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汽车和具有纯电模式的混动车辆,由于采用电力驱动,相比传统燃油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要小得多。这种低噪音特性为城市环境带来了诸多好处,如减少噪音污染、提升居住舒适度等。然而,静音特性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传统燃油车在低速行驶或启动时,发动机会发出一定的声音,对行人起到预警作用。而静音车辆则缺乏这种天然的预警机制。
静音车辆在低速行驶或接近行人时,由于噪音小,行人可能难以察觉其存在,增加了碰撞的风险。特别是对于视力不佳、听力受损或注意力不集中的行人、骑行者来说,这种风险更高。
为了降低碰撞风险,避免行人因突然出现的电动车辆而受到惊吓。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法规,要求电动车辆在低速行驶时发出一定的声音,以提醒周围的人注意。如联合国的R138-AVAS、中国的GB/T 37153《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澳大利亚的ADR 113等法规。
中国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
早在2017年9月29日,中国便发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3.2中明确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向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此外,还有一项国家标准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M1和N1类的纯电动汽车、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GB/T 37153-2018规定了电动汽车低速行驶提示音的工作车速范围(0~20km/h)、声级限值、频率要求、声音类型以及暂停开关等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7153-2018要求低速提示音系统上电自启动,但因为是推荐性国标,并未强制,很多主机厂都没有照此执行。
欧盟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
欧盟2014年发布(EU)540/2014法规,用以规范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安装的汽车提示音系统,并于2017进行修订,从2019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销售的电动汽车,必须在2021年之前装配噪声发生装置,即车辆声学警报系统AVAS(Acoustic Vehicle alerting System),也被称为电动汽车低速行驶提示音系统。这一规定覆盖了已上市和正在销售的所有电动车型。
虽然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多方面(EU)540/2014与UN ECE R138不相协调,但由于欧盟是《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国,因此UN ECE R138和(EU)540/2014层在欧盟并行。
R138要求当车速低于20km/h时,AVAS将自动启动并发出警示音,以向周边交通环境提示电动车的存在,并且要求声音应接近内燃机汽车的噪声水平。而且禁止驾驶员的任何暂停功能(不允许关闭AVAS)。
美国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
美国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多年的讨论和修订。早在2010年,美国国会便要求出台类似的规定,但由于多重原因一直未被执行。直到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道路安全的需要,这一规定逐渐被重视并付诸实施。2018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基于SAEJ2889-1,发布了FMVSS141和推荐测试程序TP-141-00。
根据FMVSS141的规定:为了确保在低速行驶时,行人、骑车人和盲人等交通参与者能够感知到车辆的存在,从而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所有重量在4.5吨以下的四轮汽车,当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以不超过30km/h(或18.6mph)的速度行驶时,车辆必须发出警示音。
虽然NHTSA对低速提示音的音量和类型有具体的要求,但具体标准可能因车型和制造商而异。一般来说,提示音需要足够响亮以引起注意,但又不应过于刺耳或令人不适。此外,为了避免混淆和误判,NHTSA曾一度允许多种类型的提示音存在,但近年来为了统一标准和提高识别度,已取消了这一政策,要求所有电动汽车的提示音必须保持一致。
澳大利亚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
2024年1月17日,澳大利亚发布了静音车辆低速提示音法规ADR 113,该法规对特定车型(包括MA(M1)、MB(M1)、MC(M1)、MD1(M2)、MD2(M2)、MD3(M2)、MD4(M2)、ME(M3)、NA(N1)、NB1(N2)、NB2(N2)、NC(N3)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针对有纯电模式的车辆,ADR 113要求2025年11月1日之后的新车型及2026年11月1日之后的新车均必须强制搭载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系统AVAS,ADR 113与联合国法规UN ECE R138.01版本协调一致。
日本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
2016年10月,R138.00版本发布时,是允许AVAS功能暂停的。日本因提示音暂停功能而未选用R138法规,而是参考R138法规制定了日本的Nat.Reg.TRIAS43(7)Art.67.3法规。
2017年10月,R138.00进行了第2次增补,禁止了驾驶员的任何暂停AVAS功能。日本也最终认可了R138法规。日本政府要求自2018年3月起,新生产的电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必须安装车辆接近报警装置,且不允许暂停,以保障行人的安全。
加拿大对电动车低速提示音的法规要求:
2022年12月,加拿大参照UN ECE R138和FMVSS141制定了加拿大电动车低速提示音法规CMVSS141。
2023年1月4日起,每辆满载质量为4536 kg或以下的混合动力或电动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卡车、公共汽车和低速车辆应符合UN ECE R138或FMVSS141。
韩国也参考UN ECE R138修订版制定了韩国法规KMVSS53.3;智利则通过WTO声明引入了最小提示音标准,并认可FMVSS141或UN ECE R138。
各国对电动车辆低速报警音的法规要求体现了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的重视。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电动车辆在低速行驶时能够被周围人员注意到,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