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抬头显示新法规FVA(下)
1.背景&范围
2.术语定义
3.技术要求
4.警告、突出显示和信息示例
3.技术要求
3.1 显示的信息
3.1.1 FVA显示的信息应与驾驶相关或与操作相关或两者兼而有之,并符合第3.1.2段的要求。除非车辆停车或由智驾系统(例如满足R157的L3级自动驾驶ALKS)执行动态驾驶任务(DDT)。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显示非驾驶相关或非操作相关信息,则该信息应在智驾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500ms内消失。 根据本法规,即使来电信息被认为与驾驶无关,也可以显示。
3.1.2 静态信息只能显示在区域2,而非静态信息可以显示在区域1和2。
3.1.3 任何UN法规规定显示的驾驶员信息,不得被FVA系统提供的信息所取代。应允许通过FVA系统复制此类信息。
3.1.4 FVA信息允许显示的区域如下:
FVA信息区域1区域2警告或突出危险交通情况允许允许警告或强调可能受到影响的弱势道路使用者VRU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动物)允许允许保持与周围道路使用者和基础设施距离的信息允许允许寻找正确车道的信息(如向左/右换道)允许允许维持正确车道和遵循道路指示的信息(如直行、左转、右转、禁停、限速等)不许允许支持驾驶员设置FVA的信息允许允许其他需要驾驶员立即采取行动或注意的(向驾驶员发出的)警告和信息允许、最多6s允许其他需要驾驶员采取行动或注意的(向驾驶员发出的)警告和信息不许允许驾驶或操作相关的静态信息不许允许结构信息分割不许允许
上述涉及区域1和2的非静态信息,涉及区域2的静态信息的示例在第4章中给出。
3.1.5 FVA系统的安全概念应解决“可以显示的信息量”或/和“外观”与外部环境约束之间的联系,目的是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时不会使驾驶员过度紧张。
3.1.6 驾驶员应能够根据第3.1.4.段调整显示的功能内容或信息量或两者兼而有之。“需要驾驶员立即采取行动或注意的警告和信息”除外。当车辆主控制开关再次激活时,FVA系统的初始设置应为下电前的最后设置(下电记忆)。如果有任何个人设置可用,也可以选择使用。
3.1.7 车辆制造商应证明FVA不会造成额外的分心和不必要的遮挡。为了证明符合这一高级要求,制造商应提交以下文档供型式批准:
使用功能安全标准(如ISO 26262)和预期功能安全标准(如ISO 21448)进行安全性风险降低分析,该分析记录了分心和遮挡对车辆乘员造成的风险,并记录已识别和实施的风险缓解/降低的功能或策略。
为了判断FVA的影响,在分析中需要考虑可能与FVA相互作用的其他系统(例如,前照灯投影辅助、对向来车灯光干扰等)。
3.1.8 FVA在区域1中显示的符号和图形(非静态信息),将在其显示的基本条件不再存在时消失。
3.1.9 视觉辅助设备显示来自FVA外部的信息(例如,手机上的导航信息)时,该显示应符合制造商在型式批准留档中描述的预期内容(例如显示的:内容、时间、外观、尺寸和颜色)。制造商应向技术服务部门证明:其FVA系统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3.2 遮挡
FVA的目的应是:遮挡最小化。
3.2.1为了评估可能的遮挡程度,只应考虑不透明像素。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视为符合此要求:
对于区域1:
(a)最大不透明像素不超过FVA显示区域1的50%;并且 (b)当根据下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在最坏情况下(例如考虑重叠信息) 显示符号的不透明像素,覆盖基本图形(2.6°高、0.8°宽的矩形)的表面不超过50%。
基本图形(2.6°高、0.8°宽的矩形)代表距离驾驶员眼点22m远的一个直径0.3m、高1m的圆柱。
在计算视觉信息覆盖基本图形的比例时,应检查挡风玻璃透明区域内的所有位置的基本图形。
对于区域2:
(a)不透明像素覆盖的面积不超过66°²;或 (b)符合区域1的规定,不超过50%;或
