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欧盟发布重型车辆事件数据记录仪(EDR)相关新法规
当发生汽车事故时,汽车厂商往往说车辆系统工作正常,用户难以佐证自己的主张,而第三方也很难进行验证。以下欧盟对EDR事件记录仪数据检索的要求,可以有效消除类似争议。
卡车技术前线消息,2024年10月2日,新的欧盟法规(EU)2024/2220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该法规规定了安装在重型机动车辆上的EDR事件数据记录仪(Event Data Recorders)的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
强制在重型机动车辆上安装事件数据记录仪(EDR)是(EU)2019/2144(通常称为通用安全法规2或GSR 2)要求的新安全功能之一。根据(EU)2019/2144的规定,从2026年1月7日起,所有新型M2、M3、N2和N3类车辆(即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重型卡车和牵引车)都必须安装EDR,从2029年1月6日起,属于这些类别的所有新车都必须安装EDR。
这项新的欧盟法规要求重型车辆的EDR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关于重型车辆事件数据记录仪的第169号法规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此外,(EU)2024/2220规定了EDR必须遵守的数据检索、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额外要求。
第1条 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858号法规(EU)第4条中定义的M2、M3、N2和N3类车辆。
第2条 适用技术要求
1.车辆的事件数据记录仪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联合国第169号条例(UN Regulation No 169);
(b)本条例第3、4和5条。
2.作为单独技术单元的事件数据记录仪的型式认证应符合联合国第169号法规第5.3段(介绍性段落)、第5.3.3、第5.3.4、第5.3.5和第5.5段中规定的相同要求。
3.如果机动车辆安装了作为单独技术单元认证的事件数据记录仪,则车辆及其事件数据记录仪应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技术要求。但是,关于联合国第169号法规第5段,它们应符合该法规第5.1、5.2、5.3.1、5.3.2和5.4段中规定的要求。
第3条 数据安全
1.事件数据记录仪记录和存储的与碰撞相关的数据应通过遵守联合国第155号法规-关于批准车辆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统一规定(UN Regulation No 155-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s to cybersecurity and cyber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2021/387])、其原始系列或任何后续系列修正案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过渡性规定来防止操纵。
2.应对事件数据记录仪上执行的软件更新进行保护,以合理防止其受到损害,并合理防止无效更新。
第4条 数据检索
1.事件数据记录仪记录的碰撞相关数据应可通过法规(EU)2018/858附件X第2.9点中提及的标准化数据链路连接器上的串行数据端口进行检索。如果串行数据端口在碰撞后不再工作,则应通过直接连接到事件数据记录仪来检索数据。
2.车辆制造商应向型式认证机构提供有关如何访问、检索和解释事件数据的信息,并应型式认证机构的要求,向任何感兴趣的部件、诊断工具或测试设备的制造商或维修商提供相关信息。
3.车辆及其事件数据记录仪的设计应使数据检索工具能够生成包含以下数据元素的事件报告:
(a)联合国第169号条例要求的每个强制性数据元素;
(b)承载事件数据记录仪的车辆的精确车辆类型、变型和版本(包括安装的主动安全和事故避免系统)。
制造商应证明,在联合国第169号法规第5.4.1段所述的冲击后,上述(b)点所述的数据可用。
4.事件数据记录仪记录的数据不得通过无需解锁车辆或使用工具即可访问的接口进行检索,也不得通过用于无线连接的车辆接口进行检索。
5.根据第1段提供的事件数据记录仪数据:
(a)应以机器可读格式提供;
(b)不得包括或与任何允许将这些数据与自然人联系起来的信息一起提供。
第5条 车辆性能测试规定
为了对车辆进行定期道路性能测试,应能够验证事件数据记录仪系统的以下特征:
1.通过在激活车辆主控制开关和任何灯泡检查后观察故障警告信号状态,确定其正确的操作状态。如果故障警告信号显示在公共空间(可以显示两个或多个信息功能/符号的区域,但不能同时显示),则必须在故障警告信号状态检查之前首先检查公共空间是否正常工作;
2.通过使用电子车辆接口,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45/EU号指令附件三第I节第(14)点规定的电子车辆接口,在车辆技术特性允许且提供必要数据的情况下,确保其正确功能和软件完整性。制造商应确保根据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9/621(6)第6条提供使用电子车辆接口的技术信息。
第六条
第2019/2144号法规(欧盟)修正案
第2019/2144号法规(EU)附件二根据本法规附件进行了修订。
第七条 生效和适用日期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自2026年1月7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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