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类”:
四轮车辆,空载质量不超过350kg(若为电动车,不包电池的质量),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5km/h,火花(正)点火发动机的发动机气缸容量不超过50cm³,或其他内燃机的最大净输出功率不超过4kW,或电动发动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4kW。
“L7类”:
除归类为L6类的车辆外,有四个车轮的车辆,其空载质量不超过400kg,用于运载货物的车辆空载质量不超过550kg(若为电动车,不包电池的质量),其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不超过15kW。
2.M类:四轮及以上载人车辆
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轮子并用于运载乘客的机动车辆,共有3种,分别是:
“M1类”:
用于载客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不超过八个座位。
“M2类”:
用于载客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还有八个以上的座位,最大质量不超过5吨。
“M3类”:用于载客的车辆,除驾驶员座位外,还有八个以上的座位,最大质量超过5吨。
M2和M3类车辆会进一步细分,除司机外,载客量超过22人的车辆分为三类:
“I类”:
建造有站立乘客区域的车辆,以允许乘客频繁移动(公交车)。
“Ⅱ类”:
主要为运载坐着的乘客而建造的车辆,并设计成允许在过道和/或不超过为两个座位空间的区域运载站立的乘客(比如限速60km/h的大巴车,有扶手,上公交公告)。
“Ⅲ类”:
专为运载坐着的乘客而建造的车辆(大巴车)。
M2和M3类车辆,除司机外,载客量不超过22人的车辆分为两类:
“A类”:
设计用于运载站立乘客的车辆;此类车辆有座位,并须有供站立乘客使用的设施(公交车,有扶手)。
“B类”:
非设计用于运载站立乘客的车辆;此类车辆没有站立乘客的设施(小巴车,无扶手)。
“铰接公共汽车或长途汽车”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铰接的刚性部分组成的车辆;每个部分的乘客舱相互连通,以便乘客可以在它们之间自由移动;刚性部分是永久连接的,因此它们只能使用通常只能在车间找到的设备来分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可分离但铰接的单元组成的铰接公共汽车或客车应被视为单一车辆。
对于设计为与半挂车(半挂车用牵引车)联接的拖车,车辆分类所要考虑的质量是牵引车行驶配平的质量,加上与半挂车传递给牵引车的最大静态垂直载荷对应的质量,并酌情加上牵引车自身载荷的最大质量。
"正常行驶车辆的质量"是指带车身和(如为牵引车)联接装置的空载车辆的质量,或如果制造商未安装车身和(或)联接装置(包括冷却剂、机油、90%的燃料、除用过的水以外的100%的其他液体、工具、备胎、驾驶员(75kg))的底盘和驾驶室的质量,对于公共汽车和客车而言,如果车辆内有乘员座椅,则需加上满载乘员的质量(75kg/人)。
N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轮子并用于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共有3种,分别是:
“N1类”:
用于运输货物且最大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车辆。
“N2类”:
用于运输货物且最大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车辆。
“N3类”:
用于运输货物且最大质量超过12吨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