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动驾驶路测规范(1/3)

2018-07-26 11:09:43·  来源:同济智能汽车研究所  
 
测试驾驶员的条件

(1)测试驾驶员必须持有法律所规定的与测试车辆相对应的驾驶执照。
(2)测试驾驶员通常承担以道路交通法为首的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作为驾驶员的义务,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的情况下,测试驾驶员通常应认识到自己作为车辆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

如果测试驾驶员不是(测试)实施主体的成员,作为实施主体应该征收车辆驾驶员已经确认(上述事项)的书面证明(另外,这个书面证明对由实施主体或者保险所担保的经济负担不产生影响)。

(3)实施主体在完成结合公共道路实证测试内容等所采取的的安全保证测试(1)中所述的实验场所中的确认测试后,应当就测试驾驶员是否满足以下的条件进行确认。

· 具有相当的驾驶经验并且驾驶技术娴熟。

· 充分了解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的构造以及特性。

· 在实施公共道路实证测试前,在实验设施等场所自行运用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来实现行驶,熟练紧急情况下的操作。

(4)当测试驾驶员不符合(3)的条件时,实施主体为了检验自动驾驶系统的实际运用性,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 通过符合(3)的条件的测试驾驶员反复执行公共道路实证测试,来确保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在公共道路中可以完全的运行。

· 在实施公共道路实证测试前,由熟悉这个自动驾驶系统的构造和特性的人员向测试驾驶员说明,使他充分理解这个系统的特性以及在预想的紧急情况下具体的对应要领等。与此同时,采取安全确保措施,例如:除了测试驾驶员之外,熟悉这个系统的构造和特性的非测试驾驶员之外的人员也坐上测试车辆,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辅助一些必要的操作。

(5)测试驾驶员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行驶车辆时,不强制要求把持方向盘等操作装置,但是必须时刻监视周围的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状态,并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采取相应的必要操作。

因此,当在视野良好并且交通量稀少的等场所实行紧急情况下的操作可能性很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诸如把手放在扶手或者膝盖上这样放松的姿势;但是当在视野不佳或者交通量繁多的等场所实行紧急情况下的操作可能性很高的情况下,必须把持车辆操作装置或者将手放在可以瞬间把持住操作装置的距离之内。

与测试驾驶员相关的自动驾驶系统的条件

(1)在公共道路实证测试中使用的自动驾驶系统必须保证测试驾驶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为了确保安全采取必要操作。
(2)在公共道路实证测试中使用的自动驾驶系统必须保证在自动驾驶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通过发出警报音等方式,向测试驾驶员传达实时状态等,以完成和测试驾驶员之间对测试车辆驾驶的权限转让。

尤其在测试驾驶员不满足(3)的条件的情况下,当自动驾驶系统达到性能极限,或者检测到即将达到极限,又或者检测到这个系统发生故障时,这个自动驾驶系统必须能够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向测试驾驶员提出请求 ,并且能够确保测试驾驶员可以顺利地操作。

(3)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网络安全基本法(2012年第104号法律)就确保公共道路实证测试的安全实行合理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

公共道路实证测试中的实验车辆相关的各种数据等的记录和保存

为了能够对公共道路实证测试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充分的事后验证,实施主体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在测试车辆上设置记录车辆周边状况以及车辆状态信息的行车记录仪或者活动记录仪(最理想的是记录车辆前方,后方以及车辆内的全部状况)。

(2)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行为的情况下,采取可以用于实现事后验证的方法来进行记录,从而保存测试车辆的传感器在公共道路实证测试中收集到的包括车辆状态信息在内的各种数据,以及传感器的运作状况。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措施

(1)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2条的规定,必须采取立即停止车辆行驶、救助伤者、防止道路中发生危险等措施,并且将交通事故的状况向警察进行汇报。
(2)在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故障或对于系统的过度信赖情况下,实施主体应当在开始调查这个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后,在采取事故再发的防止对策之前,暂停同样的公共道路实证测试。

确保赔偿能力

实施主体应当在汽车损害责任保险之外,通过加入其他保险等来确保自身拥有适当的赔偿能力。

向有关部门的事先联系


实施运用高度创新性技术的自动驾驶系统,或者是大型规模的公共道路实证测试时,实施主体应该根据测试内容,预留充裕的时间就本次公共道路实证测试的计划,事先联系管辖实施场所的警方(各个都道府县公安局总部交通部交通企划(总务)课),道路管理者以及当地的运输局(包括运输分局)以及冲绳综合事务部,以获得结合了测试车辆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的性能、实施场所的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状况、道路施工计划、道路环境以及道路构造等因素的建议。



分享到: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沪ICP备11026917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