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汽车新规:强制安装过高警示系统
1. 背景、范围&生效日期
2. 车辆的最大高度
3. 过高警示系统的技术要求
4. 参考方案
1. 背景、范围&生效日期
1.1 背景
近年来,涉及车辆上设备碰撞桥梁或横跨道路的架空构筑物的意外有上升的趋势。为提高道路安全,香港运输署于2025年2月修订了《2024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要求所有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已登记和领牌车辆,须装有符合指明要求的过高警示系统。

1.2 涵盖范围
过高警示车辆要求涵盖以下车辆分类:
• 货车
• 吊臂车(Lorry Crane)
• 可拆式车身车/勾斗车(Demountable)• 没有吊臂的夹斗车/自卸车(Tipper)
• 特别用途车辆
• 流动吊臂(Mobile Crane)• 升降台车(Aerial Platform)

如果车辆的分类及车身类型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但车身结构或设备同时构成有过高风险的情况,例如在车顶设有向上提升的集电弓的双层巴士,相关车辆亦须要符合有关要求。
1.3 生效日期
所有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车辆:首次登记日期为2025年3月1日或之后,新要求生效日期为2025年3月1日。
机动式起重吊车(车辆登记文件上车身类型注明为机动式起重吊车的车辆):首次登记日期为2025年3月1日前,新要求生效日期为2025年9月1日。
机动式起重吊车以外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车辆(例如:自卸车、流动吊臂、升降台车):首次登记日期为2025年3月1日前,新要求生效日期为2026年9月1日。
2. 车辆的最大高度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规定车辆不得超过法例上限(即附表一列出的全高度或许可证内所容许该车辆全高度)。

有关车辆附设的设备如在伸展的状态下超出法例要求,便须装设有关过高警示系统。以下是根据法例附表一规定的大部分车辆的全高度(最大高度),以供参考:
• 双层巴士:4.6米
• 单层巴士:4.0米
• 中型货车:4.6米
• 整体式重型货车:4.6米
• 挂接式重型货车:4.6米
• 特别用途车辆:4.6米
• 拖车:4.6米
3. 过高警示系统的技术要求
3.1 技术要求 运输署采纳以风险管理和目标为本的性能规格,接受不同供货商设计和构造的过高警示系统。选择及装设过高警示系统时,必须顾及不同车辆种类和车身类别,可延伸架空结构的实际操作需要以及原厂保修要求。
3.2 警报器
过高警示系统必须在具备声音及视觉警报(以下简称为“警报器”),一旦有关装置侦测到车辆的可延伸架空结构在车辆行驶途中偏离适当位置引致车辆高度已超过法例规定该类车辆的全高度要求,过高警示系统必须使安装在驾驶室内司机位当眼位置的音频蜂鸣器实时响鸣及视觉警报灯亮起,清楚提醒司机,在未收好及稳固有关可延伸架空结构下不要继续开动该车辆。
3.3 过高警示系统分类
过高警示系统一般可分为两类:
以限位开关触发警示:适用于可完全收起的可延伸架空结构(例如升降台、勾斗起卸装置、或自卸装置等)。 以角度传感器触发警示:适用于不能完全收起的可延伸架空结构(例如吊臂)。
过高警示系统在正常上下坡路面应能正常运行,且系统的设计要确保其所有室外装置在户外工作环境及温度下能正常可靠运作(例如符合I65或同等要求)。

3.4 干扰避免
过高警示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其触发的警示不受任何干扰(例如静音设定)。为免当车辆已安全停定,可延伸架空结构在正常操作时使也会触发过高警示系统,以致令警报器长期启动,过高警示系统的设计可加入接收停泊制动器的状态讯号。当停泊制动器已启动,在接收并确认其已启动的状态讯号后,过高警示系统可选择静音,但每当停泊制动器被释放,过高警示必须实时再次启动,回复正常运作。
3.5 测试结果证明书 为确保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新车所安装的过高警示系统完全符合上述3.1至3.4段的性能要求,及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例如:是否有任何损坏、磨损、烧痕、做工或连接不良),所有相关新车的过高警示系统须先由合资格人员,即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合资格车辆维修技工/设备厂方授权代表进行测试,并填妥及发出过高警示系统测试结果证明书。
3.6 年检安排
如车辆在类型评定申请及首次登记时已装有过高警示系统的车辆,上述过高警示系统测试结果证明,必须随车辆前往本署验车中心接受车辆年检时递交。至于在首次登记时未装有过高警示系统的车辆,在本法规的生效日期后(1.3章)接受年检时须递交相关系统测试结果证明。
4. 参考方案
4.1 方案一:升降台车(Aerial Platform) 升降台车的升降是配合支撑结构的状况互相联锁保护(Interlock Protection)的。操作员在车辆停泊后,要先把支撑结构伸展,才能够把工作台升高。

相反,在完成工作后,操作员必须把工作台降至静止位置,才能够把支撑结构收回静止位置,再驶离车辆。这个装置的设计能够确保车辆在行驶状态时,工作台能够保持于最低位置的行驶状态。但如果设备是采用机械式油压动力输出系统(Powertake-off,简称:PTO)的话,而动力输出系统没有离开耦合状态时,设备在车辆行驶状态时仍然有油压动力供应,此时,如遇上油压阀故障、或操控杆被触碰时,升降台设备仍然有机会被升高或支撑结构被伸展的风险,导致碰撞其他道路设施或使用者。基于安全考虑,上述车辆仍须装设过高警示系统。
4.2 方案二:设有吊臂的夹斗车/自卸车 该类共设有两个可延伸架空结构,分别为装有夹具的吊臂及可自卸的泥斗。

根据该类车辆设计,收起的吊臂及夹斗是放置处于泥斗之上,因此自卸泥斗必须先收回至行车位置,吊臂方可收到适当位置,过高警示系统只需装配在吊臂及夹斗上,以配合实际的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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