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乘用车AEB的要求
2022年10月26日,韩国发布《国土交通省第 1155号法令》,该法令要求乘用车和满载质量≤3.5吨的商用车应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2023年1月1日起应安装检测前方车辆的紧急自动制动系统; 2025年1月1日起应安装检测前方行人和自行车的紧急自动制动系统。 乘用车和满载质量≤3.5吨的商用车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结构及性能应满足《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性能及标准规定》附表7-9的标准要求。
附表7-9要求如下:1.结构要求
(1)系统阶段划分
AEB系统分为两个阶段:
a.警告阶段:在预计与前方行人、自行车或车辆发生碰撞时,向驾驶员提供碰撞危险警告。
b. 紧急自动制动阶段:在碰撞不可避免时自动启动制动装置。
如果碰撞危险不再存在,两个阶段的操作可以停止。
(2)警告方式
在警告阶段,必须同时使用两种或以上的警告方式(听觉、触觉或视觉)向驾驶员提供碰撞危险警告。
(3)警告时间要求
针对前方车辆:在紧急制动阶段开始前0.8秒,必须向驾驶员发出碰撞警告(除非无法预测碰撞,比如别车/加塞)。
针对行人:当检测到以5km/h速度横穿道路的行人时,必须在紧急制动阶段开始前发出警告。
针对自行车:当检测到以15km/h速度横穿道路的自行车时,必须在紧急制动阶段开始前发出警告。
(4)紧急制动阶段 当检测到即将发生碰撞时,AEB系统必须产生至少5m/s²的减速度控制信号,以启动车辆的主制动装置。
(5)工作速度范围
AEB系统必须在以下速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针对前方车辆:10km/h至60km/h。
针对行人:20km/h至60km/h。
针对自行车:20km/h至60km/h。
(6)驾驶员优先权
如果驾驶员有明确的驾驶行为(如急加速或转向灯操作),AEB系统应优先让驾驶员控制车辆,而不是自动介入。
(7)功能停止装置
如果安装了手动停止装置:
每次启动车辆时,AEB系统必须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需要至少两次故意操作才能手动停止AEB系统。
当车速超过10km/h时,AEB系统不能被手动停止。
(8) 自动停止装置
在某些条件下(如非铺装道路、牵引、自动洗车等),AEB系统可以自动停止,并在条件消失后立即恢复正常工作。
(9)与其他自动驾驶功能的兼容性
如果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提供了与AEB相同或更高的碰撞避免能力,则AEB功能可以暂时中断或调整控制策略。
(10) 电磁兼容性
AEB系统必须符合附表24中规定的电磁兼容性标准。
(11) 显示装置要求
显示装置必须清晰显示,驾驶员无需额外操作即可确认。
显示装置必须在白天和夜间都能清晰识别。
显示装置必须在启动时进行点亮检查。
(12)故障检测
如果AEB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必须在车速超过10km/h后的10秒内点亮故障指示灯。
如果故障持续,重新启动发动机后故障指示灯必须立即点亮。
2. 性能要求
(1)最大相对碰撞速度
附表7-9针对不同类型目标(前方车辆、行人、自行车)的AEB系统在不同相对速度下的最大允许碰撞速度表格。例如,当相对速度为60km/h时:
针对前方车辆的最大允许碰撞速度为35km/h(最大重量条件)和35km/h(行驶状态重量条件)。
针对行人的最大允许碰撞速度为40km/h(最大重量条件)和35km/h(行驶状态重量条件)。 针对自行车的最大允许碰撞速度为45km/h(最大重量条件)和40km/h (行驶状态重量条件)。
(2) 应用方法
如果相对速度在表格中未列出,则采用下一个更高的相对速度所对应的最大允许碰撞速度。(向难兼容)
如果车辆重量超过行驶状态重量,则采用最大重量条件下的最大允许碰撞速度。
3.其他要求
AEB系统必须在无碰撞危险的情况下最小化误操作。
在恶劣天气(如大雾、暴雨)导致AEB系统暂时无法工作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视觉警告。
韩国是《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代号E51。附表7-9内容和R152基本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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