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六排放法规修订稿的九个关注点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修改单的意见,国六排放法规将迎来重大修订。
修订稿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①修订失效措施的定义及管理要求
国六法规已禁止使用失效措施。对于失效措施的定义和范围,本次修改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
一种装置或策略,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的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海拔、进气歧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等运行参数,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控制效果降低;或识别试验条件,激活、调整、增加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下列除外: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安全行驶所需要的措施;
(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措施排放增加辅助排放控制装置,即指通过审核的AECD, AECD表示任何用来测量温度、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箱、进气歧管真空度或者其他参数以激活、调整、延迟或者中断排放控制系统中任何部分的工作的装置或策略。生产企业应对所有 AECD 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在I型、II型、Ⅲ型、Ⅳ型、Ⅵ型和Ⅶ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排放控制系统影响与本标准规定的试验中相应条件下效果相当的措施。
---现行法规虽然禁止使用失效措施,但对某些类似措施又进行豁免,导致出现有企业通过识别车辆处于测试环境来触发低排放控制策略的监管漏洞。修订稿有关失效措施的重新定义及管理要求修订,将规范此类监管问题。
②加严对试验样车的封存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或检测机构应委托检测机构将型式检验样车封存1年备查,1年后将样车ECU封存备查,检测机构应做好相关封存记录。除车辆必要的维护保养外,封存备查期间不得对检验样车和 ECU 进行任何调整。
---不再允许企业自行封存试验样车,避免企业私自调整样车及 ECU 用于其他用途或报废处理,进而导致事后监管环节无法有效溯源确认的情形。
③新增PHEV一致性要求
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对于 OVC-HEV,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在电量保持模式和电量消耗模式各试验循环下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 1.1 倍,或三辆车在电量保持模式下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的平均值不小于限值,则判定 I 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PHEV车型 CS模式任一循环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应小于限值的 1.1 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 CD 模式污染物只要不超过限值 1.1 倍即可,不考核平均值。
④新增混合动力汽车型式检验扩展要求
扩展条件需满足: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串联、并联、混联、是否有外接充电模式、是否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相同;储能装置单体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储能装置总成总标称电压、总标称容量相同;驱动电机/发电机的型号、位置、数量、生产企业相同;控制系统(整车控制器、车载能源管理系统、驱动电机控制器等)软件和硬 件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冷却型式相同。
---完善管理要求。
⑤修订RDE一致性要求
增加RDE试验重复性测试相关参数,若第一辆车未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追加两辆样车均满足要求,则判定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尽量复现第一辆车RDE不达标的情况,确保结果判定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⑥新增每月上报工作要求
生产企业应详细记录排放质保相关部件(见附录A中附件AB)的索赔、修理以及维修过程中记录的OBD故障的相关信息,相关部件和系统的故障频率和原因也应详细记录。故障维修率超过4%的部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每月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所有车型的排放质保件质保期索赔、质保期修理和维修过程中记录的 OBD 故障相关信息等数据,应详细描述与排放相关的部件和系统故障的频率和原因。
---新增按月上报排放质保件对应索赔、修理以及维修过程中 OBD 故障信息的工作要求,避免企业漏报、瞒报甚至不统计故障率。
⑦新增 CAL ID 和 CVN 数据管理要求
在进行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Ⅵ型、Ⅶ型试验期间, 试验样车的 CAL ID(软件标定识别码) 和 CVN(软件标定验证码) 数据应保持一致。耐久试验期间车辆的(包含排放耐久车辆、蒸发耐久车辆、加油排放耐久车辆) CAL ID 和 CVN 数据应保持一致。
车辆完成信息公开前,生产企业应对排放或 OBD 系统产生影响的所有关键诊断或排放电子动力控制单元的 CAL ID 和 CVN 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首次备案时应包括型式检验期间试验样车的 CAL ID 和 CVN。
若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商对控制软件调整,则更新后的软件版本应创建一个全新的 CAL ID 和 CVN,并于装配新软件版本的车辆出厂前、已售车辆软件升级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备案,说明控制软件调整是否对排放产生影响,对排放和 OBD 系统产生影响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更新后的排放和 OBD 系统仍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防止企业采用不同标定软件分别应对不同型式检验测试项目,或在车辆完成信息公开后私自篡改软件标定导致实际排放控制效果降低或失效的情形。
⑧新增试验车辆驾驶模式要求
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Ⅱ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IV 型试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VII 型试验)增加:试验时应采用主模式行驶。对于没有主模式的车辆,应按照与 I 型试验相同的驾驶模式行驶。
---保证试验规范性,增加试验的可重复性。
⑨补充加油测试中 I 型试验超标判定规则
Ⅶ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若三辆车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Ⅶ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则判定Ⅶ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Ⅶ型试验中的Ⅰ型底盘测功机试验结果不小于限值的 1.1 倍,则判定Ⅶ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Ⅰ型底盘测功机试验不需满足排放平均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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