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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即将生效!欧盟非道路机械认证批准和市场监督法规即将发布

2024-12-19 09:56:11·  来源:卡车技术前线  
 

2024年12月16日卡车技术前线消息,欧盟理事会(Council)今天通过了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NRMM:non-road mobile machinery)的批准和市场监督的规定,该规定协调了需要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自走式机械的安全要求,包括割草机、收割机或推土机。这是决策程序的最后一步。即将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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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机械的统一市场

今天通过的条例将迄今为止在国家一级立法的安全措施统一在一套规则中。该法规提出了一种简化的一步程序,考虑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特征。制造商和分销商只需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一次批准,机器就可以在所有欧盟国家被接受。用户(如租赁公司)将受益于合规成本的降低,他们将更容易在不同国家使用和转售机器。反过来,驾驶员将受益于确保整个欧盟高水平道路安全的协调规则。

成员国的作用

虽然今天通过的法规协调了27个成员国的现有规则,但成员国将保留限制某些机器流通的权力(即当这些机器完全自动化时,当它们的尺寸太大,可能会妨碍机动性或太重,以至于机器可能会损坏道路或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时)。如果授予特定机械的型式批准不符合规定,成员国也将能够采取措施(即他们可以拒绝承认)。

小批量生产商(每个成员国每年少于70台)将免于申请欧盟型式批准。    


下一步

经议会今天批准,该法案已获通过。

经欧洲议会议长和理事会主席签署后,该条例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将于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3年后,它将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背景

2019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欧盟层面协调要求可以节省18%-22%的合规成本(每年约338万欧元的行政成本)。总体而言,该规定可能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节省高达8.46亿欧元。

欧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产值估计为125亿欧元。该行业是全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重要生产商和强大出口商。在年产值中,42%出口到非欧盟国家,54%在欧盟内部交易,而只有4%在生产所在的欧盟国家销售。

2023年3月30日,欧盟委员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批准和市场监督在公共道路上流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条例的提案,并修订了第2019/10201号条例(欧盟),该条例旨在为非道路移动机器在公共道路的流通制定统一的道路安全要求。

安理会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了其谈判任务,两名共同立法者(安理会和议会)于2024年2月21日达成了一项临时协议。  

欧盟公报尚未发布,以下为之前提案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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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部分内容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是指属于指令2006/42/EC范围内的任何自行式移动机械,其设计或构造目的是执行工作。

本条例应涵盖拟在公共道路上流通且自[本条例适用日期]起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无论它们是由在欧盟成立的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新型非道路移动机器,还是从第三国进口的新型或二手非道路移动设备。

为了尽量减少人员受伤和道路基础设施损坏的风险,当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应制定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应包括与道路安全有关的主题,如车辆结构完整性、最大设计速度、限速器、限速装置和速度计、制动装置、转向、视野以及质量和尺寸。技术要求应考虑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械功能和道路使用功能之间的差异。本法规应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无论其推进系统如何(例如电动或混合动力)。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既可以有司机,也可以没有司机,技术要求还应涵盖道路上使用的自动驾驶系统。    

为确保法律确定性,有必要澄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1020号条例(EU)9中规定的欧盟市场监督和控制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的规则适用于本条例涵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本条例技术要求所涉及或涵盖的方面,从而修改该条例的附件一,以便在该附件中列出本条例的参考文献。


Article 1

1.本法规规定了欧盟型式认证和欧盟个人认证的技术要求、行政要求和程序,以及在公共道路上流通的所有新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上市。

2.本条例还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监督的规则和程序。   


Article 2范围

1.本法规适用于投放市场并打算在公共道路上流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U类车辆”),无论是否有驾驶员。

2.本条例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最大设计速度超过40km/h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aa)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6公里/小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b) 配备三个以上座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驾驶员座位;

(c) 指令2006/42/EC第2(a)条中定义的机械,主要用于运输一个人或多个人或动物,或除执行工作所需的仪器或辅助设备以外的任何货物,工作产生的或必要的材料,或施工现场运输的材料;

(d) 仅属于第167/2013号法规(EU)、第168/2013号条例(EU)和/或第2018/858号法规(欧盟)范围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辆、拖拉机、拖车、两轮或三轮车辆、四轮车和可互换牵引设备;    

(e) 在[本法规的适用日期]之前投放市场、注册或投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于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商可决定申请欧盟型式认证、欧盟单独认证或遵守相关国家立法(如适用)(apply for the EU type-approval, the EU individual approval or to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national legislation):

(a) 每个成员国每种类型的装置数量每年不超过50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b) 制造商负责在道路上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原型,以执行特定的测试计划,前提是它们是为此目的专门设计和建造的;

(c) 主要用于采石场、港口或机场设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d) 为民防、消防和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部队设计、建造或改装的车辆。

(7) “欧盟型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一种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本法规相关规定的认证;

(7a)“欧盟单独认证individual approval”是指认证机构对特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无论是否独特)满足本法规相关规定的认证;


制造商的一般义务

1.制造商应确保其投放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已获得欧盟型式认证的类型,并且是按照该类型设计和制造的。

2.制造商应确保其投放市场的欧盟型式批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本法规要求的法定铭牌和标记,该机械附带的合格证书以及用户的文件、信息和说明已按照本法规的要求制定。。

3.为进行市场监督,在欧盟以外设立的制造商应指定一名在欧盟内设立的代表,该代表可以是第17条所述的代表或另一名代表。制造商的市场监督代表应按照第8条的规定执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任务。    

4.制造商应在其非道路移动机械上,或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在其包装上或在该机械随附的文件中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到的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地址应标明可联系制造商的单一地点。联系方式应使用最终用户和市场监督机构易于理解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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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5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技术要求

1.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设计、建造和组装应尽量减少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对机械周围区域的居住者和其他人造成伤害以及对道路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风险。

2.委员会有权根据第467条通过实施授权法案,该条涉及就第1款规定的以下要素的要求制定详细规则:

(a) 车辆结构完整性;

(b) 最高设计速度、调速器、限速装置和速度表;

(c) 制动装置;

(d) 转向;

(e) 视野;

(f) 挡风玻璃雨刷器;

(g) 玻璃及其安装;

(h) 间接视觉装置;

(i) 照明和照明装置;

(j) 道路位置的车辆外部和附件,包括工作设备和摆动结构;    

(k) 声音报警装置及其安装;

(l) 加热系统、除霜和除雾;

(m) 车牌空间;

(n) 法定铭牌和标记;

(o) 尺寸;

(p) 质量,包括最大道路装载质量;

(q) 燃料箱储能系统;

(r) 轮胎;

(s) 倒车档;

(t) 轨道;

(u) 机械联轴器;

(v) 驾驶员和其他乘客的座位和约束系统;

(w) 道路使用操作手册;

(x) 操作员对道路使用的控制;

(y) 道路信息、警告和标记。;

(z) 驾驶员辅助系统、自动和远程操作的驾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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