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动驾驶路测规范(3/3)
警察庁丁交企発第144号、丁交指发第52号
丁規発第56号、丁運発第84号
2017年6月1日
驾驶员在远离车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技术来操作相关车辆自动驾驶的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实际测试(以下简称“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在公共道路上实际测试”)的相关事项,应参照《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公共道路实际测试道路使用许可申请的标准》(2017年6月1日下发的警察厅丙交企发第92号其他)中确定的相关政策。关于该测试应当获取的道路使用许可以及《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公共道路实际测试道路使用许可申请的标准》(以下简称“处理标准”)在实施中应该注意的事项详见下记,以供参考。
关于道路使用许可应当采取的措施
关于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在公共道路上的实际测试,根据“道路交通法”(1960年第105号法律)第7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应按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规定对许可的行为对象采取相关措施。
实际操作中,《可移动物体实际测试相关事项》《载人移动机器人实际测试相关事项》等既存规定的规则,对于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公共道路实际测试的行为对象无法适用或不能确定是否可以适用时,如无特殊理由应尽快提请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修改相关规则。
关于处理标注注意事项
关于远程监控·操作员的定位
根据处理标准,远程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员远离车辆,当事驾驶员作为远程监控·操作员,应按《道路交通法》中驾驶员的身份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因此,如果在公共道路上测试时,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远程操作员和普通司机相同,应对其做出适当的调查和处理等。
关于办理道路使用许可的警察署署长
《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道路使用许可必须由待许可行为相关的辖区警察署署长许可”的情形,在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在公共道路上实际测试时,并非指远程监控·操作员进行远程监控和操作的地区,而是由测试车辆待行驶区域的警察署署长进行许可。
另外,测试车辆的行驶地点在两个以上的公安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时,需要取得属于各公安委员会警察署署长的许可。但在这种情况下,接受申请的警察署署长许可后,可以通过县警察总部与有关警署署长进行协调,就更改发放许可的条件等事项进行磋商。
以行驶检查为目的的道路使用许可
由于行驶检查是远程型自动驾驶系统公共道路实际测试的一部分,对于行驶检查的道路使用,基于根据上述措施1修改的公共安全委员会规定,其可以作为许可行为对象申请相关许可。
关于许可的审查
在进行许可审查的相关过程当中如发生疑义,应尽快与警察厅进行沟通,以便取得国土交通省、车辆生产商等专有人才的协助。
关于处理标准涉及的测试对象
根据本处理标准审查道路使用许可的对象,仅仅指远程自动驾驶系统的公共道路测试。包含驾驶员坐在驾驶位上并承担驾驶员相应义务的公共道路实际测试在内的其他形式自动驾驶系统,不适用于本处理标准。无论是驾驶员坐在驾驶位上并承担驾驶员相应义务的公共道路实际测试,还是远程自动驾驶系统的公共道路测试,受理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相关从业者任何形式的协商请求,都请尽快与警察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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