性的自动变化。该声音应类似于配备内燃机的同类车辆的声音。
以下规则应适用:
(i) 车辆行驶时产生的AVAS声音应符合R138号法规第6.2.1.1、6.2.1.2、6.2.1.3、6.2.2.1、6.2.2.2和6.2.3段的要求; (ii)根据R138法规第6.2.4段的规定,车辆在静止时可发出声音。 (b)车辆制造商可以为驾驶员提供从不同声音中进行选择的可能性,这应符合R138号法规第6.2.5段规定的要求。
(c)AVAS产生的声级不得超过装有内燃机并在相同条件下运行的M1类车辆的近似声级。此外,适用R138号法规第6.2.7段的要求。 (d)符合第3.2段(a) 点第二小节的车辆发出的总声级不得超过配备内燃机并在相同条件下运行的M1类车辆的近似声级。
3.4 测试轨道要求 如R138附录三中第2.1.2段所述,截至2019年6月30日,标准ISO 10844:1994可作为标准ISO 10844:2014的替代方案,以检查测试轨道的合规性。
3.5 型式认可证书
作为欧盟型式认可证书的附件,车辆制造商应提供以下任何文件:
a)根据UNECE R138号法规第5.3段所述的通信,按照该法规附件1中规定的模式进行。 b)根据本法规测量的AVAS产生声级水平的测试结果。
3.6 标记
AVAS的每个组件都应带有以下标记:
(a)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 (b)指定的识别号码。 标记应不可磨灭且清晰易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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