(c)该信息符合UNECE R125.03系列修正案。
区域2中50%的限制确保了除了符号的覆盖标准之外,还应避免信息的积累;这旨在防止系统错误,但也针对FVA系统中显示的多个动态对象(例如,许多行人同时过马路),防止每个对象都被突出显示,填满了可用FVA显示区域的50%以上。 3.2.2 除了自动亮度调节外,驾驶员还可以手动调节FVA的亮度。
3.3 停用
3.3.1 驾驶员应能通过直觉操作轻松关闭FVA。它应由至少一个手动操作组成,最多连续两个步骤。直觉操作(例如双击、滑动和按压)被视为单个步骤。当车辆处于UNECE R158法规中规定的倒车事件时,此规定(即最多连续两步) 不适用。此停用不适用于倒车事件中使用的视野辅助FVA。
3.3.2 作为安全方法中考虑的已识别风险,FVA系统如果发生影响视觉信息的故障,FVA应自动停用或恢复到安全状态。
3.4 目标区域 区域1和区域2的x值使用如下方法描述和确定。
x=arctan (h/70)
X的单位为°,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驾驶员眼点DEP距离地面的高度h,单位为m,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x"值取70m是根据本法规非正式工作组一次讲习班期间进行的研究得出的。与UNECE R125法规相比,本法规中,S区的上边界以-1°的固定角度界定,这样,区域2中静态信息的位置始终位于同一视野中,与车辆车设计无关。
3.4.1 尽管有第3.4段的规定,M2和N2类(源自UNECE R125法规批准的M1或N1)车辆也可以使用调整后的目视参考点来计算x值。 3.4.2 区域2的下限由UNECE R43法规所述挡风玻璃上不透明遮蔽区域的最高可能上限界定。3.5 符号和外观
关于符号的使用和颜色外观,参见UNECE R121法规和ISO 2575:2021《道路车辆 控制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用符号》。 经UNECE R121法规批准的车型被视为符合3.5段的要求。
3.6 技术服务或型式认证机构或两者均可同意使用替代测试程序(例如仿真测试),以验证是否满足第3.5段的要求。
3.7 2026年9月1日之前经UNECE R125.02系列修正案批准的M1和N1类车辆类型被视为符合第3.5段的要求。
3.8 当系统所投射的可视信息是可调节的时,可视信息应放置在制造商指定的正常位置,否则应放置在调节范围界限的中间位置。
4.警告、突出显示和信息示例
区域1和区域2中可显示的非静态视觉信息的示例(非详尽)如下表所述:
FVA信息 | 例子 |
警告或突出危险交通情况 |
紧急刹车或其他紧急情况; 转向操纵中的对向来车; 即将到来的交通拥堵、车辆故障和道路状况;切入/切出本车道的车辆; |
警告或强调可能受到影响的弱势道路使用者VRU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动物) |
行人; 自行车骑行车; 过马路的人; 盲道使用者或被其他物体覆盖的道路使用者;动物; |
保持与周围道路使用者和基础设施距离的信息 | 车辆(从前面、侧面、后面测量到的)距离街道/车道边界的距离;车道保持辅助、距离保持辅助、变道辅助、即将到来的限速 |
寻找正确车道的信息(如向左/右换道) | 导航信息突出显示停车线和人行横道; |
支持驾驶员设置FVA的信息 | 在调整期间突出显示相应视觉信息的位置和边缘; |
其他需要驾驶员立即采取行动或注意的(向驾驶员发出的)警告和信息 |
接管请求或/和脱手报警; 车辆或其系统的安全相关故障而要求立即停车; 安全相关故障要求立即关闭系统;操作相关警告。 |
区域2中可显示的静态视觉信息的示例(非详尽)如下表所述:
FVA信息例子驾驶任务相关的静态信息车速表、ADAS状态或设置、限速设置、油门或变速器控制、语音模式符号、语音识别维持正确车道和遵循道路指示的信息(如直行、左转、右转、禁停、限速等)静态方向指示(如静态箭头、到目的地的距离和时间)、静态限速其他需要驾驶员采取行动或注意的(向驾驶员发出的)警告和信息燃油指示灯、机油油位、胎压指示灯、来电提醒结构信息分割边框线、信息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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