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71法规要求的NOA《事件报告》

2025-04-21 09:34:13·  来源:智驾小强  
 

2025年2月25日,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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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季度、年度报告和智能网联(L3)汽车产品,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L2)的车辆产品的安全评估相关的事件。


事件指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所发生的与安全相关的驾驶行为、情况等描述。


车辆生产企业在自然月的4月、7月、10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一个季度的报告,1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一个年度的报告。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事件信息两部分。

基本信息: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数量(辆)、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总运行时长(小时)、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总行驶里程(km)等。


事件信息: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触发风险减缓功能(如有)、探测到系统失效导致的系统或其功能自动退出、因超出系统边界导致的系统或其功能自动退出等情形的事件;产品安全评估相关的其他事件。


联合国UNECE R171法规也要求DCAS定期提交事件报告,与国内要求季度➕年度提交事件报告不同,R171要求的是按年度提交,一年至少一次,直到车型最终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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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DCAS系统在报告期内发生与报告信息相关的重大变化(OTA升级)报告应区分系统的(版本)变化
R171对制造商需提交的信息列出了最小清单,R171.00版本共有5条:
发生频率(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默认操作的总小时数或行驶距离)
1. 制造商商已知的安全关键事件。
2. 配备该系统的车辆数量,以及在“抑制”和“激活”模式下使用该系统行驶的总距离。
3. 导致“驾驶员不可用”响应的事件数量。
4. DCAS系统或其功能关闭的次数,因为:
(a)检测到的DCAS系统故障;
(b)超越系统界限;(c)其他(如适用)。
5.当系统处于“激活”模式时,驾驶员设定的最高限速高于DCAS系统感知的最高限速时行驶的总距离百分比。(这不是妥妥的驾驶员违法信息么)

R171.01在00版本的基础上又增加了4条,分别是:

6. 由于驾驶员参与不足,系统禁用:
(a)根据第5.5.4.2.8.2段,由于驾驶员参与不足导致系统禁用的事件数量;
(b)由于驾驶员参与不足,动力总成在DCAS系统禁用后不到5分钟内停用的事件教量;
(c)由于重复的EOR警告而禁用DCAS系统的事件数量,包括制造商根据第5.5.4.2.8.3段定义的警告数量和时间间隔的描述;(d)由于重复的HOR警告而禁用DCAS系统的事件数量,包括制造商根据第5.5.4.2.8.3段定义的警告数量和时间间隔的描述。

7. 重复的HOR/EOR
(a)系统处于激活状态时,在10分钟内发出5次EOR的事件数量。一旦记录了此事件,EOR计数将重置以进行报告。(b)系统处于激活状态时,在10分钟内发出5个HOR的事件数量。一旦记录了此事件,HOR计数将重置以进行报告。

8. 抑制HOR阶段,驾驶员未超越纵向控制的情况下(如适用):
(a)检测到即将到来的边界条件并提前至少5秒给出HOR的事件数量(见5.5.4.2.6.5.1);
(b)检测到即将到来的边界条件旦未提前至少5秒给出HOR的事件教量(见5.5.4.2.6.5.1);(c)DCAS系统抑制HOR时的行驶距离和时间。

9. 中止的系统启动机动操纵次数(如适用)。[即自动换道/变道终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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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71.01要求的EOR、HOR报警升级逻辑、DCA报警逻辑、驾驶员不可用判定逻辑等,详见前文:R171.01对DCAS的要求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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