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符合要求的车企可申请产品准入自我检验

2024-12-24 07:55:34·  来源:中国汽研政研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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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在汽车领域提出的产品准入自我检验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告》管理,缩短产品准入周期,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行业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汽研政研咨询中心结合前期研究和调研基础,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供行业参考。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出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在汽车领域,2023年8月,国家认监委首次在汽车领域提出自检自证试点,发布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在汽车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提出以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为试点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改革。

随着主要汽车企业不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以及面临产品准入检验周期长等问题,在《公告》管理领域推动自我检验也符合行业发展需要。7月10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完善后,该文件正式印发。

《管理办法》施行后,企业经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利用满足条件的自有实验室开展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用于申请车辆产品准入。不仅能缩短产品准入周期、降低准入成本,还能充分利用企业自有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促进行业检验检测水平提升。

《管理办法》的施行并不是放宽对车辆产品质量的要求,而是进一步压实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为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同时,主管部门也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机制。

二、《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一)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申报企业条件分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需满足的必要条件,二是检测能力要求。

企业需满足:1)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2)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3)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检测能力需满足:1)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2)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足上述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变化

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条例

最新进展

变化点

第五条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条件约束

对于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

第八条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还应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

对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新增集团申报承诺书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取消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按照《公告》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  第50号领)等要求开展自我检验

取消了企业应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实际执行要求未变

第十四条

当发现检验能力不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自我检验

将“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调整为“检测能力不满足自我检验要求”

第十五条

1.  企业应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理;

2.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置

1.将“加强车辆产品质量管理”调整为“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理”

2.将“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调整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一致;在完成检验后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况。

将本条中“检验检测”调整为“检验”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增加“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开始施行时间

检测项目适用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删除“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三)可申请的自我检验项目

《管理办法》中,自我检验项目涉及15项标准,主要涉及乘用车的一般安全检验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行评估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车型、检验项目等进行调整。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GB 11562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2、GB 1508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3、GB 11555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4、GB 15085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5、GB 15082

汽车用车速表

6、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7、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8、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9、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0、GB 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11、GB 30509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12、GB 11568

汽车罩(盖)锁系统

13、GB 19239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14、GB 32087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15、GB 15740

汽车防盗装置


三、企业建议

《管理办法》施行后,符合条件的乘用车企业可以申请自我检验。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企业检测能力摸底评估工作。申报前车企应针对自身的基本条件和检测能力进行摸底评估,判断有哪些检测认证项目符合申报要求,不符合项目缺失哪些必要条件。

二是做好申报准备和能力提升工作。针对符合条件的检验项目进行梳理、准备申报,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评估能力提升的投入成本和价值,进而判断是否需要通过建设该项能力的必要条件进行增项申请。

三是做好产品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强车辆产品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文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保障符合CNAS资质认定,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检测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中国汽研政研咨询中心将继续围绕自检自证、沙盒监管、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等车辆产品准入管理工作开展研究,并为车企及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单位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助力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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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国汽研政研咨询中心是公司四大平台中心之一,围绕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和服务化,立足汽车政策法规、前沿技术、产业地图、企业战略、商业模式、产业链、国际化等领域,致力于做精政府服务、做强高端咨询、创新行业平台,努力建设具备世界影响力的国内一流技术型综合性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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